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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速卖通平台商标侵权风险之防范

发表于:2018-05-22 17:04 作者:admin

韩旭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速卖通作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发展迅速。同时,因商标引发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一则商标侵权案件的详述,分析速卖通平台商标侵权产生的原因、常见侵权类型,并结合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商标侵权防范对策。

 

一、        案情介绍

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主营产品为化妆品,在E-Bay、速卖通等平台开展业务。2016年7月8日,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从商标权人余某某处取得第13475307号“Jeffreestar”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同时通过支付高额转让费依法受让取得该商标,并已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化妆品、香水等,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未经其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售卖带有“Jeffreestar”标识的唇彩等化妆品,并且以低价销售,恶意竞争,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要求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停止商标侵权,但未果。

2016年12月1日,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独占使用的第13475307号“Jeffree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法院依法冻结了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经营者夏腊美的支付宝帐户存款10万元,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某系第13475307号“Jeffreestar”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6年7月8日,余某某将该商标有偿转让给了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转让申请,2017年2月13日该注册商标核准转让给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未经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在其唇彩产品上使用 “JEFFREESTAR”标识,经比对,“JEFFREESTAR”商标与第13475307号“Jeffreestar”商标仅在字母大小写上有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法院认定构成相同,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第13475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17年7月21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经营者夏腊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3475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二、        案情分析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起着识别与宣传商品的作用。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但近年来跨境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件却层出不穷。速卖通平台主要通过客户在线浏览商品图片、商品详情等内容来达成订单交易,商标的识别与宣传作用更为突出,本案例就是速卖通平台上发生的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法律意识淡薄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价值性等特点,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案例就是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构成商标侵权。

(二)高额利润的诱惑

速卖通平台卖家数量众多,而且多以中小卖家为主,有些初创型企业为了在短期内赢得订单,利用网络交易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心存侥幸,随意抄袭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假冒国际品牌商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有些卖家认为即使自己的商标侵权行为被举报或被平台查处,最多是被平台关闭店铺走人,还可以再用他人名义重新注册账号另起炉灶。上述案例中,义乌市隽邦工艺品厂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即存在这种侥幸心理,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将他人已经注册的“Jeffreestar”商标擅自用于自己销售的同类商品上,其目的就是为了借助该商标在平台上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份额,最终被权利人起诉索赔,给企业声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三)商标侵权执法力度不够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除了平台要做出扣分直至关闭账号处罚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商标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做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给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人还要依法进行民事赔偿,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刑法》第213条、第214条还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商标侵权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举证难度较大,执法效果不佳。上述案例中,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赔偿金额相对也较低,很难起到震慑不法侵权行为的作用。

(四)平台对于商标侵权的监管存在一定盲区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速卖通平台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平台将商标侵权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二种情况,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属于严重违规,三次违规者将被关闭账号;其他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属于一般违规,首次违规扣0分,其后每次重复违规扣6分;累达48分者将被关闭账号。尽管有严厉的知识产权平台规则,但由于速卖通平台上交易的商品数量众多,商标侵权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平台监管起来难度较大,难免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个别卖家正是利用这种监管盲区大肆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以达到非法营利的目的。

三、        案例启示

(一)卖方应重视产品售前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

作为卖家,应强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在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注重自己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工作。平台上的卖家大多仅为销售企业,其销售的商品是通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等渠道采购进货的,在选品进货的过程中,卖家往往更关注的是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状况很容易被忽略,从而极易产生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风险。因此,在商品上架销售前,卖家应重视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对注册商标的权属、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书号、保护内容、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种类、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转让许可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同时,上架后也要密切关注自己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若可能存在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立即将侵权商品删除。此外,严格控制进货渠道,杜绝来源不明的产品,确保所销售的商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

(二)依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以上是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因此若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首先要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方式、许可费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外,还要向到商标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由商标局依法公告,该商标使用行为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注重自有品牌的培育和发展

品牌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如果你的产品有良好的销售渠道、稳定的品质,建议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自已的商标,走品牌化发展之路。利用速卖通平台宣传推广渠道,不断扩大自有品牌的影响力,让自己的品牌商品抢占国际市场,不断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这个过程虽然很漫长,但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去”,在世界经贸舞台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这一过程是必然要经历的,也是无法回避的。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要求企业不断转型升级,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不能再停留在贴牌、代加工的传统老路,因此产品要不断创新、积极培育和创造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为所售商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0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根据《条例》之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备案后,一旦发现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通知有关商标权人,依商标权人的申请依法对涉嫌侵权货物实施扣留,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积极利用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严厉打击跨境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五)加大商标侵权的维权力度

商标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侵权,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固定证据。如果侵权情节轻微,可以考虑通过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由平台方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一经认定构成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此外,还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构成侵权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商标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权利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侵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权利人重视商标权的保护,积极进行商标维权,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才能形成依法、诚信的法律环境和商业环境,才能杜绝和减少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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