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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来看国际贸易运输单据的货权属性

发表于:2019-11-13 09:27 作者:admin

马连良 (内蒙古财经大学 商务学院,呼和浩特010070)


 

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发展形势下,运输单据的种类也越来越多。ICC(国际商会)、FIAF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UNCTAD(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等国际性机构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标准的和统一的运输单据。这些运输单据的货权属性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要求运输单据具有货权属性,如果卖方提示给银行的运输单据不具有货权属性,很可能导致银行拒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业务损失。

一、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北京蒙疆化工有限公司与德国汉堡一家名为迪德金属贸易公司(D&T Metal Co.Ltd.)签署了一份出口150公吨膨润土到德国的合同,贸易术语为FCA集宁,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 letter of credit)。115日蒙疆公司收到了由汉堡的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寄来的信用证。信用证对运输单据的要求是这样的: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in one original and tree copies and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goods shown on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is regarded as shipment date of the goods. And it should be indicated on FCR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SGS.However in case  FCR not showing such statement will be considered as discrepancy.”(货物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货物收据上显示的装船日期即为发货日期。货物收据上需显示:货物的质量与瑞士公正行出具的商检证书一致。然而货物收据上若没有显示这样的字句将被视为单证不符。)

   北京蒙疆公司的业务员在收到信用证时没有仔细辨别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货运收据)Combined Bill of Lading(多式联运提单)的区别,以为信用证上要求的运输单据应该和本合同项下FCA贸易术语匹配的多式联运提单一样。按照贸易术语FCA集宁的规则,卖方蒙疆公司将150吨的膨润土在内蒙古集宁市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埃彼穆勒环球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的业务人员。买方代理环球公司收到货物后,立即给发货人蒙疆公司签发了货物收据(FCR,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之后环球公司又委托马士基船公司实际负责货物的运输。由于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是付款信用证而非议付信用证,没有议付行,所以单据需要由受益人直接寄到位于德国汉堡的开证行,即德国商业银行。蒙疆公司完成交货后,严格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认真审核了该笔业务的所有单据。在确认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卖方按照付款信用证的要求于1120日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德国商业银行。

出乎预料的是,蒙疆公司于1128日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拒付理由是:“FCR you presented under the L/C No.8563CHD is not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 under UCP600, which is considered as a invalid document.(贵公司提供的货物收据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的要求,是无效的单据。)并建议该笔业务由信用证结算改为托收(collection),如果受益人不同意,开证行将退回全套单据给受益人。于是蒙疆公司业务员急忙发信给德国迪德贸易公司,称:“我方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执行该笔业务,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请付款赎单”。结果未得及时回音。直到1212日蒙疆公司才收到了德国迪德公司的回复:“请按照开证行建议将该笔业务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改为见票30天付款的远期托收(D/P 30 days after sight)”。蒙疆公司拒绝了德国迪德公司的要求,并坚决要求其按信用证付款。德国迪德公司未回复。1220日,蒙疆公司收到了开证行退回的全套单据。这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蒙疆公司不得已通知买方的货运代理环球公司要求运回已到达目的地的货物,结果得知货已被德国客户迪德公司提走。蒙公司疆通过咨询马士基船公司才知道FCR(货物收据)和CB/L(联运提单)不一样。客户可以不需出示FCR正本或副本就可以到船公司提货。权衡利弊之后,蒙疆公司于1222日发信给迪德公司同意改变付款方式,此时已是2018110日。蒙疆公司随即按托收程序再次交单托收。最终在523日才索回货款,算下来,这笔业务不仅没利,还亏损了二万美元。

该案例从表面上看卖方受损是由于货物收据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造成的,开证行并未给出详细的解释。其实该案例的实质涉及到了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单据的类别和货权属性。


二、提单的货权属性

国际贸易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给发货人出具的运输证明文件。一般指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或公路运单等。由于国际贸易大部分的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所以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单据使用最多的是海运货物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一)关于提单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只是早期的提单内容、种类和格式比较简单,只是货物交接的凭证,也就是发货或收货的证明,不具有货权,不可转让,这限制了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随着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提单的内容、种类和特性较之前有了较大的变化,早期海上运输最为发达的是英国,为了统一提单的用法,19世纪英国颁布了《1855年提单法案》(Billl Of Lading Act 1855),率先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提单的一个重要特性--可转让性。美国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案》(Harter Act,其全称为《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其中对提单的内容等进行了修订。该法案对后来其他国家的国内运输单据立法和国际运输法案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1924年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其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提单及承运人(Carrier)与托运人(Consignor)的责任与义务做出了统一的规定。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Haque-Visby Rules)主要对承运人的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978年《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维斯比的一些不合理规则,并做了全面的修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国际商会2007年的修订本,简称UCP600),提单的定义是:“海洋运输中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UCP 600 的第19条到第21条对海运提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提单的货权属性

根据汉堡规则对提单的相关规定,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货权证明以及运输契约的三个特性。具体如下。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a receipt for the goods issued by the ship owner or his agent),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evidence of the receipt of the goods mentioned in the B/L)

作为收到货物的证明,提单需提及承运人从托运人(shipper)处收到的且已载于船上的货物的数量(quantity)、规格(specification)和状况(conditions)。且通常要标注“货物运输状况良好”(goods shipped 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s)。

2.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title to the goods)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可以持提单到银行议付(negotiation),同时也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此外提单不仅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持有提单的人是提单上所列货物的所有人,并可通过背书(endorsement)转让给他人,提单的转让即是货物转让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作为协议或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据,提单需写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到付”。提单上应列明承运人责任及船舶适航性。

从提单的这三个特性中我们可以看到提单不仅仅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运输契约,而且还具有货权属性,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也可以抵押。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国际贸易中只有海运提单(含多式联运提单)具有货权属性,而空运和陆运单据(如airway bill railway bill)则不具备货权属性,不可转让或抵押。

三、案例分析

(一)FCR的货权属性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orwarding Agents Association,简称FIATA )为适应国际大宗采购业务的发展和降低运输成本而推出的运输单据,是该组织内部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货物收据。在上述案例中买方的代理环球公司在内蒙古集宁市收到货物后即签发FCR给发货人(蒙疆公司),证明已收到货物,从表面上看非常像是一份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内容与提单几乎没有差别。FIATA规定FCR是收货凭证,不可转让,只签发一份正本。也就是说FCR没有物权属性,不可抵押,不可转让。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UCP600》等各类规则和法案中规定的各种提单(如多式联运提单)虽然也属于货物收据,但具有物权属性,可以抵押,可以转让,也可以一式多份。上述案例中出口商蒙疆公司与进口商德国迪德公司的业务亏损的原因在于蒙疆公司业务员误以FCR是和提单一样的运输单据。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发生较多。

(二)开证行拒付的原因

14世纪提单出现以来,先后有各种惯例或法规对提单进行了统一规定,所以提单是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运输单据。而FCR只是在二十世纪50年代才出现,此外还有FCTFBL等,它们都是FIATA内部制定使用的货物收据或提单。在其刚出现时,主要用于实际性交货(actual delivery)业务中,在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业务中使用较少,所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包括之前的500号和400号)均未提及FCRFCTFBL。近年来,FCRFCTFBL等在信用证项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了,各国银行对其的认可度不一样,有的默认并接受,但多数银行还是倾向于承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所规定的运输单据,拒绝接受UCP规定之外的运输单据。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信用证业务中,更是如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如果FCR等运输单据在信用证项下使用,则会改变信用证的象征性交货的特点。因为在信用证项下,银行(开证行\付款行或保兑行)与开证申请人(买方)享有同样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primary liability)。只要受益人(卖方)提示的单据符合UCP要求的单证相符的原则,买方或银行必须付款赎单。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誉,银行之所以能为信用证业务提供信誉保障,主要归功于信用证项下的运输单据代表货权,有货权属性,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如果买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无法履行付款赎单的责任,银行则承担起支付货款责任,此时银行可以凭手中的运输单据在发货人背书转让的情况下到承运人处提取货物拍卖或直接背书转让提单给第三方,银行利用拍卖货物或转让提单所得到的款项,再加上开证申请人开证时的押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30%)就可以补足银行支付给受益人的货款。设想一下,如果此时运输单据不具备货权属性,银行手里虽有运输单据(比如FCR)也无法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进行拍卖或转让,因为不具有货权的运输单据不可转让,只有收货人才可以提货。这样就使信用证业务失去了“银行信誉(Bankers Credit)”。所以信用证项下银行一般不接受没有货权属性的运输单据。这也就是为什么上述案例中德国开证行拒付的原因。

(三)卖方的失误

就信用证业务来讲,卖方(蒙疆公司业务员)只注重了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原则,却忽略了运输单据的货权属性。在本案例中买方(开证申请人)就驴下坡跟随银行一块儿拒付,并且在未实施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走货物,使得卖方一度处于钱货两空的境地。只是在该案例中买方没有恶劣到拒不付款,彻底使卖方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只是利用卖方的困局迫使卖方改变付款方式以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

四、运输单据的货权属性

自从提单出现以来,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和法律机构就一直在试图制定统一的运输单据,其中由国际商会制定并颁布的运输单据较多,使用较为普遍。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适用于与内部会员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此外还有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等机构也在制定规范一些运输单据。这些由不同机构规定的运输单据有的具有货权属性,可以转让,可以抵押;有的则没有货权属性,不可以转让,不可以抵押;有的货权属性存在争议。

(一)ICC的主要运输单据

UCP600规定的运输单据均由国际商会(ICC)商讨确定,大部分具有货权属性,在信用证条件下可以被银行接受。例如shipped on board B/L(已装船提单)、clean B/L(清洁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Direct B/L(直达提单)、Transshipment B/L(转船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Container B/L(集装箱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多式联运提单)以及airway bill(空运单)和railway bill(铁路运单)等。这些运输单据中除了空运单和铁路与单外都具有货权属性,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二)FIATAUNCTA的运输单据 

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简称FIATA)制定的适用于内部会员的一些货运单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部分不具有货权属性或其货权属性存在较大争议。在信用证项下一般不被银行接受。这些运输单据有:FIATA Transport Lading Bill(运输提单)、FIATA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FCR)(货运收据)FIATA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 (FCT)(货运证明)和FIATA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FBL)(多式联运提单)。

此外还有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制定的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Bill of Lading(MBL)(多式联运提单)。其中FIATAFBL(多式联运提单)和UNCTAMBL(多式联运提单)均得到国际商会(ICC)的认可,但其货权属性仍有争议,一些银行仍不接受。

不过FIATA制定的适用于内部会员的运输单据在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使用。例如一些国际超市和大宗货物买家,他们常年大量从国外采购货物,往往与大的船公司签订长期运输合同。船公司对这些大客户收取的运费要比其他运量小且分散的客户优惠的多。在每一次采购结束后由船公司统一签发提单或海运单,所以这些超市或大宗货物买家的货代在收到货物时给供货商提供由货代自己出具的货物收据(如FCRFCT等)。为了适应这种形势的发展,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有的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也接受一些没有货权属性的运输单据。作为卖方,应该在谈判和签约过程中重视运输单据与结算方式的匹配。谨慎对待无货权属性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特别是在信用证项下,如果买方要求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具货权属性,那么卖方一定要做好对买方的资信调查,要么谨慎接受,要么拒绝接受无货权属性的运输单据,尽量避免可能因此导致的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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