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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征管困境解析

发表于:2020-06-30 17:10 作者:admin

郑春芳 

(北京 北京联合大学)

 

摘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具有小单化、多频次、贸易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其快速发展增加了各国海关进口增值税征管的难度。文章通过梳理政策管理文件和访谈发现,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征管面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主体难以确定、征税额度难以如实确定等困境;分析了困境主要原因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定义边界不清晰、“三单”电子数据共享未完全实现、仍有物品和货物未纳入跨境电商货物监管与统计,以及缺少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收管辖权。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推进“三单”信息共享、逐步推广综试区探索建立的测量检测体系、简化税制,以及设置低货值门槛免征增值税等对策建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自营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并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发展使国际贸易呈现出小单化、多频次、贸易主体多元化的发展特征,推动了国际贸易门槛的降低,使得全世界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参与全球贸易,这种现象被称为“普惠贸易”。普惠贸易正在改变国际贸易的方式,重塑国际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分工形态,形成国际市场新格局。跨境电商这种新的贸易形态的快速发展对海关监管、统计和征税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海关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亟需创新。本文以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为例,详细分析海关增值税征管面临的困境、原因及对策建议。

一、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征管现状与困境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征管现状

在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中,最具影响力的是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该通知规定,从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此次通知被成为“4.8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改新政”,简称“4.8新政”。“4.8新政”核心调整关税、正面清单、通关单三项内容:即在税收层面,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在通关层面,参照进口商品正面清单,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等要求。

事实上,4.8新政”并没有从201648日开始实施,而是一再延长过渡期。而且,从2019年1月1日起,1)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试点城市(地区)增加到天津、上海、重庆、义乌等37个,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2)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3)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4)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5)发布了2018版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至此,目前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的标准见表1。

1 2019年1月1日后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税标准

不同进口类型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保税

模式

单次交易金额人民币5千元内且年度累计2.6万元内

0%

应税额的70%

单次交易金额人民币5千元内且年度累计2.6万元上

全额

 

直邮

模式

能提供“三单”电子信息

0%

应税额的70%

    

    1中,不能提供“三单”电子信息的直邮模式进口货物,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15%、25%和50%三档行邮税。其中,执行15%进口税率的物品有: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执行25%进口税率的物品有: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按50%征收进口税率的有: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物品。

(二)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征管的困境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增值税征管面临很多挑战,主要有以下难点:

1、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具有无纸化、电子化特点。随进口货物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价格可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价格一并征税,而在跨境电商中技术指导和服务在独立的合同项下通过网络提供使征税对象变得不确定。与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需要全部报关查验相比,直购进口模式这种“先下单后发货”的模式,在入境时,需三单比对清关,但并非全部报关,海关对其进行抽查。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下存在实际货物与三单上的货物品类不符的可能。

2、征税主体难以确定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的形式征税。中国个人税务信息登记缺失严重,对个人纳税主体的交易限额和缴税情况进行监管非常困难,冒用他人身份购买的行为时有发生。

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B2C和B2C模式占绝大多数,而且,随着电子发票制度的执行和推广,跨境电商零售B2C进口逃税的可能大大降低。但是,由于国家目前还没有针对跨境电商C2C进口征税,部分小企业将B2C进口化整为零,以物品方式邮递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C2C主体具有虚拟性,征税机关很难查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特别是从事虚拟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行为,企业甚至不再需要存在常设机构,其纳税主体身份的确定和管理更是困难,对纳税人的档案归集、纳税风险评估和其它属地化管理措施很难开展。无论是海关还是工商税务部门都没有这些隐身的小企业的信息,这样的跨境电商业务不被统计,这样就很难确定这部分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征税主体。

3、征税额度难以如实确定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征税额度难以如实确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具有贸易碎片化,具体体现为单位成交值小、成交单量大,2017年,中国“网购保税进口”总值404.8亿元人民币,清单3.47亿份,征收税款49.4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单货值约为116.66元人民币,每单征收税款14.24元;“直购进口”总值143.2亿元人民币,清单0.4亿份,征收税款17.8亿元,平均每单货值约为358元人民币,每单征收税款44.5元。直购进口监管(9610)模式下,通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货物在入境时即需三单比对清关,非全部报关,海关只是对其进行抽查。不仅如此,海关面对的如此海量的通关单量和包裹量往往是集中在某几个商业促销时段发生的,如11.11,黑色星期五等,海关难于在短时间内逐一确定“三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真实准确、商品归类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货物高值低报利用“进口低价值货物免征增值税制度”的情况等,海关面临高昂的监管和税收征管成本,征税额度难以如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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