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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空运项下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

发表于:2018-05-22 16:38 作者:admin


蒋伟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航空运输是国际贸易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但空运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货权凭证,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因此空运项下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商提交单据必须满足“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否则一旦被开证行拒付,就有款、货两空的风险。本文基于2014年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一则典型案例,详细分析了空运方式下进口商通过设置信用证软条款,而使出口商遭受严重损失的原因,并就出口商如何规避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主要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其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因此出口商往往认为信用证支付方式更加安全。只要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基本条款的要求,就能安全结汇。但如果进口商在信用证设置了出口商无法做到的条款时,即使出口商提交了单据,仍然无法顺利收汇,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软条款”。而如果在信用证中采取方式空运方式,进口商凭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就可提货,一旦拒付,出口商就会遭受款、货两空。因此,切不可被信用证的“信用”两字所迷惑。
  一、案例简介
  2014年5月,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接到美国Alma Mater客户的服装订单,货值为25万美金。双方约定通过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货物采用空运运输方式,允许采取分批装运货物。Crossroads Financial LLC代表Alma Mater于7月23号通过纽约S Bank向乔冉公司开具了一份信用证。
  鉴于货物被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指定为D公司运输到美国,乔冉公司向开证申请人 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提出,因为是D公司运输,他们控制不了货物的释货权,必须在拿到货款之后,再把货物运出去。之后开证申请人发了封书面邮件给他们:“乔冉公司必须发货,才能拿到信用证上的货款,乔冉需要做的就是通过产品测试。”另外货物出运之前,乔冉公司还被Crossroads Financial LLC邮件告知,只要通过Asia Inspection:检验,Crossroads Financial LLC会接受单据中所有不符点,保证他们能收到货款。
  根据Crossroads Financial LLC要求,以及纽约S Bank开立信用证上的单据要求, 乔冉公司需要通过第三方检测即亚洲品质检验有限公司。这个检测是由Crossroads Financial LLC安排和控制的。义乌市乔冉公司的货物通过测试,测试报告由亚检公司出具并发送邮件给乔冉公司,之后Crossroads Financial LLC通知乔冉安排LC 规定的出运货物。
  义乌市乔冉公司分为四批把货运出。在前三批货物全部运出去后,乔冉公司把相关的文件提交给了银行。对面也已确认收货,但是在2014年9月份支付了第一笔货款2万多美元后,银行通知乔冉公司,Crossroads Financial LLC不接受不符点,拒付货款。乔冉公司发了一些邮件和Crossroads Financial LLC进行沟通让他们实现承诺接受不符点,但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没有回复邮件。
  所有货物按照信用证要求经由D公司运输并送货上门,后来乔冉公司发现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收到了这些货物,但接受这些货物之后便停止回复他们的邮件。最后他们发了一封付款通知书给Crossroads Financial LLC的董事长,他告诉乔冉公司他在处理这个事情。之后Crossroads Financial LLC的董事长告诉乔冉公司说,不是他们控制这些不符点,是银行在控制,如果乔冉公司和银行能够解决不符点,那么银行会把余款付给乔冉公司。但是银行说不符点是由开证申请人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控制不符点的,还有一些关于测试报告不符点,这是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控制的测试报告,而不是出口商可以控制的。最后Crossroads Financial LLC一直拖着不付款到了信用证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说他们不履行信用证,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的案例,但是出口商乔冉公司迫于成交,对其中的种种风险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一无所知
  出口商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和美国的客户“Alma-Mater”公司以前没有业务过往,且从未对美国“Alma-Mater”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调查。在对买家美国“Alma-Mater”公司全无所闻的情况下,即决定与对方签定价值25万美元的服装买卖合同,过于冲动和草率。另外,对第三方开具信用证的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 LLC公司及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James rothman(男)、经理Tricia sherry(女)、经理Branka Thorstad(女)、法人Lee Haskin(男)的情况也不了解。
  (二)实际进口商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 LLC公司,但与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签订贸易合同的是美国“Alma-Mate”公司,尽管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与合同相互独立。如果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 LLC公司不是实际进口商,而只是“Alma-Mate”公司开证申请的委托人,那么应向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进行出名,并出具相关委托证明。但此案例中义乌乔冉贸易商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未对此问题要求“Alma-Mate”公司进行说明。
  条款举例:50:[Appliant] Crossroads Financial LLC  6800 BROKEN SOUND PARKWAY, SUITE 301
  (三)没有对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提出修改
  该案信用证中,美国“Alma-Mate”公司与Crossroads Financial LLC公司故意制造了一些“软条款”,如规定装运日期、验货人、品质证书、商检方式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能否顺利结汇完全取决于对方公司能否接受所谓的不符点,而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由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未仔细核对信用证,导致了最后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对这样的条款,出口商应坚决要求修改。比如,信用证条款中,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但分批最迟装运日期只有2个,分别为8月15日和8月28日,且时间紧迫,使出口商交货容易超过规定日期,导致交货单据存在不符点;还有需要提交ASIA INSPECTION检验证书,产品质量要求通过第三方验货即需要通过Asia Inspection检测公司的第三方测试,但ASIA INSPECTION检验证书是通过ALMA-MATER与CROSSROADS认可后签发,检测公司只是提出一些问题,让客人去决定,本身就埋下了隐患。
  (四)接受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采用航空运输
  从本案例可看出,造成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严重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丧失了货物所有权。由于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的特性,乔冉公司在开证申请人尚未付款之前就已丧失货权。在海运方式下,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的特性,进口商只有完成付款之后,才能拿到海运提单进行提取货物。但在航空运输方式下,航空运单只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证明,或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不是物权凭证。因为空运时限较短,往往在出口商把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达到对方航空及口岸,此时收货人只要凭到货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所以,即使采用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航空运输对于出口商而言风险也很大。在所提交的单据因检验证书和装运时间等不满足信用证要求而遭到开证行拒付后,乔冉公司无法联系开证申请人Crossroads Financial LLC进行磋商的情况下,一方面货款根本不可能收回,另一方面货物也被Crossroads Financial LLC提走,因为空运方式下的货物是先于单据到达的。
  (五)被信用证的银行信用所迷惑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由原来的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由银行信用所代替,因此出口商往往认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其他结算方式而言付款更加安全,有了保证。但此案中出口商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忽略了信用证的另一个特点,信用证付款是一种纯单据业务的买卖,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管货物,信用证付款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但是信用证条款中所需要满足的单据甚多,有时还非常复杂,出口商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通常比较困难。正是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点,开证申请人Crossroads Financial LLC通过利用各种各样的软条款,使出口商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无法做到解决不符点,从而实现拒付,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三、对出口商的几点启示
  尽管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风险,但是在实际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防范风险,往往会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因此出口商想要完全避免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并不现实。如何防范“软条款”信用证设置的风险,本案对出口商有几点启示:
  (一)严格审查进口商、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委托我国银行(一般为中国银行)、国外的商会或贸易协会、我国的驻外机构、国外企业名录或年鉴、实际业务活动等各种渠道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全方面的调查,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企业历史和规模、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状况、合同信誉等,以核定对方资信水平,评判合同签订可行性。同时需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情况下,应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银行。规模大的知名银行,一般信用证业务更加规范,对开证申请人会进行全面调查,不会与对方进行串通,信用证一般很少会设置软条款。而如果开证行资信状况信誉较差、规模小,需要求开证申请人更换银行,如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更换开证行,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行。
  (二)谋求信用证项下与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尽管信用证是依照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合同的实质相分离。如果合同的进口商与信用证申请人不一致,出口商应要求采用直接与中间商结算的信用证,例如背对背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这种方式,以谋求信用证项下与合同项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是实际进口商,则要出具相关的委托证明,以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出口商交单时,装箱单、商业发票及产地证等单据上的收货人,如果信用证没有说明是写哪家公司,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的收货人要出具成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
  (三)充分地认识信用证软条款
  UCP600规定:“银行在审单时,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强调的信用证条款与单据的一致性。”因此进口商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在信用证交易中设置了“软条款”。 所谓的“软条款”是指进口商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往往会在信用证生效时间、装运时间、商检环节以及所提交单据的种类等方面增加各种各样的门槛要求。一旦出口商交单无法满足要求时,就会出现不符点,可能遭到银行拒付。因此,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对信用证的软条款风险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在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商必须认真审核全部信用证条款,如果发现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必须要求对方进行更正或删除,切不可轻易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四)防范空运项下信用证的风险
  出口商应尽量避免在信用证项下采取航空运输方式,因为信用证项下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进口商仅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就可以先行提货,而不用付款赎单,如果出口商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很可能会造成货款两空,因此,信用证项下采用航空运输收汇的风险相比海洋运输要大的多。如果采用了航空运输,则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定在出货前要求买方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对于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款,要求对方全额支付,对于超过5万美元,相对较大的货款金额,可以要求买方预付40%-50%的货款,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定避免航空运单收货人抬头作成开证申请人,最好应以开证行作为收货人抬头,因为相比于开证申请人,银行的信用更加安全有保障。三要争取由出口商来安排货物的运输,使用CIP或CPT贸易术语成交。出口商可以和航空货代公司约定在买方付清货款后,出口商通知货代放货,一旦对方不付款,可以通知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变更目的地,把货物运回,从而避免货款两空。
  (五)强化信用证业务的单据制作和学习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必须严格按照“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的原则来制作单据,出口商所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出口商缮制单据后,应安排本公司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全面审单,同时提前交给议付行进行审单,以提早发现所有的不符点。出口商企业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信用证业务处理,及早发现各种信用证业务风险,做到预防在先。在碰到问题时,有效地找到对策,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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