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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则实例浅析中小外贸企业中如何防止买方贸易欺骗

发表于:2018-05-24 16:51 作者:admin

 

陆改红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摘要:买方贸易欺骗是指买方或是其相关人以非法占有货物、拒付或少付货款为目的的违法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被买方欺骗的案例屡见不鲜,同时买方的欺骗方式及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使中小外贸企业防不胜防,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影响了其出口业务的正常发展。所以如何吸取既往经验教训并从中得到启示,防止买方贸易欺骗值得研究。

外贸实践中,买方贸易欺骗一直伴随着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中小外贸企业对于订单的更大渴求性和贸易流程控制的不规范性,也导致其面对所谓的优质订单时,更容易失去正确、理智的判断,也就更容易陷进买方精心设计的贸易骗局。本文将通过几则外贸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分析总结买方欺骗常见方式及手段以及如何防止类似贸易欺骗现象的发生。

 

一、实例介绍

按照《2010通则》规定,在卖方发货后及时支付货款并在货到达目的港/目的地收受(受领)货物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除买卖合同中约定在目的港实施检验且实际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并收受货物外,其他情况下买方拒绝付款并收受货物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在买方未能及时付款并收受货物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海关基本都允许卖方付清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直接办理退运,而无需经进口商(即买方,下同)同意,但是也有个别海关有特别政策,如印度海关就规定卖方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才能办理退运,而部分印度不良商人正式利用这一海关政策实施贸易欺骗。

(一)买方利用当地海关政策欺骗代表性案例

印度JARISH公司是广州斯马兰金属制品公司的老客户,已经合作3年,做每单生意的金额在5000美金左右,付款条件一直是电汇,即30%预付款,70%尾款见天副本5天内付清。由于从广州到孟买基本都需要25天左右,JARISH公司都是在见提单副本20天左右(货物即将到港时)付清尾款,尽管每次都有延迟,但是最后都会支付。2017815日,斯马兰公司接到JARISH公司2*40尺柜,CIF Nhava Sheva金额130000美元的保温杯订单,JARISH公司如期支付了30%预付款,斯马兰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及时安排了生产并于1013日发货,1016日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扫描后连同其他装运单据发给JARISH公司要求支付尾款,但是JARISH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尾款,斯马兰公司起初并没有在意,以为往常一样只是延迟支付罢了,期间也多次催促JARISH公司支付尾款,但是直到预计到港时间1110日,还没有收到尾款。

斯马兰公司立即联系货运代理查看货物状态,经查货物已于118日到港,买方还没有办理提货手续。所以立即电话和邮件联系JARISH公司,通知货物已经到港,要求其尽快支付尾款以便寄送正本提单供其提货。每次联系JARISH公司,其负责人都说正在安排,到后来甚至拒绝回复,直到125日,JARISH公司仍然没有付款提货,斯马兰公司意识到JARISH公司可能要恶意拒付了,考虑到货值较大,于是联系货代办理退运,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却发现想要办理退运必须得到目的港收货人(JARISH公司)的同意并由其出具《放弃货物证明》。由于JARISH公司已经失联,无法取得相关证明,退货办理失败。1224日,货运代理通知斯马兰公司货物被印度海关以在海关仓库存储超过30天且联系不到收货人为由在1223日拍卖,后经调查竞拍货物的正是原合同下的买方,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JARISH公司,本案以斯马兰公司钱货两空结局。

(二)具体分析

从笔者了解到的相关案例看,此类欺骗案件多发生在与印度客户交易中,都是通过电汇结算且有一定比例(一般在70%以上)尾款发货后凭提单副本付清的付款条件下。笔者查询了印度海关关于退运以及拍卖的相关规定:

关于退运:印度海关规定卖方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卖方出具放弃货物的证明文件,卖方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退运手续。这项规定给印度不良进口商提供了可乘之机,类似本案中这种有预谋的欺骗,进口商不会提供《放弃货物证明》,也不会在函电中表示弃货。如本案中JARISH公司最初的函电一直说正在办理,然后选择失联,注定出口企业没有机会从进口商处取得《放弃货物证明》,所以出口印度的货物遭遇类似本案中的欺骗时,很难通过办理退运进而保全货物。

关于货物拍卖: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而且按印度海关最新要求,从201841日起,所有出口至印度港口的货物(含印度内陆港),提单和舱单必须显示以下信息:进口商的进出口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进口商的有效办公邮箱地址;同时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申报,一旦在舱单上显示了进口商的进出口登记号,货物所有权便已实质的转移给了进口商。此时,无论以何种贸易术语成交,运输由谁来来安排,卖方(发货人)、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即使提单收货人一栏显示“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提单仍在卖方手上,印度进口商(收货人)都可以不管海关的通知,也不配合退运,如同本案中的JARISH公司一样等待海关拍卖,最终低价获得货物。

(三)风险防范

为了预防买方利用当地海关特殊政策实施贸易欺骗案件的发生,中小外贸企业可以在三个方面加以预防。其一,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详细了解目的港海关关于退运的相关规定,如有类似印度海关这样的规定,不管新老客户电汇结算方式下一律要求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或者采用信用证结算,避免类似本案中进口商不付款及收受货物,在最终被目的港海关拍卖时低价买入的现象发生。其二,在发货后要及时催促买方付款,并慎重查找买方未能及时付款的原因,如果确认买方可能恶意拒付,可尝试通过诱导性的邮件引导买方承认弃货,如通过邮件询问您是准备放弃货物吗?等类似文句引导买方回答,从而获得买方主观弃货的证据,为以后的可能退运做准备,而不是单纯的继续催促买方付款。其三,吸取经验教训,查看并总结世界各地海关的特殊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去做,以免给进口商提供拒付的理由。同时加强对老客户信誉风险的管理,尤其是过去一直下小单突然下大单的客户(事出反常即为妖),必须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收款风险,从而采用风险更小的付款条件,而不是被突然的大单冲昏了头脑。因为部分骗子为取得卖方的信任,可能会通过长时间的小单合作取得信任,然后在大单时实施贸易欺骗,一次赚回过去所有的付出。

二、买方利用出具客检证明手法的行骗圈套

客检证明是指买方或是买方指定人验货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2010通则》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买方付款前有权检验货物,所以买方要求客检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合理要求,早年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被卖方广泛接受。但是客检证明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信用证结算下的一个软条款,由于是否出具及何时出具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里,影响收汇安全,当下国内卖方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已经很少接受带此类条款的信用证。然而近一段时间以来,客检证明条款却被部分不良买方应用到电汇结算方式中,由于电汇下一般有30%的预付款,相比于单纯信用证给卖方提供了更多的保证,所以很多卖方都会放心的去安排生产,而忽略可这种条款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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