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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投资海外森林资源

发表于:2019-04-28 15:40 作者:admin

   孟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


摘要: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是解决我国林业资源不足的重要路径。尽管我国企业在海外森林资源投资历史较长,但投资规模小,投资方式集中于新建投资,投资领域主要侧重于原木采伐和木材加工,投资区域集中在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投资主体多为民营企业,而且这些企业集中分布在边境省份和沿海省份。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投资群体,本身抗击风险能力较小;森林资源本身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特征,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较多,间接加大了风险;森林资源开发与贸易国际环境不佳也加大了投资风险。基于此,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加大金融及财税支持以及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风险。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企业就开始进入海外进行森林资源的投资活动,但一直以来投资规模较小。自从2000年之后,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活动才得到快速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不断扩大,更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不断扩大其在海外森林资源的投资力度。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企业的投资区域也在不断扩展,由最初的俄罗斯、东南亚等与中国有地缘优势的国家开展扩展到全球其他地区。可以说,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的投资行为,不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间接地缓解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不足,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家政策导向对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不断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组合形式,有效应对海外投资带来的风险。基于此,在正确认知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中国企业在海外森林资源投资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而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最终做出合理的投资选择。

一、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的现状分析

(一)投资规模

投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投资的基本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林业局2018年发布的《境外林业投资合作现状调查与国别分析(2017年)》可以看到,截至到2017年底,在海外进行森林投资的中国企业已经达到了216家,投资规模总额度达到了44.84亿美元。就投资总数额而言,整体的投资规模并不算小,但如果分摊算来,平均规模是比较小的。在这216家企业当中,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就有143家,其比例已经超过了企业总数的66.2%;而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仅7家,其比例也只有3.2%。在这些7家企业当中,规模最大的是黑龙江亿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俄罗斯的林业投资达到了16.3亿美元。中国企业在海外森林资源投资中的规模普遍偏小,与林业资源的特征有直接的关系。森林资源与一般的农业资源不同,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生长周期比较长,对土地、资金有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企业进入门槛。很多企业之所以不愿意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就是考虑到林业资源投资的特点和属性。由此,从企业投资的平均规模而言,投资规模仅为2000万美元,超过84.56%的企业投资规模是在1000万美元以下。

(二)投资方式

海外投资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投资行为,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会考虑到很多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何种投资方式有利于其降低投资风险是极为重要的。因中国企业的整体投资规模偏小,为了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绝大多数企业还是会选择新建投资这种方式,因为新建投资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独资和合资是新建投资的基本方式,并购投资在森林资源投资中使用较少。就现实而言,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大部分会选择独资形式。通常看,独资形式的投资门槛不高,对由于投资的风险和主动权有较强的掌控,而且也能够为东道国带来就业和税收,东道国的法律对其限制也比较少。而合资的形式与独资相比,通过放弃经营权来换取参股权,很少有企业能够掌控控股权。由于中国企业在海外森林资源投资中的规模普遍较小,并购这种方式使用并不多,毕竟并购手续复杂且投资规模大,法律限制也比较多,很少企业会选择这种风险较大的风险。截至到2017年底,我国企业在海外森林投资行为中,以独资形式进行投资达到了113家,占到总投资规模的76.31%,其次是采取合资形式,而并购形式的投资仅为4家,占到投资总规模的8.9%

(三)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关系到投资的效益,也会影响到投资风险。整体而言,中国企业在海外森林投资活动过程中,投资领域较为固定,主要集中在林木采伐、木材加工、林木贸易、种植和生产技术交流等方面。从当前最新的数据看,在海外进行森林砍伐、初加工的企业超过了企业总数的70%,其次是从事林木种植,这部分企业的比例占到了11.9%,再次是从事木材加工,主要是家具制造,这部分企业占到了企业总数的10.1%,其他的从事木材贸易、技术开发和转让。从这个投资领域而言,绝大部分企业到海外从事森林投资,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森林资源。从投资风险角度而言,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投资而直接获取森林资源,在经营方面有较大风险。因为森林资源对于被投资国而言有着巨大的生态环保功能,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森林资源是明令禁止出口的。比如俄罗斯近些年来修改了出口贸易方面的法律,对林木资源特别是原木资源的出口做了很大的限制,在出口限制与关税税率增加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获取林木的成本必然加大,而投资风险也就必然增加。但如果中国企业在对森林资源砍伐之后,就地进行加工,就可以规避投资国的法律及税收风险。但加工过程会延长企业的投资周期,同时也会加大企业投资的经营风险。就长远看,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还是应该以林木初级加工、深加工为主,毕竟中国木材的加工能力是处于世界先进水平。通过对木材的初加工、深加工,不仅可以发挥出中国企业和技术方面的优势,还能够规避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进而可以大大提升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投资区域

截至到2017年底,中国企业在海外森林投资的土地面积已经超过了6100万公顷。这一面积是我国现有的用材林总面积的80.12%,但这6100万公顷的森林资源面积中,其森林资源的蓄积量是十分庞大,接近100亿立方米,是中国现有用材林蓄积量的3倍左右。中国企业获得这些森林资源,除了合作经营、租赁等常规方式之外,在部分法律限制较为宽松的国家,还可以通过购买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而获得。这些投资区域中,如果按照国别来划分,共涉及到21个国家和地区。虽然投资区域较多,但也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征,其中面积最大的是加拿大和俄罗斯两国,中国企业在这两个国家直接经营的森林资源面积分别达到了2500万公顷和2000万公顷,占到了海外森林投资总面积的73.77%。之所以集中在加拿大和俄罗斯,除了这两个森林资源集中之外,法律限制少,交通便利也是重要原因。投资面积相对较大的地区还有东南亚的老挝、东非的赞比亚等国家。如果从区位上进行排序,投资区域占据前三位的分别是欧洲、北美洲和非洲,其次是东南亚,在非洲、东南亚这些地区,被投资国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

(五)中国企业的性质

从中国企业所有制性质上考察,到海外进行森林投资的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按照201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数据看,民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90%,其投资总规模也超过了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当中,主体是央企,央企的投资规模达到了国有企业总投资规模的90%,剩下的10%是龙江森工集团、吉林森工集团、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和内蒙古森工集团,还有少量的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作为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主体力量,与国有企业相比,其优势比较明显,一方面是其投资决策机制比较灵活,人力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是企业属性的关系,在某些国家可以规避法律的限制,受到政治因素干预的机会较少。但是,民营企业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的风险也是较大的,因为其整体规模小,融资困难,抵抗风险能力不高。从长远的角度看,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需要选择投资组合,搭建新型投资实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要加强合作,按股权搭配的方式成立投资主体,用投资主体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来注册相应的企业,如此不仅可以规避某些不正当的法律限制,还可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优势。

(六)中国企业的地域来源

按照国家林业局2018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的中国企业来源于22个省份,其中边境省份和沿海省份的企业居多,排在前面的除了东北、内蒙古的企业之外,主要就是东南沿海地区的企业,这些地区的企业投资规模占到了中国企业投资总规模的84.63%,仅黑龙江一省的企业投资规模就超过了23亿美元。出现这样的来源分布特征,一方面是地缘优势所决定的,如黑龙江、内蒙古等地与俄罗斯接壤,铁路网也是相连接的,这些省份的企业到俄罗斯进行森林资源投资,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是因为技术优势所决定的,如东南沿海省份的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如山东、江苏、浙江等,其木材加工企业较大,木材加工技术成熟,这些省份的企业走出去进行木材加工更具优势。

二、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中国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普遍不足

与在国内投资相比,当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进行投资,其所遇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同,无形中就会加大信息成本,风险也随之增加。而且,森林资源投资与一般的经济投资行为不同,林木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产品,其生长周期较长,还需要大量的土地与资金,加上民营企业为主的投资主体融资较为困难,使得很多企业对投资的方式、投资区域的选择比较精神。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取森林资源。但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森林采伐有严格的法律及手续限制,无形中会增加成本和风险。为了降低成本和风险,中国企业会选择去一些投资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整体投资环境较差,货币及政治方面的风险较大,对外国投资者缺乏平等的保护制度,无形中加大了中国企业投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而在海外进行森林投资的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本身规模不大,抵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承受这些综合风险带来的打击。一旦风险来袭,很多企业有破产的隐忧。此外,中国政府对企业在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与很多的国家尚未缔结相关的经贸与投资方面的条约,一旦风险到来,很多企业只能是独立承担。

(二)森林资源的外部性强带来的投资风险

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森林资源开展,森林资源本身是中国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森林资源行业作为一个外部性较强的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外部制约的因素较多。外部的政策、信息、法律甚至是民众意识均会对其产生影响。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的外部性强的特征,否则就可能会引发决策失误。在实践中,有很多民营企业到海外投资之前,由于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在没有充分了解投资区域森林资源情况以及所在国的法律、政策及外商投资环境的前提下,就贸然与这些国家签订了投资协议。因为林木生产周期长,相关的投资协议时间也比较长,部分协议高达40-50年,结果有些企业在开发了5-8年之后,就出现了森林资源枯竭的问题。这样一来,企业投资的客体不复存在,企业就很难开展经营活动。此外,还有些企业过于注重眼前利益,对森林开发过程中的补偿机制不够重视,对开发后的环保恢复不够重视,在很多时候导致了森林资源开发周边民众的强烈反对,进而提升了森林资源的外部性特征。比如非洲的塞拉利昂,该国经过多年战乱,经济形势极为糟糕。但因其森林资源丰富,每年的仅仅依靠原木采伐,就能够为该国带来数以亿美元的利益。为了拯救该国面临崩溃的经济,从1999年开始塞拉利昂政府就引入外国投资机构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开发。经过几年的无序开发之后,该国森林资源面临着巨大破坏,引发了森林周边区域土著居民的强烈不满,进而产生对外国投资者的抵制情绪。迫于压力,2007年塞拉利昂政府修订了《森林开发法》,禁止原木采伐及木材出口。不少中国企业在该法修订后,无法执行之前签订的开发合作协议,损失十分惨重。

(三)森林资源开发与贸易的国际环境不佳加大了投资风险

近些年来,基于全球变暖的压力,国际社会对森林保护的呼声高涨,为了限制林木贸易,加大对木材贸易渠道的合法性认定,导致了我国部分企业在海外开发中获取的木材由于达不到相关合法性认证,使得这些企业开发的原木以及相关木材产品无法出口回国。当前,世界上有84个国家的法律是限制或禁止原木进出口地,特别是那些木材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比如俄罗斯、加拿大也在不断调整期法律,主要限制木材初级产品的出口。由此,中国企业要规避投资国家法律及政策的限制,就必须要大力开展木材的深加工工作,尽管木材深加工是我国企业的强项,但客观上会提升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准入门槛。同时还应该看到,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我国在国际木材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贸易冲突和争端也在不断增加。发达国家借助于FSCPEFC认证体系,不断对我国获取木材资源的途径进行调查,特别是在非洲、中美洲地区的森林资源开发,受到美国的调查多起。一些国际环保组织、国际贸易组织也纷纷指责我国企业成为国际非法木材贸易的主导力量,对我国企业在木材贸易过程中施加压力并按照具体情况来提升关税。整体看,最近几年“中国木材威胁论”、“中国木材殖民论”甚嚣尘上,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的投资进展,加大了企业的时间、信息及沟通等方面的成本。

三、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风险的化解路径

(一)强化政策支持

第一,国家要实施海外森林资源投资重点国别(地区)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投资区域是帮助企业降低海外投资风险的重要举措。我国应该积极制定海外森林投资、开发的相关规划和战略,从全球森林资源的整体性、地缘性、投资环境以及被投资国与我国之间的关系出发,明确海外森林投资的产业布局,确立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主要方向与重点地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依托我国当前倡导的“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企业在森林资源丰富且地缘关系密切的中亚、东南亚、俄罗斯等地开展森林资源投资。还可以通过中非合作论坛、中非合作发展基金的便利,引导企业进入那些政局较稳,与中国关系较好的非洲国家进行森林资源投资。第二,国家要积极培育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龙头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的集群化投资发展模式。我国当前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的多是民营企业,单个的力量不仅分散,而且风险抵抗能力较低。由此需要培育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林业跨国企业或是投资企业集群,不断提升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水平,增强其对海外森林资源的掌握力度。同时,按照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不断优化投资布局以及森林产业发展定位,鼓励在境外设立森林工业园区,推进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本土化发展。第三,建立海外森林资源培育基地与森林工业示范园区,不断延伸中国企业投资链与产业链。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中国投资主体,单个企业的抵抗风险能力有限,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发挥支持作用。通过政府之间的合作,在这些国家建立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示范园区,将各类涉及到海外森林投资的企业集中起来,在园区内构建从原木砍伐、林木种植、木材加工到木材贸易的业务链条,打造一个全程化的森林生产和贸易的产业链,如此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单个企业带来的投资风险。另外,在示范园区内还可以设立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降低企业的市场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二)强化金融创新及财政支持

第一,金融机构要对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森林资源投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不断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专项资金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征信、资质及投资区域、投资方式来给予不同等级的信贷支撑;对在境外投资建立森林投资合作、示范园区的企业,在信贷过程中要给予利率优惠;对企业在境外租赁、购买林地或基础设施,以及企业在投资之前的森林资源调查活动,金融机构也应该提供必要的信贷保障。第二,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完善融资担保机制。中国企业在海外森林投资过程中,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融资担保机制不健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降低中国企业的抵押担保条款,允许其使用海外林地、林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贷款;对于投资年限较长的企业,要适当延长其贷款年限,增加贷款授信额度,解决其资金不足问题。第三,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海外投资的保险产品,加大对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保险支持力度。保险机构在这个过程中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险种,提升其服务及保障水平。国家应该鼓励保险机构按照企业森林资源投资的具体要求针对性地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帮助企业抵御市场及外部风险。第四,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的财政支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政府主导的森林海外投资基金,此类基金可以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可以与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通过这些机构对该基金的投资,可以为中国企业拓展更多的融资渠道。第五,国家也不断加大林业对外援助力度,通过援助过程中的金融、资金等支持来带动中国企业在海外林业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应该对与我国森林资源合作、贸易关系密切的国家提供技术、设备、物资、项目等方面的援助,援助的主体是中国在海外进行森林资源投资的企业,以援助来带动企业投资的完善,特别是通过援助来引导国家信贷、技术等企业“走出去”的支持。

(三)做好服务保障支持

第一,健全双边、多边机制建设。国家应该通过政府合作和高层对话的形式,为中国企业海外森林资源投资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央政府应该重点改善我国企业有森林资源投资的国家的双边关系,解决企业关心的劳务派遣、签证费用高以及木材贸易关税高的问题,加快签订双边贸易的税收协定机制,为企业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第二,中央主管部门要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及时处理投资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已经联合颁布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对在海外投资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明确了其处理程序,有助于保障这些人员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但投资所在国特别是非洲国家,局势变化无常,我国政府及驻外使领馆应该及时关注中国企业在森林资源中的投资情况,对于投资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应该做好应急处理,协助企业解决好赔偿问题。第三,仿照发达国家派遣林业驻外官员,协调森林资源投资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将林业外交官作为外交官的重要类型,已经向非洲、巴西等地区和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排除了林业参赞,指导这些国家的企业在巴西、非洲等地的森林资源投资。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设立林业外交官,指导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森林投资,提升投资的可行性,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协调投资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困难。第四,各级政府要不断提升其森林资源综合服务水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数据库制度,对林业资源、林业投资等有明确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该建立区域性的公共信息平台,提升政府平台的咨询、服务能力,对中国企业开展森林资源投资的人才培训,建立森林投资合作商会,协助企业解决对外森林资源投资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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