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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日EPA的特点、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发表于:2020-06-30 15:05 作者:admin

李继强*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欧盟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已于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一个高标准、全面化的国际经贸协定。在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市场、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等议题上有诸多创新,特点极为鲜明。欧日EPA的生效,为欧日两大经济体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为两大经济体在未来国际经贸规则重塑中取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同时对中国出口贸易量以及贸易格局调整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基于此,中国需要认真研究欧日EPA,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推进中国特色自贸协定范本构建和建立“五位一体”自由贸易区,不断加深中国对外开放力度。

《欧盟与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历经5年18轮谈判,于2018年7月17日签署,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欧日EPA建立了一个涵盖6.4亿人口且GDP超过了25万亿美元,年贸易额占到全球总贸易额37%的巨型自由贸易区,也是迄今为止发达经济体之间的最大自由贸易区。在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多边贸易体制受到遏制以及全球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欧日EPA的生效为全球自由贸易阵营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是欧盟、日本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切实行动。显然,欧日EPA的生效,必然会对全球自由贸易市场带来深刻影响,也对各相关经济体以及全球经济政治格局带来重大影响。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与欧盟、日本的经贸关系极为密切,欧日EPA必然会对中日、欧日贸易带来影响,中国应该做好应对之策。

一、欧日EPA的主要特点

1、即时取消或大幅度降低货物关税

欧日EPA的最大亮点就是立即取消或大幅度降低货物贸易关税直至为零关税。具体而言,欧盟出口到日本的98%的农林渔业产品将被取消关税,其中海产品、牛肉、猪肉奶制品在协议生效之日立即取消。在工业品领域,欧盟在未来12年之内100%取消日本出口的工业品关税,其中汽车从生效之日每年按10%的幅度递减关税,到协定生效第8年后全部取消;90%的汽车零部件在协议生效后立即取消关税。[1]对于日本而言,从协议生效的10年间,85%以上的欧盟农副产品将以零关税水平进入日本市场,部分敏感商品逐步取消,如欧盟出口的牛肉在协议生效后第16年取消关税。对于来自于欧盟的工业品,日方要在2035年2月1日之后全部取消关税。

2、实施相同的技术标准来解决各自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对欧盟而言,日本承诺在汽车技术标准上与欧盟遵循相同的国际标准,并保证欧盟出口到日本市场上的汽车无须经过专门的测试与认证,简化进口程序。同时日本还承诺,欧盟生产的各类新能源汽车可以不按照日本标准来改动径行出口到日本市场。这些规定为欧日双方在未来国际汽车标准中的保持一致奠定了基础。在医疗器械领域,日本也接受了欧盟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2014版),由此大大降低了欧盟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成本。在食品领域,日本将欧盟产的啤酒按照酒类产品进口,而不再按照酒精类软饮料对待,这就意味着消除了啤酒原来面临的高关税,将两者予以平等地带。在卫生检验检疫方面,日本同意简化相关的审批程序,确保欧盟产品的顺利出口,但不会降低对激素和转基因产品的国内政策保准。

3、同等开放服务业市场

欧盟服务业极为发达,每年能够为日本提供300亿欧元的服务贸易出口。日本同意开放服务业市场,将使得欧盟相关行业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回报。具体而言,在电信服务领域,协定约定双方共同为对方服务业企业打造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并开通电信号码移植、自动漫游等业务并为客户提供保密服务。在邮政及物流领域,协定规定双方取消边境管制、许可证审查等程序,为双方企业构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海运服务领域,协定要求双方有义务保持各自的港口开放以及各类非歧视标准。在自然人流动方面,这是目前全球经贸规则中最为先进的条款,包括投资访客、短期投资者、独立专业服务人士等可以自由流动,无须签证,还允许这些人士的配偶和子女与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电子商务领域,双方一致同意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法律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欧盟在2018年5月就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法》,禁止将个人信息携带出境,日本同意欧盟保护标准并承诺完善相关立法。此外,EPA还规定了部分横向原则性条款适用于双方所有的服务贸易,如政府有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不能强迫地方政府将公共医疗、教育、供水供电等服务私有化。

4、为双方中小企业贸易投资提供对等便利

在日本市场上,欧盟的中小企业比例占据了70%。基于此,双方一致同意消除中小企业信息渠道获取不畅问题,让中小企业更加了解规则的适用并各自简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协定规定,双方政府的公共服务网站要允许对方中小企业无障碍访问,并及时获得进入对方市场的信息,如关税标准、海关程序、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但是由于欧日EPA未能就争端解决程序达成一致,而且该程序也不能适用中小企业,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联络部门来解决中小企业在贸易投资中的纠纷问题。

5、在环境保护、劳工政策、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协调

欧日EPA除了注重经济合作之外,还在环保、劳工、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如欧日双方同意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保护的标准及相关义务,在各自的法律法规中提高劳工权益保护力度,并保证不削弱劳工保护标准来促进贸易投资的增长。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双方均同意执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各项义务。欧日EPA是全球第一个对《巴黎协定》履行表示支持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双方承诺要可持续管理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打击盗猎盗伐行为,并一致同意要强化双方企业的在生态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促进公平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的结合。为了保证该条款的旅行,协定要求双方建立民间监督机制,强调双方政府与民间组织对话力度,然后各自向对方反馈相关信息。此外,在这些领域发生意见分歧,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双方选定独立专家组来解决。

二、欧日EPA带来的影响

1、对欧日双方以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的影响

经过分析欧日EPA的特点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能够大大提升双方贸易投资自由度和便利性的大型国际经贸协定,使得欧日两个外向型经济体的联系得到了强化。据双方预测,日本认为该协定签订后使得日本GDP每年能够增长400亿欧元,并能够创造近30万个就业岗位。欧盟则乐观认为,协定生效后每年可以为欧盟带来380亿欧元的GDP增长,并为其创造出40万个新的就业岗位,而且对日出口每年能够增长30%,特别是食品出口每年将增长200%。[2]虽然官方的预测不一定特别准确,但从过往的经验看,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必然会为缔约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当然,欧日EPA不仅仅是国际贸易协定,而且还追求双方的战略合作,即双方一致赞同维护经济全球化的价值理念,巩固双方在国际经贸格局中的领导地位。同时,EPA作为高标准和开放程度高的自由贸易协定,必然会提升日本在中韩日FTA、RECP谈判中规则主导地位,也会促进欧盟在今后的单边、多边贸易谈判中能够更加自如地塑造规则,甚至为欧美、WTO改革等提供标杆参考。

2、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欧FTA刚刚启动谈判,中日韩FTA推动多年尚未达成一致,由此欧日EPA生效对中国进口的影响冲击不大。然而欧盟是中国出口的重要市场,中国对欧出口额高于日本对欧出口额,也高于欧盟对日出口额,如此欧日EPA的生效必然会使得欧日之间的贸易替代了部分中欧贸易,导致中国商品在欧洲市场上的份额减少。同样的道理,也可能会使得中国的产品在日本市场上的份额减少。有学者按照中欧日三大经济体的贸易互补性、竞争优势、产品替代性以及产业竞争力等指标来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欧日EPA生效后将会对中国GDP、社会福利、投资、国内生产及消费均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直接导致了中国对欧、对日出口的减少。其中,中国对日出口每年将至少减少14亿美元,对欧盟出口每年至少会减少8.9亿美元。[3]在具体产品上,EPA生效后的替代效应比较明显,特别是对中国服装、皮具、纺织品、衣物配饰等产生明显影响。同时还因为欧日之间对非农业产品大幅度降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中国的钢铁、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口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整体而言,欧日EPA对中国对日、对欧出口的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将会有较强的替代性,对中国经济和贸易的负面影响高于正面影响。

三、欧日EPA影响下的中国应对策略

1、微观方面:打造具有中国特色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范本

第一,按照我国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实施宽严有别的关税减让模式。具体而言:大部分产品特别是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中国要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实施低关税或零关税;对于中国的弱势产业,可以设置一定的过渡期,逐步适应关税降低后的冲击,而后再过渡到零税率;对于关税减让后容易遭到冲击的商品,可以仿效欧日EPA设定准入价格,等国内市场负面影响消失之后再实施自由价格,比如日本针对欧盟的牛肉、奶酪等产品,就实施了准入价格制度,并在WTO规则认可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对于敏感产业,依然应该实施关税保护,如日本对稻米就是如此。

第二,基于不同的缔约方,实施相对应的原产地规则。发达国家一般与其经济水平相当的经济体缔约的时候多采用单一出口商证明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经济体缔约多采取取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共同申报的模式,或是单一的原产地证明书模式。当前我国正处以采取单一原产地证明模式向双轨制证明模式过渡,与发达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时候,实施的是出口商申报与原产地证明书共用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则采取原产地证明书模式。在未来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中,我国需要从缔约方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市场潜力等多重因素靠拢,采取相对应的原产地规则,与发达国家缔约时候宜采取出口商申报模式;与新兴经济体缔约时宜采取双轨制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时宜采取原产地证明书模式。

第三,设置公司治理条款,规范企业运行。欧日EPA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定公司治理的经贸协定,公司治理的条款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理层决策、股东会职责、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等。[4]从长远而言,设立公司治理条款对于提升贸易水平和降低贸易成本是大有裨益的。中国应该继续关注欧日EPA公司治理条款,加大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断借鉴世界先进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而在将来缔约的时候推出适合于中国公司治理的方案。

第四,不断细化自然人跨境流动方式,规范人员的往来。中国在以往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规定过于严格,这方面有放宽的空间。因此应该细化自然人跨境流动的方式,建立可操作性体系。比如可以借鉴欧日EPA中独立投资者、商务访问人员、高端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实习生等类别,扩大这些人员的适用范围,并允许这些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能够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引入气候变化和环保条款,突出可持续发展理念。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是近些年来国际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议题,双方在谈判中让步的可能性不大。中国在构建自由贸易范本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欧日EPA可持续发展条款,如建立政府与民间对话机制,设立第三方专家组来借鉴纠纷,进而不断推进与发达国家高水准自由贸易协定接轨,加速融入国际社会。

2、宏观方面:加速推进自由贸易区谈判、缔结或扩容升级

第一,从国际角度,加速推进“一带一路”大市场建立,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重塑。“一带一路”战略既要构建合作共赢的经济共同体,也有构建开放发展的命运共同体,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开放的新战略,也是深化欧亚非大陆合作的新模式。因此,中国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按照共享共商共建原则,一方面要不断扩大贸易投资合作力度,打通市场及投资壁垒;另一方面要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为形式多样的契约标准提供空间,确保沿线国家能够全过程共同参与,保证所有的发展成果能够惠及所有国家。

第二,从区域角度看,加速推进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达成,构建新型自由贸易区体系。中国正在大力推进三大区域自由区建设,一旦达成能够形成一个自贸区“连锁店”。一是力争在2019年底就RCEP达成一揽子成果。RECP是一个涵盖近40亿人口,GDP达到超过24万亿美元的大型自贸区,其涵盖东亚、东南亚、南亚及大洋洲16个国家,贸易额占到了全球贸易总额的30%。2019年9月在泰国部长级会议上,16个成员方一致同意今年11月底达成协议。一旦协议达成,可以继续优化中国-东盟FTA,不仅能够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发展,还能够维系中国周边地区的稳定。二是中国应继续推进中日韩FTA谈判,力争早日达成高水准、全开放的自由贸易协定,由此可以抵消欧日EPA带来的部分不利影响。中日韩FTA谈判历时多年,目前已经进行了13轮谈判,但日韩两国在敏感领域开放上与中国分歧较大,中国应该加大与日韩两国的磋商力度。三是中国还在推进亚太自贸区(FTAPP)谈判,但该项谈判启动时间不长,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一旦达成必然会释放亚太地区的经济活力,FTAPP环绕太平洋,是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补充,必然能够大大促进亚太地区经济繁荣,也能够为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重塑过程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第三,从双边角度看,中国要加速已有的双边自贸协定扩容升级和推进新的双边自由贸易谈判,确保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统一。中国既重视大型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也重视与经济伙伴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截至到2019年7月,中国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17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到亚、欧、南美和大洋洲广大区域。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中欧、中加、中英等10多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其中有的是对现已生效自贸协定的升级谈判,如中国-东盟FTA。但客观看,中国签订的FTA无论是从质量还是数量上,与发达国家甚至和某些新兴经济体相比依然有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在双边自贸区布局上,跨区域的比较少,而与北美、中东、非洲等地还没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大型经济体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更少。基于此,中国在今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与签订中要考虑合理布局,面向全球构建双边自由贸易体系网络,加速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双边自由贸易谈判,加速谈判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从区际角度看,要不断加速两岸四地的经济联系,加大经贸合作力度。《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升级版CEPA《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技术合作协议》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形成了内地与港澳全方位经贸合作框架。当前,内地与港澳之间的金融、投资、贸易合作比较密切,逐步打造了一个共同的市场体系。近几年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将会更加深化与港澳两地的合作。而内地与台湾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PA)生效后,在该框架下的《投资保护协议》、《海关合作协议》也已经生效,大陆和台湾的经济合作迈入了新的阶段。在未来两岸还应该继续加快经贸合作谈判,加速推进《服务贸易协议》早日生效,并启动两岸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谈判,为两岸自由贸易搭建司法支撑体系。

第五,从国内角度看,要继续扩大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力度,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截至到2019年9月,我国自贸试验区已经达到了18个,覆盖从东北到云南的广大区域,负面清单制度已经升级到第5版,开放力度在不断扩大。2018年4月在海南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之际,中央确立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进一步扩大自贸区在贸易、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等方面的试点,今后要向全国推广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程。在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开放力度,加速对接全球自由贸易及投资便利化标准,大力推进金融制度创新,为自贸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在解决自贸区问题的同时,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扩大自由贸易港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最终形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投资规则及市场准入机制,为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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