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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面临的问题及升级策略

发表于:2017-05-20 17:32 作者:admin

龚江洪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近年来,国家政府与政策的支持,促使我国核电产业快速发展,核电出口规模与市场范围也不断扩大。并且,我国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技术,获得了国际市场的好评与青睐,为核电技术设备的出口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然而,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环境下,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还存在融资成本高、技术发展不成熟和法律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基于此,文章运用相关事实案例与数据,具体分析了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升级策略。

 

我国是世界四个拥有完整核科技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三十多年来唯一未曾中断核电建设的国家,是国际核电发展最快的国家。并且,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支持与宣传下,核电成为了总理口中的“国家推销品”。20156月,李克强总理在考察中核集团中国核电工程公司并与装备制造基地现场连线时提出,要将“华龙一号”打造成一张亮丽的名片。随后,我国与法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建立了核能合作伙伴关系,并加快了核电技术和设备出口的实质性步伐。然而当前,国际核电市场重心虽已由发达国家逐渐转向新兴经济体,但全球核电市场的竞争仍然较为激烈。由此,正确把握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升级策略,对加速中国核电全球布局具有重要作用。

一、中国核电技术设备的出口现状

(一)核电设备出口已初具规模,且发展空间广阔

近年来,在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支撑下,我国核电产业发展不断加速。据中财网数据显示,截至20174月,我国在运核电机组共有36台,在建机组数量共20, 在建机组数量全球第一;研究堆19座,核燃料循环设施近100座;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共有6.7万家,射线装置15.1万台,在用放射源与已收贮废旧放射源分别为12.7万枚和19.2万枚。与此同时,受国家的重视与扶持,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已初具规模,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以中核集团为例,据中华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该集团共向7个国家出口了核电设备16个,分别为核研究设施2个、研究堆1座、微型反应堆5座与核电机组8台。其中,201610月,中核集团向巴基斯坦出口了2台核电机组,分别为恰希玛核电3号与4号。另据战略网2017313日数据显示,当前,中国正以每年超过6-8座核反应堆的速度建设核电站,并逐步推进对亚洲和南美等国的核电站出口。未来,我国核电出口仍有广阔的空间。据中商情报网预测,到2025年,我国将出口新建核电机组60-70台。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核电设备出口已初具规模,且随着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核电设备出口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国有企业是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主力

中国核工业、国家核电技术和中国广核三大集团,是我国核电企业的巨头。近年来,三大企业积极拓展核电设备的海外业务与市场,已成为我国核电设备与技术出口的主力军。据新闻网整合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初,我国有超过80%的核电设备由国有企业进行出口。而由上述三大集团出口的核电设备,占国有企业出口总数的90%以上。其中,中核集团是我国唯一出口过核电站、核电机组,且实现了批量出口的企业;中广核自主研发并出口至英国的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实现了我国核电技术第一次出口发达国家。除上述三大主导国有核电集团外,2017214日,由东方电气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自主设计及制造的低压加热器,从广州装运出口至法国。该设备将用于法国电力集团CP1系列核电站的设备更换,是我国自主设计的核电设备对欧洲的首次出口。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对外贸易中,国有企业是出口的主力军。

(三)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区域范围不断拓宽

随着我国核电设备国际知名度的逐渐提高,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区域范围也不断拓宽。以中国广核集团的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为例,20151021日,中国广核集团的“华龙一号”正式进入英国市场。随后,“华龙一号”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在阿根廷落地。截至20164月,中广核集团的核电技术与设备已出口至澳洲、新加坡、美国、韩国等国家地区。并且当前,中广核还在大力开拓非洲、中亚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市场,包括南非、肯尼亚、哈萨克斯坦、泰国、罗马尼亚与印度尼西亚等。再如,截至2016年初,中核集团已累计向7个国家出口了诸多核电设备,包括核电机组、微型反应堆、核研究设施与研究堆等。20161015日,中核集团第一次向巴基斯坦出口了我国核电站,并实现了恰希玛核电3号机组的正式并网成功。并且,现阶段,该集团正在与欧洲、南美的近20个国家,如俄罗斯、法国、英国、罗马尼亚、巴西与埃及等,商谈核电出口与核工业产业链合作。由此可知,近年来,我国核电技术设备的出口国家逐渐增多,区域范围正不断拓宽。

(四)核电技术已成为我国核电出口新潮流

近几年,新型核电技术已成为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新潮流。以中核集团与中国广核集团共同研发的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为例,该技术选用了集团ACP1000技术中的177堆芯,并采用自主品牌CF作为核燃料,具有符合全球最新要求的高安全性与低堆芯融化概率等优势,实现了“超三代”的技术水准。并且,具有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华龙一号”,可以有效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现已走在了世界前列。因而,自2015年研发以来,“华龙一号”便已成为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核电发展的热点。例如,2015年,我国先后对阿根廷与巴基斯坦出口了“华龙一号”。同年10月,“华龙一号”出口到了英国,实现了我国自主研发的核电技术第一次出口至发达国家。20168月,巴基斯坦卡拉奇核电项目二号机组正式开工,“华龙一号”出口至了巴基斯坦。此外,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温气冷堆第四代核电技术,已位居世界前列。且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全面推进,该技术因其固有安全性、多用途与接近100%的设备国产化率等优势,也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总体而言,当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核电技术,已成为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新趋势和潮流。

二、中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核电企业国内融资成本偏高

当前,我国核电企业进行出口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两优”贷款和商业贷款。但由于核电项目的投资大多规模巨大,且各大银行的贷款利率偏高,致使我国核电出口企业的国内融资成本较高。据中国能源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初,我国仍未对核电长期出口的信贷美元利率进行明确规定。且一般而言,核电企业可获得的利率较高,为5%-6%,造成核电出口企业的国内融资成本较高。相较而言,国外与多国家对核电企业出口提供的贷款利率较低。其中,美、日、韩等核电强国对长达15年的核电项目的信贷美元利率仅为3.18%;匈牙利对长达11年的出口信贷美元利率不足4%。另外,当前我国银行可供企业出口的贷款规模总体较小,贷款渠道较为单一,也使得我国核电出口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核电企业的国内融资成本较高,抑制了核电技术设备的出口步伐。

(二)自主研发核电技术较少,未完全脱离国外依赖

从国际核电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拥有的自主创新核电技术品牌总体较少,仅有“华龙一号”与第四代核电技术高温气冷堆。自主研发技术现已成为限制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且,我国花费了近六十年时间,才于201510月实现了自主研发核电技术“华龙一号” 的首次出口。而截至目前,我国第四代核电技术仍未实现出口。由于我国自主研发的核电技术较少,致使当前我国部分核电技术仍未完全脱离国外依赖。据核电纵横统计,截至2016年,我国在运核电站采用的多为二代改进型核电技术,且这些技术均对海外其他国家的核电技术存在一定依赖。例如,主流压水堆技术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国技术和俄罗斯技术。并且,当前我国投入应用的五种第三代核电技术中,AP1000属于美国西屋公司核电技术、EPR属于法国核电技术、VVER是俄罗斯核电技术,由此可见,现阶段完全属于我国自主研发的核电技术仍较为匮乏,对国外技术的利用仍存在一定依赖性,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技术竞争优势不显著。

(三)我国核电出口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在发展核电以及核电技术设备出口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与依据,导致核电法律体系的建设无法满足核电发展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据中国核工业报统计,截止到2016年,我国核领域仅有一部关于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与和平利用的国家法律,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等法规,仍处于制定阶段。相较而言,国外其他核能强国早就颁布了《原子能法》,美国于194681日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核能法律;日本、德国与俄罗斯也都相继于1955年、1956年、以及1997年发布《原子能法》。并且,基于《原子能法》,都建立了专业领域的相应子法、标准与条例。相比之下,我国的核能发展与出口,缺少对应的基本法律和管理标准,造成核电行业的法律保障缺失,阻碍我国核电技术设备的出口。

(四)评估出口意向国的政治风险能力较低

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与高铁出口一样,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包括政局动荡或者政权更迭都会导致已签合同作废。根据最新发布的《2017“一带一路”能源资源投资政治风险评估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尚未拓展核电技术装备出口业务的国家中,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国家不断增多。例如,与我国相邻的东南亚地区中,柬埔寨的政治风险评估为25.55、印度为47.32、印度尼西亚为42.81、老挝为28.37。然而,由于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仍处于初级起步阶段,实现成功出口的国家数量较少,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致使我国核电企业评估和应对出口意向国政治风险的能力较低。例如,中广核与肯尼亚早已于20159月签署了核电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但由于其未评估到肯尼亚国内的政治风险,致使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受阻。直至20174月,中广核的一个核电站真正实现了对肯尼亚成功出口。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核电企业对出口意向国的政治风险评估能力较低,不利于核电技术设备的成功出口

三、中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升级策略

(一)加大自主品牌研发与推广,树立核电出口品牌知名度

我国当前与未来的核电全产业出口,应重视战略重点品牌的推广和示范项目的建设。龙头企业应通过重点推进自主品牌“华龙一号”、高温气冷堆及CAP1400项目方式,加大对中核“龙腾2020”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的推广,积极塑造我国的核电技术设备品牌形象。国家应确保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增长,鼓励企业进行先进技术研发和自主品牌推广。同时,政府和企业要重视示范项目对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双重效应,采用我国和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建设CAP1400 示范工程与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另外,还应适时启动智能小型堆、商业快堆、60 万千瓦级高温气冷堆等自主创新示范项目,推进核能综合利用。

(二)拓宽核电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核电出口融资模式

通过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支持机制,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融资经验,政府应积极打造适合核电出口企业的融资优势。主要方向为改变核电技术设备出口融资渠道单一结构,拓宽现有融资渠道与来源。在此过程中,国资委应给予一定的国有资金支持,设立核电投资基金,从而减少出口企业对美元、欧元的依赖。并且,应同步引入支持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市场化投资者,丰富现有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融资渠道,为核电出口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来源。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核电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简化核电贸易中的结算与贷款流程,以优化现阶段的融资模式。此外,以战略协作为基础,令银行和保险公司介入出口项目的融资过程,从而有效降低贷款利率和经营风险,提升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企业的融资价格竞争力与收益。

(三)建立健全出口保险体系,防范核电出口风险

目前,我国保险种类较少,风险领域的险种要求和限制较多,而且关于政治风险的保护机制不足。基于此,我国应完善出口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设置承保核电出口业务的保险品种。根据实际的市场状况,调整承保范围,将政治变动等风险因素纳入为保险范畴,增加对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保护力度。同时设计评定出口国风险等级的保险产品,对于核电出口企业实施降低费率和延长期限的优惠措施。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保险和再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核电出口企业的风险损失。此外,建立国际政策协调体系与国际风险信息库,设置市场风险估测与预警、产业政策研究和风险防范等模块,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保障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企业的发展与收益。

(四)完善核电全产业链服务,提高企业综合出口能力

政府对核电出口领域的作用主要是进行宏观管控,以及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核电技术设备出口的实施主体仍然是核电企业。所以核电企业应重视对提升自身出口服务能力,形成核电全产业链的综合优势。国内核电企业应依托市场化运作,灵活运用市场规律,制定适合自身的发展、经营策略。同时,应加强对自有技术设备的研发力度。现阶段,中国拥有的核工业机制较为完善,在实行核电出口时,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并且,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企业需继续完善和提高其在核工业链各个环节的服务能力,包括开采轴矿、生产核燃料、设计与制造核电技术设备等,进而提升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企业的综合实力,使其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更具优势。

(五)依托国家战略支持整体优势,提升核电出口企业竞争力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总体呈现出利好态势,因此衔接好核电出口规划与国家能源战略,同时协调核燃料、装备和人才等配套规划,将成为核电技术设备出口发展的新方向。政府应发挥体制优势,有效整合与调动国内优势资源,加强与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协作。并且,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核电出口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支持等方式,充分发挥核电出口产业政企联盟作用,促进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企业的整体发展。同时,发挥我国领先的核工业整体优势,以市场需求为视角,重视设备制造、人才培训、放射性废物管理等领域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国核电技术设备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完善我国核安全防治体系,推进核电技术设备安全出口

由核事故引发的核污染将严重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稳定,所以构建和完善核安全防治体系,成为当前核能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为落实“十三五”规划强化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要求,核电企业应始终坚持中国核安全观,持续开展安全改进工作,提高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进而提升核电厂与核能技术的安全水平。并通过优化辐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分类管理和隐患整改,有效降低设备、管理的安全风险。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核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核安全法》立法,并且深入落实核安全的政策与机制。同步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构建权责分明、独立监管、部门协作的核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政府和核电企业的双重改革,推动我国核安全防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力降低我国核电发展的辐射安全隐患,从而推进核电技术设备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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