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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新版报关单结构分析及新增项目填报

发表于:2018-05-27 15:47 作者:admin

童百利  殷宝为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文章对比分析了近年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前后报关单项目的变化情况,并根据项目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相互联系从结构上对新版报关单项目进行了分组,最后重点对新版报关单部分新增项目如何填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有助于报关人员从整体上对新版报关单各项目进行准确把握和正确填报。

  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海关总署为适应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及关检融合需要,着力解决“严密海关监管和简化企业申报”以及“原有报关单指标固定僵化和海关业务快速发展”两个突出问题,根据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安排,海关总署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三次修订,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版报关单经过三次修订后对旧版报关单相关申报项目进行了重构,较好地解决了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的矛盾,从企业角度看简化和便利了申报,从海关角度看加强了对报关单核心指标的监管,提高了通关作业和后续管理效率。

  一、新版报关单项目变化情况

  结合海关总署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近三次修订情况,新版报关单与旧版报关单在表头和表体项目设置上相比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删除部分项目。将报关单中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项目删除,具体而言,进口报关单表头中删除“批准文号”、“征税比例”和“用途”三个项目;出口报关单表头中删除“批准文号”、“结汇方式”和“生产厂家”三个项目。

  (二)新增部分项目。出于完整掌握贸易流向和打击虚假进出口贸易行为目的,进口报关单表体中新增“最终目的国(地区)”和“贸易国(地区)”项目,出口报关单表体中新增“原产国(地区)”和“贸易国(地区)”项目;为完税价格审核前置和加强税收征管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表体中同时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项目,但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为真实了解货物品牌情况和实际出口享惠情况,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表体中“规格型号”项目下同时新增“品牌类型”申报要素,而在出口报关单表体“规格型号”项目中再增加“出口享惠情况”申报要素;为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关检融合申报需要,进口报关单表头中新增“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入境口岸”和“启运港”等项目,出口报关单表头部分新增“境外收货人”和“离境口岸”等项目;最后在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表体部分还新增了税费缴纳情况填报项目,即“自报自缴”项目。

  (三)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进口报关单表头项目中将“经营单位”改为“境内收货人”,将“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进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将“装货港” 改为“经停港”;出口报关单表头项目中将“经营单位”改为“境内发货人”,将“发货单位”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出口口岸”  改为“出境关别”。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表头中均需填报且作出修改的项目有,将“贸易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将“运输工具名称”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上述项目名称经过修改后,项目名称变得更加准确具体且指向性更强,从而有利于报关人员更准确地填报,而不像旧版报关单中项目名称与填报内容不是特别匹配和协调。

  二、新版报关单项目结构分析

  总体来说,三次修订后的进口报关单(纸质版)共有45个项目需要报关人员填报,其中表头项目30个和表体项目15个;出口报关单(纸质版)共有43个项目需要报关人员填报,其中表头项目28个和表体项目15个,进口报关单表头部分比出口报关单多出“货物存放地点”和“启运港”两个项目。准确填报新版报关单各项目不仅是报关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更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快速通关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如何快速准确地填报报关单各个项目?报关人员除了要准确把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项目填制规范外,还应从结构上对报关单各项目有清晰的把握,能够做到将报关单各项目中相互有逻辑关系的项目串联起来进行分组填报,一次性地从报关单证中获取报关单某一组所有项目的填报信息,从而达到既快速又准确地填报报关单。因此,本文根据报关单各项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相互联系,从结构上将报关人员应该填报的项目分为与“企业”、“日期”、“运输工具”、“完税价格”、“货物属性”“货物及包装”“海关监管条件”、“国别”和“其他”等9组。

  三、新版报关单部分新增项目填报及注意事项

  新版报关单虽然有部分项目名称做了调整,但就报关单填报规范来说变化不大,目前对报关人员来说最大的困扰是新版报关单中新增项目的填报。因此,本文重点围绕新版报关单中部分新增项目的填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项目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本项目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对来自于与中国海关签署并实施AEO互认的新加坡、韩国、欧盟、瑞士、新西兰等33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编码免于填报,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本项目在填报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定合同和收货人是同一客户,即货物卖给A并与A签销售合同,货物也是直接运给A,报关单“境外收货人”项目填报A;如果签定合同和收货人不是同一客户,即货物卖给A并与A签合同,但在运输时根据A的指示把货物运给B,收货人是B或者是凭指示(TO ORDER),也就是说A是出口企业的客户,B是A的客户,A属于中间贸易商,从出口商买了货物再卖给B,此时,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在合同中约定收货人为B的,报关单“境外收货人”项目应该填报B。

  (二)“入境口岸/离境口岸”项目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本项目填报时需要注意的是要和旧版报关单中“进口/出口口岸”及新版报关单“进境/出境关别”项目相区别,本项目填报的是口岸名称及代码,而非旧版报关单中“进口/出口口岸”及新版报关单“进境/出境关别”项目填报的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贸易国(地区)”项目

  “贸易国(地区)”是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对于“贸易国(地区)”项目来说,无论是否实际进出境,都按照物权转移与否来判断。如果买卖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且物权在两者之间发生转移的,进口报关单“贸易国(地区)”项目填报出口商所在国家(地区),出口报关单“贸易国(地区)”项目填报进口商所在国家(地区);如果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交易且物权在两者之间未发生转移的,如援助捐赠货物等,进出口报关单“贸易国(地区)”项目应该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在的国家(地区)。本项目在填报时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准确判断货物的物权是否发生转移,而非货物是否实际进出境。如从国外进口到保税区寄售的货物,只有等到货物确定买家后再销售出区,此时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售关系,货物在寄售地没有售出之前其所有权仍属寄售人,由于在进口入区时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行为,此时“贸易国(地区)”应该填报货物的物权所有国(地区);而在出区销售到国内时,由于发生了商业性交易行为,物权发生了转移,此时进口报关单“贸易国(地区)”项目应该填报购自国(地区)。

  (四)“规格型号”项目

  新版报关单中“规格型号”下新增“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和“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两项申报要素:

  1、“品牌类型”申报要素。“品牌类型”分“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等五种情况填报。“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无任何标志或字母、牌名,简称无牌;“境内自主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如吉利收购沃尔沃国外(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具体是国外客户提供品牌型号规格,由国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需要境外企业授权到国内工厂方可生产,否则属于侵权。“品牌类型”在填报时需要注意三点,其一是中外合资企业产品出口时“品牌类型”一定要根据该品牌实际持有人情况填报,如果品牌没有转让,实际持有人仍属于外方企业所有时“品牌类型”应该填报为“境外品牌”;其二是如果同一件商品上出现多个品牌标识时,需要仔细区别品牌标识是商品的品牌信息还是广告标识,此时一定要以商品的生产品牌为准申报“品牌类型”,如国内服装企业为境外企业生产了一批工作服,同时印有境内服装企业的品牌标识和境外企业的品牌标识,此时,境外企业的品牌标识仅起到提示和标识作用,与商品本身的品牌无关,申报时应按照境内服装企业的品牌申报“品牌类型”;其三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属于单独关税区,港澳台品牌仍属于境外品牌。

  2、“出口享惠情况”申报要素。“出口享惠情况”是指由出口企业声明其出口商品是否享受到特定国家(地区)的关税优惠。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种情况如实申报。本项目在填报时首先应该根据出口报关单中最终目的国(地区)判断是否属于所属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地区)范围,如果不属于表中所列国家(地区)的,应该填报“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其次,如果最终目的国(地区)属于所属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地区)范围,在填报“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时也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货物已经(或将要)签发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货物符合相关自贸协定中享受优惠关税的条件;进口方计划用该原产地证书进行申报以享受优惠关税。实际业务中有些货物虽然最终目的国(地区)属于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地区)范围,但如果确定未为该批出口货物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填报时仍然按照“不享受优惠”申报,因为此种情况应视为进口方没有计划享受优惠关税。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到日本还有欧盟国家的货物,虽然出口时办理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但如果不属于优惠贸易协定国家(地区)范围的或即使在范围之内但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也要按照填“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不享受优惠关税”来进行申报。“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的情况,目前只有货物进入保税区(或此类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报关单填报,因为入区后暂时不能确定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出境还是出区内销。

  总之,在当前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关检融合背景下,报关人员应该及时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最新修订情况,从结构上对修订后的新版报关单各申报项目准确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报关单中新增项目的填报,能做到准确理解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新增项目的填报要求和在实际报关业务中的注意事项,从而为准确、齐全、完整地填制报关单和提高通关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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