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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出口退运货物处理中的问题及启示

发表于:2019-03-28 14:36 作者:admin

章敏丹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出口退运货物是海关主要监管货物种类之一,但其清关手续及其风险责任不同于传统的一般贸易货物,出口商不仅需要及时办理退运货物的清关提货手续,同时还需对退运货物进行开箱检验,认定货物退运的原因,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利益。否则,一旦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货物及费用的严重损失。本文基于2013年浙江某食品工贸公司的一则典型案例,详细分析了该公司对其出口退运货物的处理方式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就出口商如何对出口退运货物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我国出口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分工的层次和范围不断加深。但企业出口退运也呈现显著增长的趋势,出口货物由于质量不良、交货延迟、装运错误或者无法满足进口国的贸易壁垒要求等原因屡遭国外进口商拒收,造成货物退运入境。许多出口企业对出口退运货物认知不足,对其风险及其责任划分认识不清,没有对出口货物退运的原因进行有效的分析,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致使企业遭受更加严重的额外损失。因此,在外贸业务履行中,出口商切不可有重“出口”轻“退运”的观念。

一、案例简介

2013年226日,原进口商(美国A贸易公司)、原出口商(浙江B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向浙江B公司订购易拉盖低糖整橘罐头,数量16100箱,货值123510美元,分三期交货(交货方式均为FOB宁波)。其中第一期应交付货物有3个货柜共6900箱,宁波离岸单价为7.60美元,于2013630日之前装运;第二期应交付货物有2个柜共4600箱,宁波离岸单价为7.70美元,于2013 78月装运;第三期应交付货物有2个柜共4600箱,宁波离岸单价为7 .75美元,于20139月装运。装运口岸为宁波,目的地为加拿大蒙特利尔。合同还对订购货物的规格、付款方式、包装等条款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交付了第一期3个柜的货物6900箱,A公司亦支付了第一期货物的货款52440美元。但第一期 3个柜货物分批运抵目的港加拿大蒙特利尔后,A公司的客户加拿大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第2柜货物存在锈罐、瘪罐等质量问题,第3柜货物存在锈罐和湿箱问题,无法正常销售。 A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B公司同意退货。货物退回宁波港后,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所需,A公司、B公司于20142月签订退运协议一份,同意将第3柜连同第2柜挑选出的共计2873 箱的货物一同退回B公司,货物到库后,双方现场开箱检验确认上述情况,再具体协商后续事宜。B公司还向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退运申请,请求将涉案2873箱货物退回B公司。具体的退运手续由A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201434日,B公司按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的指示支付了退运费3354美元,其后物流公司于201435日将用于提取退货的海运单(sea waybill,单号为mscumj568932)邮寄给B公司,B公司于同 年38日签收。

该批出口退货于2014123日到宁波港,因无人提货,致长期滞港。第一期第3柜货物由宁波港运至目的港的海运费 3475美元、清关费52.50美元均应由A公司负担,A公司委托加拿大客户公司对第一期第2柜货物中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挑选,产生挑选费3450美元, 2873箱退货按双方合同约定价款共计21834 .80美元。合同约定的第二、第三期货物双方均未再履行。由于长 期无人提货,涉案退货已于2014723日被宁波海关作为弃货处理。

2014年421日美国A公司将浙江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还A公司货款、海运费、货物挑选费、清关费等共计30000多美元。B公司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货物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国外客户发现存在锈罐、瘪罐、湿箱等问题,并不能证明这些问题在B公司交付货物的时候就存在。此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是FOB宁波,意味着货物离岸后的风险和损失由A公司承担。最终,法院经过质量问题的认定以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款,最终判定浙江B公司赔偿货款及相关损失。

二、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出口退运货物赔偿纠纷的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出口退运货款是否需要赔偿?浙江B食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出口退运货物的海运费、货物挑选费以及货物清关费用?但是出口商由于无法证明出口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不适当的处理措施,导致此案败诉,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责任:

(一)对出口退运货物未进行检验

浙江出口商B食品工贸公司已于美国A贸易公司签订了退运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出口退运货物退还至B公司,货物到B公司仓库后,双方现场开箱检验确认质量问题。但是当货物运至宁波港后,由于A公司并未去现场办理进口报关及提货手续,而是对货物置之不理,导致后续货物无法进行检验,从而无法确认货物是否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因此法院做出推定货物存在A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出口商应对该批出口退运货物及相关货物挑选费用进行赔偿。

(二)未办理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及清关手续

出口退运货物是指由于商品质量不良或规格不符等原因,导致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保持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该案中的货物由于国外客户发现锈罐、瘪罐、湿箱等质量问题进行退货,该批货物属于第一期货物,于20134月放行,退货商品于2014123日入境,并保持了原状,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的加工、修理等,因此该批货物满足出口退运货物的要求,属于出口退运货物。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出口退运货物的报关及清关手续应由原出口报关人办理,该案的出口货物是由出口商B公司自行报关,所以本案中的出口货物退运报关及清关手续应由B公司办理。

(三)超期未办理出口退运货物提货手续

该案例中,出口商B公司认为根据退运协议,该批货物应由A公司负责将退运货物从海关提货运送到B公司的仓库。但该批退运货物是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退货,货物的清关及提货手续都应由出口报关人负责,A公司只是负责配合办理出口退运货物的海上运输,出口退运运费仍由B公司承担,货物到港后,A公司委托的国际物流公司把提货手续所需的运输单据已提交给B公司,但B公司一直对货物置之不理,导致货物在2014723日被宁波海关作为弃货处理。根据海关相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超过3个月以上未办理进口报关或纳税手续进境的,海关可以对货物进行变卖处理。本案例中货物的损失,正式由于出口商长期未办理进口提货手续,导致货物存放时间超期,被作为弃货处理。

(四)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及责任理解错误

本案例中,合同约定交货方式是FOB宁波,B公司认为FOB贸易术语意味着货物离岸后的风险和损失由A公司承担。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FOB的风险和责任划分界限点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但这里所讲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指的是由于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并不是指货物本身所存在的质量问题,因此该案中货物的损失责任并不适应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划分。

(五)产品质量管理不善引起各种质量问题

案例中的商品为易拉盖低糖整橘罐头,主要因为存在锈罐、瘪罐、湿箱等问题遭到国外客户退货。锈罐产生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受到运输挤压或产品变质,造成商品液体外漏,浸湿其他罐子,导致锈罐;二是罐头储存地点的温度、湿度、密封性不够,导致锈罐。瘪罐主要是由于运输途中受到挤压。湿箱则是由于罐头受到挤压或变质,造成验收渗漏导致纸箱湿箱。这反映出出口商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对货物存放的湿度、温度、气压没有具体严格的规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减震抗压处理措施不合理,导致该批货物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从而遭到国外客户退运,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三、对出口企业的几点建议

纵观本案例出口企业的整个处理过程,我国的出口企业对出口退运货物的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对出口退运货物性质认知不够,对相关退运手续办理还不清晰。如何对出口退运货物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并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本案对出口商有几点启示:

(一)分析出口货物退运的原因,采取合理的对策

出口商品遭到退运,一般是存在以下情况:(1)出口商品质量、数量、交货期限、收发货人与合同约定不符;(2)出口商品使用价值降低,产生严重贬值;(3)国外设置的各种、非关税壁垒贸易壁垒等。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出口货物退运,所采取的相应对策也有所区别:(1)对于因质量或数量等原因造成的退运,应约定在买卖双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开箱检验,从而确定商品的质量或数量问题,认定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2)对于逾期交货货物或者出口信息错误造成的退运,则应及时和买方进行沟通解决,并进行适当赔偿;(3)对于因产品更新换代问题造成的退运,则可以对产品进行重新更换,并要求买方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4)对商品国外遭到各种技术、安全、绿色、环保、卫生等贸易壁垒而遭到退运,出口商应注意及时查询和办理进口国所要求的各种许可证件。

(二)及时办理出口退运货物的清关和提货手续

出口退运货物的清关手续应由原出口报关人办理。出口报关一般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对于自理报关,出口商应自己办理出口退运货物的清关手续;而对于代理报关,则可以由原委托的报关代理公司进行办理。办理出口退运货物的报关,首先需要提交常规的进口报关资料,包括进口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报关委托书等;其次还应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退运协议、出口退运申请(经海关、商检局审批完毕)等材料。接到出口退运货物的申报后,海关会进行审单、查验,并对已退税的出口货物要求补税,完成上述流程后,按照单、货相符的原则进行放行。放行后的货物,原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应及时到海关进行提货,安排运输工具运至出口商所在的仓库。特别注意的是入境后第15日起未办理相关报关手续的,海关会按日征收相应的滞报金,如果超期3个月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作为弃货进行变卖处理。
(三)加强对国际贸易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
随着我国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外客户群体也迅速增长,但许多国家客户的商业信誉并不十分了解。为防范国际贸易欺诈,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事务纠纷问题,我国出口企业首先应加强对国际贸易知识的学习,例如《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其次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加强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学习,例如《对外贸易管制措施》、进口国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四)完善出口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改善出口产品的质量。首先,出口商应优先选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其次,应对出口商品存放的种类、时间、温度、湿度、空气压等进行详细规定,并安排专人进行货物的入库及出库管理;再次,应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包装管理,结合产品的类型,合理选用货物的运输包装,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造成的破损、渗漏或变形等损失;最后,应配备合格的产品检测人员和检测室,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过硬,满足外贸合同的要求。
(五)做好出口退运货物的登记和备案

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货物退运登记备案制度,针对同类商品因相同原因连续遭到国外客户退运的,应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出口货物退运风险进行预警教育,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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