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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付款信用证的特点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发表于:2019-05-28 16:09 作者:admin

陈伟芝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国际商会一则引发广泛讨论的混合付款信用证案例启示,具体分析了混合付款信用证特点及开立和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混合付款信用证各方应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专业素养,根据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合同条款及信用证项下的混合支付条款,避免出现无单付款等背离信用证原则的情况。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UCP600在第六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信用证的兑用方和四种兑用方式:“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何一家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承兑(acceptance)还是议付(negotiation)的方式兑用。”即通过该条款明确信用证的有效使用范围及对指定银行的授权情况。但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在MT700报文格式项目41Available With...By...中除了上述四种基本的兑用方式外,还规定了混合支付的兑用方式。这种兑付方式可以将四种基本兑用方式组合使用,可以适用不同付款期限的组合,为国际贸易业务提供了更为丰富和个性化的结算方式选择,已经在大宗商品交易和工程项目交易中广泛使用。

一、混合付款信用证的特点分析

(一)涉及兑用方式、付款期限和交单方式三个维度的多种自由组合

实务中混合付款信用证可以根据需要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议付和承兑四种兑用方式组合使用,较常见的是两两组合。同时混合付款信用证往往是不同付款期限的组合,即一份信用证有多个付款期限。典型的付款期限组合为“即期+远期”,也有不少“即期+即期”、“远期+远期”的付款期限组合,甚至也会出现“即期+即期+远期”的期限组合方式。如大型机器设备的进出口交易中,一般会规定预付10-30%的发票金额作为产品备货的定金,60-80%的发票金额装船出运后付款,5-10%的尾款在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凭开证申请人或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证明出具。交单方式则可指定为一次性提示,即一次完整交单决定多个兑用方式和付款期限的兑付责任;也可指定为多次交单,即不同期需要提示不同的单据支取款项。

混合付款信用证就是兑用方式、付款期限和交单方式这三个维度的自由交叉组合使用。具体的类型主要有:

1、一次交单,多种兑用方式

41a: 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MIXED PYMT

42M: one presentation of all the documents in field 46A with 70 percent of L/C amount paid at sight, 30 percent of L/C amount deferred paid at 30 days after sight.(项目46A中的所有单据的一次性提示,其中70%的信用证金额即期付款,30%的信用证金额延期至见单后30天付款)

2、多次交单,多种兑用方式

41a: 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MIXED PYMT

42M: 70 percent of L/C amount paid at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1, 2 … , 30 percent of L/C amount deferred paid at 30 days after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3,4…. (凭单据12等即期支付70%的信用证金额,凭单据34等延期到见单后30天支付30%的信用证金额。)

3、一次交单,多个付款期限

41a: 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MIXED PYMT

42M: one presentation of all the documents in field 46A with 70 percent of L/C amount negotiated by sight payment, and the rest 30 percent of L/C amount negotiated by a deferred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sight.(项目46A中的所有单据的一次性提示,其中70%的信用证金额即期议付,30%的信用证金额延期至见单后30天议付)

4、多次交单,多个付款期限

41a: 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MIXED PYMT

42M: 70 percent of L/C amount for negotiation paid at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1, 2 … , 30 percent of L/C amount negotiated by a deferred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3,4…. 70%的即期付款信用证金额凭单据12等议付,30%的见单后30天付款信用证金额凭单据34等议付。)

混合付款信用证比较复杂,需要在42M(混合付款指示栏)或46A(单据要求条款栏)或47A(附加信息条款栏)的字段中明确规定混合付款的具体细节,包括各期付款的比例,凭何种单据支取以及各自的交单期限。

(二)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较大

在大型机器设备、精密仪器、农副产品与矿产品等大宗商品进出口混合付款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会要求提交受益人出具的验收证书或接受证明。这是不受ICC国际商会支持的信用证软条款,但这也是许多工程项目尾款结算的行业习惯。同时也是进出口交易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拒付往往也会发生在这一最后的阶段。

(三)银行兑付责任因交单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混合付款信用证下的交单方式有一次交单,也有分多次交单,开证行因此所需承担的兑付责任也有所不同。在一次完整交单情况下,开证行对每次混合付款支付负同等责任,即要么都同意付款,要么都拒绝兑付。在多次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分别对混合付款的每一次支付负责,并相互独立,其中一次交单的不符不影响其他次交单的承付。

二、混合付款信用证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出现适应了贸易实践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多种组合结算方式的需求,但也因此显得更为复杂,较易出现纠纷。2018年国际商会春季(迈阿密)会议上,一则有关混合付款信用证的案例就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虽然对该案件的正式意见最终获得批准,但从会议投票结果来看,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一正式意见达成共识,一些国家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代表甚至持完全相反的意见。国际商会正式意见通过后,也引起了业内更为激烈的讨论和争议。

(一)案情概要

某银行开立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混合付款信用证,在项目46A单据条款(REQUIRED DOCUMENTS)中要求提交的单据有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及开证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书五种。在项目47A附加信息条款(ADDITIONAL CONDITIONS)中规定了混合付款详情:80%的信用证金额将在提交项目46A中第一至第四种单据时支付;20%的信用证金额将在提交开证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书时支付,或者如果没有提交该单据则在提单日后45天支付(以较早者为准)。

在金额为10万美金的第一至第四种单据提交后(包括201691日出具的提单在内),开证行发现有不符点并拒绝接受,且申请人及开证行均未放弃不符点。则在此案例背景下提出了三个问题:(1)如果没有提示验收证书,开证行是否有义务在20161016日(提单日期+45天)向受益人支付交单金额的20%?(220%款项的支付是否取决于前期80%款项是否被兑付或被拒付?(3)如果没有提交第一至第四种单据,开证行是否有义务仅凭验收证书的提交即支付信用证金额的20%给受益人?

国际商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正式意见:提单日后45天自动支付20%款项的条款只有在80%的款项被兑付后才生效,因为该案件为可能存在两个付款期限的一次完整交单,80%款项为即期付款,20%的付款期限如信用证所规定。任何银行都不太可能在拒付了80%的提示后转而承付20%的部分。如果80%的信用证金额被拒付,即信用证没有使用。因此任何20%的信用证金额的索偿均没有提单日可以适用。只有当不符点被开证行接受且兑付(基于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20%的信用证金额才可以在新的到期日被兑付。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开证申请人签发了验收证书(若开证申请人并未放弃第一种至第四种单据中的不符点,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相符交单情况下,开证行应该兑付20%的款项。

国际商会对所提出的三个问题的结论是:(1)没有义务。在没有提示验收证书的情况下,开证行在提单日后45天付款的前提是前期80%的款项已被兑付。(2)是的,鉴于20%款项的支付期限是根据提单日期确定的,付款以前期80%款项被兑付为准。但若是提交了验收证书,则该答案为否,20%的款项应被支付。(3)是的,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验收证书,开证行须向受益人支付20%的信用证金额,即使没有提示80%信用证金额下的相应单据。

但业界对国际商会所出具的意见仍存在着以下争议:一是由于信用证起草不完善,开证行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二是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20%的信用证金额在提交开证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书时支付,或者如果没有提交该单据则在提单日后45天支付”。由此开证行有义务在提单日期后45天付款,即使受益人没有提示单据;三是一些业界人士不认同国际商会关于任何20%的信用证金额的索偿均没有提单日可以适用的观点,认为该案例中的混合付款条件是以单一交单为基础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虽然拒付,但单据仍留在开证行,因此提单日期是完全确定的。

(二)案例分析——混合付款信用证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这一案例集中反映了混合付款信用证业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混合付款条款规定不够完善。引起该案广泛争议的最根本原因就是该信用证中混合支付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导致20%款项的支付条件存在歧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20%的信用证金额的支付是否需要以前期80%的信用证金额的支付为前提。根据该信用证的表述,在没有提示验收证书的情况下,似乎应在提单日后45天自动支付20%的款项,而不论前期80%的信用证金额是否被支付。但这显然是与开证人的原意相违背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原则及实际业务需求,该案件中的混合付款条款实际上应为20%的信用证金额和80%的信用证金额都是根据项目46A中的发票、提单、装箱单和保险单来支付的,只有80%的信用证金额是即期支付的,另外20%的信用证金额是延期支付的。此外,申请人还给予受益人提取20%信用证金额的便利,即凭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书即期支付20%信用证金额。然而由于该案例中的混合付款条款规定不够完善而让开证行陷于被动。

二是混合支付条款的设置背离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该案例47A中的条款“20% credit amount will be paid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acceptanc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or in case this document is not presented, at 45 days after B/L date (whichever occurs earlier).20%的信用证金额将在提交开证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书时支付,或者如果没有提交该单据则在提单日后45天支付)”也会让受益人理解为无需提交任何单据,而在提单日后45天就可要求开证行支付20%的信用证金额。这与信用证的“抽象性原则”即“单据交易原则”相违背。UCP600中信用证的定义里也明确了信用证是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的确定承诺,因此不应出现无单付款的情况。但正如本案例所存在的问题,实务中在单据条款设置时往往没有对一次完整交单或分多次交单时开证行的兑付责任作出清晰准确的规定,特别是在一次交单多个付款期限或多种兑用方式情况下,容易出现受益人无需提交单据而可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不合理情况。

三、规避混合付款信用证业务处理风险的对策

针对混合付款信用证的特点和上述案例启示,在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开立和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合付款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必须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得当

混合付款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和工程项目,付款期限长,影响因素多,需要解决项目尾款、价格调整及控制项目进度和质量的问题,交易环节比较复杂,因此,信用证条款相应比较繁琐,并且容易出错。本文所引案例对行业的最大启示就是应注意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的设计,国际商会也认为该案件中混合付款条款的设计存在缺陷。若该案例的混合付款条款中进一步规定“20%的信用证金额的支付是根据80%信用证金额的相符交单确定的,开证行需要发出承兑通知。受益人凭承兑通知于提单日后45天得到付款。如果申请人出具的验收证书随后被提示,则承兑通知被撤销,20%的信用证金额即期支付”,则能较好地避免争议。

因此,开证行应与开证申请人充分沟通,在明确申请人的诉求情况下,针对各期付款应提交的单据和时间等分别做出详细安排和规定,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设置合适的兑用组合,否则应由开证行承担指示不明确的风险。

(二)注意单据条款的设置,避免背离信用证原则等不合理情况出现

混合付款信用证必须遵循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注意不同交单方式下开证行对每一期款项支付义务的区别。无论是一次交单还是多次交单,都应特别注意单据条款的规定,避免开证行在无单据情况下兑付。尤其是在一次交单的情况下,如果单据条款设置不当,就会造成受益人认为开证行应支付款项而无需再提交单据。因为对于信用证而言,相符交单是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是必须遵守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没有单据就意味着没有相符的交单,没有单据也就没有所谓的信用证。同时混合付款信用证在组合兑用方式、付款期限和交单方式时应注意期限与兑用方式的匹配,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兑用方式。如延期付款的先于即期付款到期,导致尾款的支付早于前期款项的支付;抑或规定在见票即付时开立远期汇票;或是规定的兑用方式为承兑,却要求出具即期汇票等等矛盾条款。

(三)相关从业人员需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SWIFT报文系统中混合付款信用证方式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不同结算需求,进出口商及银行各方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谨慎对待,需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处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以适应经济和业务发展的能力要求,对不同结算方式保持清晰、明确的认识,并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沟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合理设置合同条款及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条款,尤其是对于拿不准的条款表述,应该及时咨询获得专业指导,避免因表述含糊而导致纠纷或承担指示不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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