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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进口商如何防范倒签提单风险

发表于:2019-07-24 14:28 作者:admin

    周颖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海洋运输的迅速发展,部分外贸出口企业在货物没有备齐的情况下与货代公司合谋利用倒签提单获取经济利益,这不仅使进口商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还对国际惯例中的跟单体制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本文以外贸进口企业南京伦宇公司为例,对其所遇到的倒签提单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剖析,同时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外贸进口企业在面临倒签提单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外贸进口企业对倒签提单的防范有所裨益。

 

国际贸易中约九成的货物以国际海洋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海运提单在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转让代表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倒签提单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扰乱了国际货运行业的秩序。倒签提单,指的是在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将货物装上船,但签发了已装船的提单。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大多因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备妥,签发倒签提单可以避免为违约的情况,但若出现应季货物,倒签提单就会严重损失收货人的利益,倒签提单的弊端也就会浮现出来。本文结合南京伦宇公司的案例,探讨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倒签提单发生后,进口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案例介绍

南京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商)在2018年4月与美国FULLMA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商)签订了一笔进口美国11ROW级Rainier车厘子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由1个20的英尺冷藏集装箱装运共3200箱车厘子,每箱5公斤装,货物价格为50美元/箱,总计货款160000美元(约100万元人民币),CIF上海,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之前,不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由于两公司之前有过合作,出于对美国FULLMAX公司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南京伦宇公司就向中国银行南京支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在指定装船日期之前将货物装船并发送装船通知,出口商可以在交单后向指定议付行提交正本单据进行交单议付。经南京伦宇公司确认无误后,开证行将开立的信用证发送给了美国FULLMAX进出口贸易公司并获得确认。随后,美国FULLMAX公司委托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货代公司)代理办理各项业务,包括租船订舱、代理报关报检等。接受委任后,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随即安排向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船公司)租船订舱,但是由于美国FULLMAX公司没有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18年5月28日才将货物全部备妥,并于当日装到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的“S.S. Hawaiian Progress”轮9843航次。美国FULLMAX公司为了能够按信用证顺利结汇,向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保函,请求其按2018年5月20日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

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考虑按正常情况货物在6月10日之前能够到达上海港,遂接受美国FULLMAX公司的保函,在没有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指示的情况下,签发了装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的提单。

由于“S.S. Hawaiian Progress”轮在海上遭遇了风浪,致使该轮班期向后延期了一周时间,货物直到2018年6月17日方运抵上海港,由于长时间的耽搁,车厘子已出现了颜色变深、表皮发皱等不新鲜的现象,货物已经严重贬值。南京伦宇公司在开箱验货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随即查验已收到的海运提单,发现提单签发的装船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为此南京伦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产生了怀疑,遂申请有关部门查阅“S.S. Hawaiian Progress”轮的航海日志,由此得知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是2018年5月28日,即在合同约定最迟装船日期后仍推迟了8天。为此,南京伦宇公司两次电告美国FULLMAX公司拒绝接受倒签提单,并要求其根据市场情况将每箱车厘子的价格降低1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美国FULLMAX公司对此不予理睬,并且在 2018年6月10日就已凭上述提单和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到银行取得了全部货款。而货物一直堆放在上海港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南京伦宇公司无奈之下于2018年6月21日付款赎单,取得了货物。经降价销售后损失达35400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3日南京伦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将美国FULLMAX公司、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和美国美森轮船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控告美国FULLMAX公司未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货物装船完毕,而是为了顺利结汇,与高峰货代公司合谋修改提单上面的真实装船日期,以逃避责任。控告美国高峰货运代理公司在FULLMAX公司提出使用倒签提单的要求时没有拒绝,反而同意了该违法要求。控告美国美森轮船公司没有将单据进行认真地审核致使南京伦宇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既违背双方的合同约定,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求上述被告连带赔偿4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并承担港口滞期费和诉讼费。

本案经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准许了原告申请,在审理期间,被告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抗辩称原告无权对其提起诉讼,因为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约,与其不存在合约关系。该案件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争议,且此次货物未能如期到港是因为货运途中遭遇了海上风浪,这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予以赔偿。法院进行严密地取证调查后驳回了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的诉求,经过审理后,法官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美国FULLMAX公司为能够顺利取得货款,与货代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倒签提单进行欺诈,这种恶劣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2、被告需赔偿原告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354000元人民币,港口滞期费16000元人民币,共计370000元人民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0000元人民币,原告承担10000元人民币。案件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在本案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双方均执行完毕。

二、案例分析

(一)未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全面调查

本案中,南京伦宇公司因为两公司之间有过合作经历,未对美国FULLMAX公司重新做全面的资信调查,在合同签订后就申请开立了即期付款信用证。而美国FULLMAX公司在备货情况不充足的情况下,首先选择的不是与进口商南京伦宇公司商议争取修改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而是选择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利用倒签提单这种欺诈手段,凭借所获得的单据到银行顺利结汇。这直接导致进口商南京伦宇公司经济利益的受损。实践中,在签订合同之前将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尽可能做一个全面的调查,这可以降低履约过程中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的选择存在问题

本案案例合同规定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IF,出口商美国FULLMAX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等责任和义务。进口商南京伦宇公司在没有对出口商美国FULLMAX公司资信状况全面了解和审查的情况下,使用这种贸易术语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倒签提单这种行为经常出现在CIF或者CFR贸易术语合同下,这两种贸易术语恰好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两种。在这两种贸易术语情况下,出口商负责租船订舱,无需进口商安排货运事宜,这样虽然可以为进口商省去许多工作,但也为出口商和船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利用倒签提单等手段提供了方便。出口商必须在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租船订舱、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并发送装船通知给进口商。而租到一艘与船级要求相符、航线简单、价格适中的船是非常不容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班轮运输,船舶又有可能会出现不适航的情况,并且还存在船舶延期的风险。一旦发生了装船延期问题,在短期内出口商又很难找到合适的替代船只,通过向船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保函要求船公司签发倒签提单是最简单便捷的方法。本案案例中,美国FULLMAX公司由于没有很好地组织货源,出现了装船延期问题,通过请求美国高峰货代公司签发倒签提单来解决单证不符问题,南京伦宇公司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订立的条款过于简单

在本案案例中,进口商南京伦宇公司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只是要求了美国FULLMAX公司提交正本提单,而银行在发放货款时用来审查货物装船日期的单据是海运提单。美国FULLMAX公司利用已有单据向议付行申请交单结汇就得已成功结汇。而出口商美国FULLMAX公司未在规定交货日期内将规定数量的美国车厘子装船完毕,出现了交货延迟的情况,为了避免担负违约责任,出口商美国FULLMAX公司联合货代公司开立倒签提单给进口商,人为地将装运日期和信用证规定相符,进口商南京伦宇公司采用了即期付款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这无疑给出口商利用倒签提单进行提单欺诈提供了方便。从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流程来看,即期信用证无疑给进口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目前,国际航运业的规范做法如下:不管一套海运提单的原始副本如何,出口商只需提交其中一套正本单据。并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向开证行给付货款,就可以凭借已有单据向银行申请交单议付。议付行通过审核提单是否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和货物描述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就能够给出口商议付。

(四)忽略了对货物装船时和船舶航行期间的监督

在本案案例中,进口商南京伦宇公司在货物到达后通过查看航海日志才意识到倒签提单的问题,而忽视了一开始就需要进行装船监督工作。经过调查发现,许多倒签提单行为就出现在装货这一环节。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完毕,货主与承运人相互串通倒签提单,因此收货人可以派遣相关人员在货物装船时进行监督。另外,本案中的货物采用的是用一个20英尺的冷藏集装箱进行装运,根据《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标准,集装箱编号共有11位,是集装箱全球唯一的识别标志。进口商完全可以在收到SHIPPING ADVICE后,利用集装箱编号对货物的航行状态进行监督,掌握船舶航行的情况,做好应变的准备。

三、几点启示

(一)重视资信调查工作

首先,选择资信好的商业伙伴。进口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前,尤其是与新的贸易伙伴进行合作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资质信用、财务水平等情况这将会对后续业务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影响。资信好的交易对象能保障备货及时和发货及时,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所谓的资信状况良好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资产状况良好,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第二,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会随意终止合同。因此,尽可能选择诚实可靠、相互了解的贸易伙伴,不要误入对方的价格陷阱。在国际贸易中,低于市场水平过多的报价以及交货条件均要提高警惕。要避免与那些有欺诈历史记录的公司合作,严格周密的资信调查是有效降低风险的途径。

其次,选择可靠的或知名度较高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进口商在选择船公司时,尽量指定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操作规范的船公司来运载货物,减少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合谋利用倒签提单进行提单欺诈的可能性。在正常情况下,知名度较高的船公司为维护自身的信誉,不会轻易地配合托运人实行提单欺诈行为。即使是在串通欺诈的情况下,向知名度较高的船公司追偿也具有一定的保障。

(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上文提到,在CIF和CFR这两种术语中,由出口商来负责租船订舱,进口商并不参与安排货运事宜,这给进口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出口商极有可能在货物安排不到位的时候,向船公司签发倒签提单保函请求船公司签发倒签提单。所以,进口商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与出口商协商采用FOB术语,力求自己租船订舱,通过指派信誉良好,值得信赖的船公司来降低倒签提单发生的可能性。若是对方公司坚决使用C组贸易术语,进口商可要求安排本公司在当地的分销商监督装船工作,并随时沟通;或由我方指定某几个知名度较高的船公司等。

(三)增加信用证条款或相关装运单据

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交单结汇,银行只需核查提单上显示的日期和信用证上的装运日期是否相符就可以认定该海运提单是合格的。为了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这一独立性原则,与承运人合谋签署倒签提单,进口商可要求出口商在提交正本提单的基础上还需出具经有关权威机构认证的可以证明提单日期的文件。进口方可以要求出口商在装船后及时电邮相关承运人、船名、装船时间、装船地点、航次、集装箱号等具体信息,并要求业务员在线查询船舶行踪和掌握货物状态;也可以与出口商协商采用远期付款信用证,这样的话即使提单被倒签,出口商未取得货款,进口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四)辅助使用海运单和电子提单

海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它最大的特点是正面印有不可转让的标志。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提单,它是一种无纸化单证,通过EDI传递国际海洋运输合同的数据,使交易更加具有安全性。电子提单由计算机系统操作,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有关数据流转,签发时系统自动生成日期,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防止倒签提单的发生。此外,收货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核实货物的装船情况并且严密跟踪船舶动态。INCOTERMS 2000和UCP500也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提单,进口商通过将海运单和电子提单作为辅助结合传统的纸质提单使用,可以大大降低倒签提单出现的频率。

(五)认真审核各类单证

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时,应对开证行提供的各类单据进行认真地审核,以达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减少因对单据审核而产生的。如果是应节货物或者是应季货物,这些对抵港时间要求相对较为严苛的货物,进口商还应要求船方出示航海日志,用来确定真实装船日期。一旦发现不符点,进口商就应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可以选择拒绝收货并起诉出口商和船公司利用倒签提单进行欺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外贸业务操作中,伪造的单据一般来说格式和内容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因此,在外贸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仔细核实各项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的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提交海运提单等各项单据获得货款,开证申请人需向银行付款才能取得各项单据。当开证申请人拿到单据后有三天时间与经验丰富的外贸人员协商和审查提单以此核实单据的真实性,如有任何疑问应积极联系装运港有关海事部门,核实提单内容的真实性。

(六)提高反欺诈的意识和业务能力

随着国际贸易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倒签提单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因倒签提单而利益受损的金额再创新高。根据调查显示,未经授权使用倒签提单已经导致全球航运业遭受超过13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这表明倒签提单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进口商作为倒签提单陷阱的利益受损最大的一方,应始终记住提高预防意识,对当今国际贸易的风险和危机要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对待倒签提单等欺诈行为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心。外贸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国际商法和国际公约,组织经验丰富的老业务员或聘请行业专家进行内部交流,总结他们在实际业务中遇到的陷阱或欺诈行为,定期对新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教会他们准确识别欺诈的方法和及时开展补救措施,这不仅可以直接提高本企业员工专业素养,也是外贸企业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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