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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便利化制度探析

发表于:2020-06-30 17:03 作者:admin

牛文杰**

(海南大学)

摘要 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便利化制度构建有着充分的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的制度基础。目前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便利化制度还存在法规稳定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不高、程序简易度较低、争端解决方式单一以及投资配套制度不完善问题,需要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将海南岛于2020年建设成投资贸易便利、法治环境规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质量一流、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贸试验区,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好基础。该方案就投资便利化制度从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政府职能转变、风险防控体系与机制三方面进行了设计,涵盖了非常宽的领域,其核心在于让投资活动更简易、更高效、更获利。透明、简易和可预见是投资便利化的核心内容。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投资便利化法律制度构建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使政府权力更加透明、行政程序更加简化、法治环境更加稳定。

一、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便利化制度基础

(一)国际层面的制度基础

第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为促进全球经发展,提升全球投资便利化水准,制定《投资便利化行动指南》,该指南评价投资便利化的程度的考虑因素包括一是升投资政策、规则和投资者相关程序的明确性和透明度;二是投资政策适用的可预见性和连贯性;三是投资行政管理程序的效率;四是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五是投资领导机构、聚焦点或者投资引导者;六是投资便利化的管理和审查机制;七是投资便利化的国际合作;八是支持和技术援助使发展中国家伙伴提升投资便利化;九是发展中国家合作伙伴之间的投资政策以及主动吸引投资的完善;十是促进投资国际合作的提升,包括通过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条款。

第二,亚太经合组织在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 ,提出投资便利化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一是投资相关政策规则和管理制度的可接受性和透明性;二是稳定的投资环境、财产安全投资保护;三是投资政策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四是方便和有效的行政决定上诉机制四是投资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五是有建设性意义的与利益相关方关系的构建;六是提升投资环境的新技术;七是投资政策监测和审查机制;八是国际合作的加强。

第三,世界银行制定《世界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提出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方面普遍接受的投资便利化国际标准:一是投资程序的简化,避免繁琐的投资程序和附加不必要的条件;二是外商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程序和政策等其他资料的公开和更新;三是防止和控制商业行为中的腐败行为迹象相关的问责制度和透明度,包括投资清单制度;四是外商投资与国内投资的公平对待,公共政策、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限制同等对待与外国投资者;五是外商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国家战争、武装冲突、革命、暴动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补偿;六是投资收益的转出和货币兑换的自由;七是投资激励措施。

(二)国家层面的制度基础

第一,投资基本制度的最新调整。《外商投资法》202011日起施行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整合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体系,优化了外商投资制度,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高水平投资便利化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平等适用各项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外商投资法规征求外商意见,公布外商投资法规及裁判文书,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和项目等咨询服务,特殊经济区域外商投资实验性政策措施,便利、高效、透明和简化的政务服务以及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许可和监督检查等投资便利化的具体制度。

第二,投资促进与服务制度。商务部设立投资促进事务局,指导全国各地投资促进机构工作,制定并执行吸收外资及对外投资促进战略、规划及指导性意见提供双向投资公共信息咨询服务。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密切联系各地方投资促进机构、金融机构、开发区招商部门等社会各界投资利益相关方,加强社会各界投资合作与交流。

第三,投资双边条约便利化制度。主要体现为我国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包括投资信息、程序和法规的透明。其他条款还涉及到投资定义、促进和保护投资、投资待遇、征收和补偿、损失补偿、转移、代位、争端解决、资本和收益汇回等方面的便利化规定。

(三)地方层面的制度基础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投资便利化制度的创新有: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部分投资项目的外资比例限制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全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和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管理制度,并制定《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为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二、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便利化制度的不足

(一)海南自贸区(港)投资法规稳定性不够

投资便利化是涵盖所有投资管理规则及行政程序等能够将国家发展投资的政策和规范相互密切联系到一起的制度。目前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投资便利化法规存在稳定性不够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法》颁布后,上位法重大调整,地方性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尚未修订,法规新旧交替导致法规稳定性不够,降低了外商投资可预见性。具体来表现为:一是《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不适用当下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的实际情况。二是《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规定的合办企业、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股票债权等投资方式跟海南自由贸易区(港)的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全球维修而等新的贸易方式发展领域不相符合。三是“极简审批”、“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运用新技术优化投资项目核准及审批程序的制度创新缺少立法保障。

(二)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信息透明度不高

透明度是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投资便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存在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原因是原海南省地方性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缺少外商投资透明度的相关立法,且《外商投资法》对投资透明度做出规范后,尚未制定具体细化规定。具体表现为:一是投资利益相关方参与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投资法规制定的规范不清晰。二是投资规范性文件和投资司法裁判文书不完全透明。三是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信息的规则不透明。四是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全天候进出岛人流、物流、资金流监管系统信息利用规则不透明。五是投资运行风险防控应急方案和措施内容不完全透明。六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缺乏更透明的细化规定。

(三)海南自贸区(港)投资程序简易度较低

投资程序简易是投资便利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投资程序存在简易度较低的问题,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投资管理部门职责调整,投资程序处于逐步探索创新的过程,尚未转化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外商投资法》落实国民待遇原则,现有国内投资程序规范国际化程度不高,外商投资全面适用国内投资程序规范可能会存在障碍。二是投资设立变更及注销程序、项目审批程序等新旧法规衔接不足且数量、种类繁杂。三是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制度创新的“极简审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投资项目核准及审批程序尚未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四是投资运行管理的政府职能和相应程序需要进一步优化和简化。五是《外商投资法》新规定了对外商投资歧视进行同等报复的规定,缺少简单有效的投资歧视认定程序。

(四)海南自贸区(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单一

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存在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多样性不足的问题,即便《外商投资法》新规定了行政投诉这种行政预防或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海南地方性法规缺少调解、仲裁、诉讼这些常用的争端解决方式的条款,二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不包括国际常用的临时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具有一定局限性。三是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新设立的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和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这些争端解决机构实质上并未在争端解决方式上有所创新,且缺乏处理涉外投资的实践经验和详细的争端解决规则。

(五)海南自贸区(港)投资配套制度不完善

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投资便利化制度还包括可能影响投资的相关配套制度,存在投资便利化配套制度未形成较为完整体系的问题,与投资有关的中介机构、劳动用工、土地使用以及其他可能提升投资便利化的制度缺少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缺乏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以及劳动用工的配套制度。二是缺少投资中介机构管理及投资咨询等投资服务配套制度。三是缺少外商投资社会信用体系评价配套制度。四是缺少互联网大数据协助投资运行管理的配套制度,特别是投资数据管理、信息传递、数据安全等缺少法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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