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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视角下“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的调整路径

发表于:2019-11-13 10:28 作者:admin

刘淑满

(中共衡水市委党校,河北衡水,053000

摘要:“中国制造2025计划”是一项国家产业计划,其所涉及到的产业政策包括政府补贴、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等多个方面。欧美国家认为“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有扭曲市场、强制技术转让、不公平竞争等负面作用。产业政策并非中国所独有,其具有合理性,但也有部分做法不符合WTO规则。因此,需要调整产业政策中的弊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立竞争中立原则,拓展高新技术发展空间以及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进而避免欧美国家的误解。

关键词:WTO规则;“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合理性;指责

 

    “中国制造2025计划(下称计划)是中国政府加速制造业升级转型,大力改进中国产业结构的重要战略。该计划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制造业的信息化,关键的核心技术要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总之,计划的目的就是要推进中国从“制造大国”走向“智造强国”。另外,通过该计划的实施来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和扩大就业岗位,提升中国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面对中国的产业发展战略,欧美国家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以及为了保持其国际竞争优势,对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提出了诸多的批评和指责,认为该计划是一项非市场体系的政府计划,中国政府利用各类补贴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样的产业政策及其导向,对市场及贸易有较大扭曲,使得欧美相关企业在中国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尤其是美国,一直认为该计划及其涉及到的产业政策还会危及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同时,欧美国家多年来一直对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有颇多指责,该计划进一步侵犯了欧美企业的创新收益,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基于此,在WTO规则下,我们需要认真研究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合理性以及可以调整之处,进而实现计划的规则调整和政策优化。

一、欧美国家对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的指责

(一)美国的指责

美国不仅是全球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是科技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美国并不希望中国在高新技术产业上赶超它,也不愿意自身的科技优势被取代。面对中国制造2025计划,美国在20178月启动的“301调查就将矛头指向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认为“301调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合理性、非限制性和非歧视性。如果中国产业政策违背了这三个原则,美国总统可以依照法律的授权来中国采取报复措施,比如关税保护等。

“301调查报告出台之后,美国认为中国推行的中国制造2025计划是一项政府主导型的产业计划,中国政府主导的对外投资计划是技术寻求型投资,有盗取美国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嫌疑。对于中国在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提出的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在美国投资并购高新技术企业并建立研发中心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而是带有政府背景的投资行为。另外,中国政府长期支持中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入侵美国政府部门、高新技术部门来获得大量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信息。据此判断,中国制造2025计划在技术转让、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为、政策并不符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定的合理性、非歧视性和非限制性原则。

“301调查报告重点调查了中国的汽车制造、新能源、人工智能、航天科技等行业。报告认为,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技术是全面落后于美国的。中国为了获得这些领域的最新技术,中国制造2025计划要求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须要以高端核心技术和重要零部件转让为前提,且限制外资企业对后续技术的改进使用。中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上述行业的高新技术,进而以实现中国制造2025计划。特别是在汽车制造领域,随着中国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技术之后,外资汽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变得极为困难。在航空科技领域,报告认为中国要求外资的商业飞机制造企业、飞机零部件制造企业必须要成立合资公司进行本土化生产才能够参与到中国实现,合资结束后中国可以免费获得外方的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国与美国起步时间大致相同,但整体技术依然落后于美国5年,无法构建人工智能全程产业链条,必须提防中国对美国人工智能技术的窃取。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据“301调查报告,认为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所提及的产业政策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会对市场和贸易产业严重扭曲,使得美国相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USTR认为,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规定的产业政策已经被很多的WTO成员方所抛弃,中国政府的行为完全背离了WTO多边贸易体系。同时中国政府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进行大肆并购是配合“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重要政策,同样损害了美方的产业利益。具体而言:第一,中国企业在政府海外投资补贴的支持下,大肆收购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的就是通过并购来获得技术升级。从并购实践看,美国企业一旦被收购,就会丧失大量的市场份额和核心技术。第二,中国在海外进行并购的企业,绝大部分并不具备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很多企业出于技术寻求的目的而进行海外投资。这种目的性较强的投资并购行为并不能带来市场溢出效应,反而会因为研发能力不足导致美国企业技术创新力的下降。第三,中国企业在政府资金的支持下进行的海外并购有较高的溢价行为,部分并购行为完全背离了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并购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公正性。

特朗普多次表示,中美贸易战的目的并不是要遏制中国发展,而是为了改善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状况,进而改善美国长期以来的逆差地位。但事实上,中美贸易冲突根源并非是贸易逆差,也不是技术窃取,而是制度冲突。中国的崛起引起了美国的担忧,认为中国政府出台的中国制造2025计划并不是一种市场模式,而是一种政府模式。一旦这种模式在全球传播,必然会破坏全球市场秩序,于美国是不利的。

显然,“301调查不是贸易调查,而是产业政策调查,在“301调查报告中全篇充斥了对中国制造2025计划所涉及产业政策的分析。该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加入WTO以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破坏市场、扭曲市场的做法,中国政府鼓励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美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并购和投资,是一种典型的技术寻求投资,目的无非是为了获得美国的技术。在外资准入方面,中国政府尽管修改了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但法律对于外资的准入限制并未改变,还是继续通过合资、股权限制、行政许可等方式来迫使外资通过技术换市场。

在美国看来,中国政府主导的中国制造2025计划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如果任由其实施会带来如下问题:第一,造成市场的分裂。美国始终认为中国的产业政策是违背市场规律的,会造成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2016年当时担任美国商务部部长的普利兹克就抨击中国政府出台的1500亿元的芯片产业支持计划,认为这一前所未有的支持计划是典型的政府主导产业的行为,不仅会破坏行业创新环境及遏制企业创新能力,更是导致产能过剩和市场价格走低。第二,担忧知识产权被窃取。美国政府认为,中国行业发展的主导者不是市场而是政府。最近几年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美国等国家进行大肆并购,是中国政府有意推动的结果,目的就是利用政府力量来获得关键技术,强迫这些被并购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而WTO规则是命令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的,中国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出于政府利益考量而不是商业发展需求。第三,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规定,要通过资质认证、行政许可等方式来限制外商的投资领域及发展规模。在某些关键或敏感领域,外资几乎没有发展空间。而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根据政府要求为这些企业发展提供低吸贷款,进而可能会颠覆市场体系以及破坏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高额投入带来回报的规则,从根本上约束了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几百年形成市场激励机制。

(二)欧盟的指责

面对中国制造2025计划,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来实现市场经济目标是对市场经济体系的一种破坏,此种破坏有如下体现:

第一,“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所涉及到的产业政策均是政府主导型政策,包括补贴、金融支持、财税优惠、技术换市场等,这是对外资企业的一种歧视,构建了一个不合理的竞争模式,必将会限制欧洲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空间。

第二,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设立企业发展的国内外市场份额,会使得中国市场更加排外,无法为欧洲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欧盟认为,不论是投资方资金来自于何处,只要是企业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均应该平等被中国法律所保护,设置市场份额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中国法律及WTO规则的行为。

第三,中欧双边投资不对等难以引起中国政府推进市场准入的公平化。欧盟在一份外国资本投资报告中指出,2017年中国在欧盟地区累计投资额达到了350亿欧元,而欧盟对2017年对中国的投资仅为80亿欧元。双边投资关系的严重失衡,很难引起中国政府来推动市场准入的公平化。

从经济发展理念角度而言,欧盟与美国的观点是一致的,均认为“中国制造2025计划”有“窃取”外方技术的嫌疑,企图通过强制技术转让等手段来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此外,中国政府推动的这个计划还试图用自主创新的高科技技术在相关领域替代发达国家的技术。技术替代的目的就是要缩小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比如,在2025年底,“计划”要求工业机器人70%的设备由中国生产,手机芯片40%实现国产化。这在欧盟看来,是将西方技术排除出中国市场,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分工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WTO规则。

再从资源调度角度看,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通过资金、补贴、信贷等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如依照该计划,中国设立了200亿元的制造业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更是高达1400亿元。欧盟认为,这些基金均是政府基金,中国政府越来越像风投机构,从中央到地方无不如此。

综上所述,欧盟认为,“中国制造2025计划”所用的产业政策不仅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干预,用行政力量来保障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削弱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同时,中国政府还借用市场准入限制、行政许可、招投标、安全审查等机制对外国企业采取歧视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

二、WTO规则下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的合规性审视

(一)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合理性

显然,任何一国的产业政策要发挥其作用,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产业政策的作用目标是部分被政府选定的产业;第二,被选定的目标产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第三,政府部门要为这些选定的目标产业提供特定的政策支持;第四,对被选定的目标产业政策支持具有时限性;第五,被选定的各个目标产业之间、目标产业与支持政策之间具有相互的协调性。换言之,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产业政策是政府部门基于行政权来干预市场或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或措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所涉及到的产业政策支持措施有多种,包括税收优惠、技术补贴、政府直接补贴、产业基金、研发经费补贴等。

客观而言,中国的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政府干预及贸易保护的情形,但这主要是为敏感产业、幼稚产业提供的支持,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制造2025计划”所用的产业政策具有合理性。

第一,该计划所用的产业政策主要是为中国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调整提供支持的,政策本身具有透明性、开放性和非歧视性特征。该计划是面向全球的,中国企业可以参与,外资企业同样也可以参与;国有企业可以参与,民营企业也可以参与。参与的主体具有平等性,政策支持也具有平等性。计划所提及到的市场份额问题,其指标多是预测性的,并不存在强制划定市场份额的问题。

第二,该计划所用的产业政策本身是符合国际贸易福利效应理论的。按照国际贸易福利效应理论,国际贸易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不同经济体能够生产各自的优势产品,通过这些优势产品之间的交易来提升各自的经济福利。各经济体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和产业聚集。具备制造业优势的国家可以为国际市场提供产品服务,具有技术优势的国家可以为国际市场提供技术服务。自由贸易可以推进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和均衡,由此可以提升各国的贸易福利效应。中国制造2025计划旨在推动中国的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也就是要推进中国比较优势的改变,将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优势转化为技术、信息化密集型优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可以选择自身的优势产品参与全球竞争,同样可以为各国带来贸易福利效应。

第三,中国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核心技术是提升自身经济竞争力的手段。长期以来,高新技术一直被西方发达国家所垄断,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些技术来开拓全球性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始终处于低端地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美之间的经济竞争无可避免。高新技术领域一直是美国对中国的优势,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中国的赶超。中国要想缩短与美国高新技术的差距,仅仅依靠市场换技术,并购高新技术企业等手段是不够的,也不是长久之计,必须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而对高新技术的研发,仅仅依靠企业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依靠于政府的支持。中国制造2025计划这是着眼于此,这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

(二)对欧美国家指责不合理性的反驳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涉及到的产业政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为由大肆抨击中国技术转让制度,并将技术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强加对应。这种对中国的指责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本身与事实也不相符。

第一,在商业往来中,中国企业通过平等谈判要求外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遏制外资通过技术垄断市场的一种遏制。具体而言:一方面当前WTO规则对于技术转让相关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国际法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则比较偏向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权利缺乏应有的保护。通常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设定了较高的保护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低,更重要的是缺乏约束跨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垄断的平衡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产业政策在面对跨国企业推行垄断优势过程中,通过技术转让是遏制垄断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中国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已经做出承诺,外国资本无论是成立独资还是合资企业,其登记注册并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条件。中国企业在与外资企业在合作过程中,通过谈判提出技术转让的要求本质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和尊重和保护。如果外资企业在谈判中认为中国合作方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可见,技术转让本身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中方企业资信、资本等级存在问题,外资企业还坚持与之合作,这就说明技术换市场是一个商业交易的过程。

第二,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外资企业有强迫转让技术之义务。当然《外商投资法》中有规定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的相关规定,但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欧美指责中国强迫进行技术转让并无法律依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称美国在华企业普遍受到技术转让的压力,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美国商务部“301调查报告的附件中,除了一份匿名调查问卷之外,并没有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称,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目录)中的负面清单就是强迫外资企业技术转让的规定,这种说法同样是值得商榷的。负面清单是国际通行的投资规则,中国在目录中对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而限制、禁止类属于负面清单的内容。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出于国家安全或军事安全的需要,中国政府有权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某些特定领域或产业,此种政策考量完全是符合WTO规则的。其次,在限制性行业中,如果外资自愿进入,中国政府会依照法律行事,并不会设置专门障碍。外资是否进入该领域,完全凭其成本-收益考量,并不存在强迫技术转让的行为。

三、WTO视角下中国制造2025计划产业政策的调整路径

WTO规则而言,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所涉及到的产业政策是透明度的、开放的和非歧视性的,其目标是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指导。通过政策引导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普遍采用过。中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并不违背国际贸易理论。当然,鉴于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所涉及到的产业政策容易被西方国家误解,政策及规则本身还是值得优化的。在中美贸易摩擦持续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关于财税补贴、产业基金、技术转让、行业准入限制等方面的一些做法还是有不太符合国际准则,因此通过规则调整来避免该计划被西方国家误导。

(一)调整当前产业政策中的弊端

中国产业政策的支持手段较为多样,除了常规的政府补贴之外,还包括各类财税优惠以及其他的支持措施,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及运行机制本身也包含着较多的隐性补贴。产业政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是引起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市场扭曲、资本低效、腐败的诱因。产业政策不仅涉及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机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投资贸易协定。为了发挥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我国需要在WTO规则之下对现行产业政策中的不合理地方进行调整。具体而言:第一,调整现行产业政策的指导原则。鼓励或限制发展某些产业,无疑是一种政府行为。从市场的角度看,产业发展和竞争均是平等的。由此而言,鼓励或限制某类产业从根本上是不符合WTO非歧视性原则的。尽管WTO规则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于某些幼稚或不成熟产业进行保护,但保护是有限度的,保护的底线是不能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的自由性。这就意味着我国产业政策不能对某类产业或某些领域过度保护或特殊对待。第二,减少现行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过度干预的问题。产业政策的立足点应该是指导和引导,政府对产业发展过程及方向不能强行干预。由此,在生产领域,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立了不同的准入条件,这本身就是歧视,与WTO所要求的非歧视原则有明显冲突。在制造业领域采取的关税保护、行政许可等限制,不但不能保护本国制造业的发展,反而可能会阻碍制造业中的技术创新。我国产业政策调整必须要排斥这些限制,尽量在市场准入、审批过程、数量限制等方面能够做到平等对待。

(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美国的“301调查报告表示,中国政府通常会采取两种强制措施来强迫外国企业技术转让:一是按照中国法律来限定外方的所有权。按照“目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外国公司投资于某些领域尤其是限制性领域,必须要与中国企业成立合资企业,且中方必须取得控股权或多数股份。二是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式强迫外国企业转让技术。“301调查报告”中列举了中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地方政府的各种许可及审批程序。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及其组成们的审批程序并不透明,各个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地方政府,经常借助于行政审批来强迫美国企业转让技术。

此外,“301调查报告还认为,中国政府还在技术许可限制等方面采取了歧视性规定,对进口技术许可使用以及相关的转让合同采取了与中国国内企业不一样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中国就会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要求技术转让方即外国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对进口技术改进后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一定限制。《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对进口技术改进之后的成果应该归属于中方,双方不能约定成果的归属权。同时该条例的第29条也没有限制中方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后获利的权利。第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合资、合作期限结束后,中国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能够继续使用外国公司的技术,这就意味着在合资、合作到期后,中方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就能够免费使用并继续改进这些技术成果。

客观而言,针对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质疑,我国必须要改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体而言:第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坚持非歧视性原则,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第二,国内企业应该加大知识产权研发和创新,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第三,修改我国部分法律法规,特别是美国在“301调查报告中提到的部分法律法规,在技术转让方面遵循自愿原则,必要时给予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改进后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准许中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三)确立竞争中立原则

竞争中立的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在市场中保持中立,不要采取歧视性政策。歧视性产业政策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第一,政府确立的产业发展方向及技术发展目标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第二,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容易引发过度竞争和产能过剩;第三,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容易引发权力寻租或腐败问题。产业政策的改革方向应该是用功能性产业政策来取代政府主导。如果能够有市场解决的问题,应该交由市场解决;如果市场不愿意解决的,政府可以发挥资源协调作用来进行资源扶持。实践表明,如果在产业发展中减少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速技术创新。因此,在中国制造2025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公平的竞争体系,产业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要按照竞争中立的原则加以推进。具体而言:第一,税收中立。这就要求政府对于公共事业与私营企业的税收待遇是相同或相似的,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税收待遇是相似或相同的。对于从事公共事业的国有企业,如邮政部门,可以免于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或是给予其税收部分优惠,但必须要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列举。第二,监管中立。监管中立要求的是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平等对待,只要是在法律允许内注册的企业受到的监管待遇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使用豁免制度,则必须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市场准入中立。一方面,在电信、电力、铁路、能源等重要领域,必须要平等向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开放;另一方面,要淡化国有企业的行政色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推动国有企业管理过程的职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四)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空间

产业政策的具体模式以及手段、工具、机制等方面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一国体制及国内外产业环境的影响。如今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产业政策如何才能拓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空间,这是“中国制造2025计划”必须面对的问题。具体而言:第一,对于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等产业,其属于新发产业,也是幼稚产业范畴。在WTO规则之下,这些产业是可以动用产业政策进行保护的,GATT地第18条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要为一定的产业提供关税及其他保护措施,该产业必须要符合以下要求之一:一是该产业是新建的产业或是传统产业中新的分支部门;二是该产业是对现有产业重大的技术改造;三是在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中重建的工业。对于这些要求,我国新能源、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产业是符合第一、二条件的,可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第二,要避免使用可诉性补贴。过去几年来,我国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基本上清理了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当前最难把握就是各类可诉性补贴,但如果该可诉性补贴具备非专向性,是可以使用的。因此,我国在补贴政策中要尽量使用一些不可诉的补贴,如研发补贴。只要是研发补贴不超过工业成品的75%或是不超过前期研发经费的50%就是符合WTO规定的。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而言,研发补贴对其是最大的支持。第三,加强产学研体制的结合。在信息时代,高新技术发展不仅需要劳动力,更需要技术创新。在提供产业支持的时候,需要加大对上游产学研部门的支持。美国的产业政策多数是对科研部门进行支持的,特别是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对于我国而言,为了避免欧美国家的误解,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产学研结合加大支持力度。

(五)推进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分离

有学者指出,德国工业4.0”计划与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的参与主体是企业,即便是有政府部门介入,也有明确的边界;后者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并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德国在工业4.0”计划中的技术革新、产业变革的监管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负责,政府的职责是监督和协调,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计划,在很大程度上该计划是企业界的自发行为。美国对于制造业所实施的产业政策,也主要体现在战略引导与技术研发支持等方面,很少动用公共财政补贴来推动制造业发展。

“中国制造2025计划是国家计划,不仅参与主体众多,而且内容及产业政策复杂,目标不仅是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更是要在人工智能、新材料等10个关键领域取得全球领先地位。中国政府通过3000亿元的高额补贴来刺进该计划的实施,但这不是市场经济模式,而是政府参与的市场运作。这种模式显然是违背WTO规则的,其实欧美国家并不担心华为、中兴等企业的崛起,其担心的是这些企业崛起背后的制度模式。中国现在很多企业具有跨国企业规模,在欧美市场的疯狂并购引起了这些国家对中国企业与政府之间模糊不清的关系极为担忧。因此,中国要更好地融入世界,就必须要加速市场化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明确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立两者之间的边界,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打消国外企业来华投资、经营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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