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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表于:2018-05-22 15:00 作者:admin

李新平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摘要:长期照护已经成为老龄化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在老龄化加剧、生育率下降、失能状况严重及医疗费用上涨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各个计划、赔付状况、照护保险运营的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参保人、政府补贴、筹资渠道及经营状况等内容,以深化对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理解,对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些许参考。

  我国在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照护服务早已由家庭问题转变成一个社会问题,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照护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与我国类似,新加坡也曾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并在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后,短短两年时间就实施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失能风险,其构建理念、公私合作模式尤其是其财政负担较小且可持续性良好、参保人员满意度高等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参考。

一、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一)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

根据失能严重程度,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包括基本乐龄健保计划(ElderShield)、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ElderShield Supplement Plans)和暂时性乐龄残疾援助计划(Interim Disability Assistance Scheme,IDAPE)三部分。前两者针对40-65岁符合乐龄健保条件的新加坡公民及拥有保健储蓄账户的永久居民,后者是针对不符合乐龄健保条件的乐龄人士。首先,基本乐龄健保计划在2002年就开始实施,截止目前实施了“乐龄健保300计划”和“乐龄健保400计划”,其中“乐龄健保300计划针对20029月到20078月之间的投保者,投保人每月可获得300新元赔偿额,保障期间是5年;乐龄健保400计划则针对20079月后加入的投保者,将赔偿额提高400新元/月,保障期间延长至6年。其次,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在20079月开始实施,是基于对基本乐龄健保计划前5年运营实施经验问题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它可使投保人增加每月赔偿额及延长赔偿期,且可使用保健储蓄最高600新元购买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最后,暂时性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是针对由于年龄或先前失能(pre-existing disability)无法参保2002年乐龄健保人士的,根据投保人的支付能力每月赔偿额是150新元到250新元之间。

(二)索赔条件和经营状况

新加坡基本乐龄健保计划规定投保人无论因任何原因患有严重残疾(是指投保人在6种日常起居活动洗澡、穿衣、进食、如厕、行动和身体移动,无法自理至少其中3种活动),就可以申请索赔,经由投保保险公司指定医生进行评估之后交由保险公司处理,被证实患上严重残疾90天后,保险公司将以支票支付长期照护保险金。如投保人已获得72个月最长赔偿期,保单将会中止。投保人可以通过参保其他补充计划获得终身长期照护保障,如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男性的“乐龄健保全保2ADLs(终生)计划,投保人可在无法自理2项日常起居活动时就可获得每月1500新元照护保险金直至其康复或死亡。

 截止2015年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共有120万投保人,选择性退出比例不断降低,到2011年选择性退出比例下降到8%,说明符合条件的投保人越来越认可乐龄健保计划。但值得注意的是,截止2015年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共收取了20亿新元保费,共支付了12500名投保人9000万新元长期护理费用[1],赔付比例仅4.5%。盈亏方面,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整体盈利可观,乐龄健保计划持续性良好。大东方人寿、英杰华和职总英康的利润率分别为35.3%23.9%78.8%(如表8所示),经营乐龄健保计划的保险公司平均利润率为30%左右。

 

(三)采用了公私合营的PPP模式

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公私合作经营的模式。政府负责制定长期照护保险的各项计划,提供补贴,同时要求40-65岁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做出是否投保的选择,但是其没有负责实施具体的保险计划,而是采用政府招标方式,通过竞争机制引进了具有运营管理资格和能力的专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营,目前由英杰华(AVIVA)、大东方人寿(Great Eastern)和职总英康(NTUC Income)三家保险公司负责制订长期照护保险的责任条款,收取照护保险费,处理索赔并支付赔偿额等申请、核保、理赔、退保环节。各家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和保险责任相同,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一家并进行转换。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用公私合营模式,一方面可以能够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将部分政府公共责任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降低了投资风险,双方通过契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比任何一方单独实施更好的结果。

(四)参保人大幅增加

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实施选择性退出,即凡是年满40周岁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享受自动受保基本乐龄健保计划,除非个人当时选择退保,否则每年自动续保,但是如果其65岁之前想投保则可能由于失能等问题被拒保。此外,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对先前失能和超过70岁的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只能投保暂时性乐龄残疾援助计划。符合乐龄健保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英杰华(AVIVA)、大东方人寿(Great Eastern)和职总英康(NTUC Income)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从2007年到实施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之后,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截止2016年共有127.9万人投保基本乐龄健保计划,43.7万人投保了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比2007年参保总人数增加了90.5万人,增长了1.12倍,即长期照护保险保障人群扩大了1倍多(如表1所示),可见乐龄健保计划得到了人们的支持。

1  2006-2016年长期照护保险投保人的数量  单位:千人

年份

2007

2008

2010

2012

2014

2016

基本乐龄健保计划

786

835

921

1013

1167

1279

乐龄健保额外保障计划

25

76

189

265

357

437

数据来源:Ministry of Health Singapore

(五)政府补贴

新加坡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主要包括居家照护服务、日间照护服务和疗养院全天候照护服务三种,其中张玉杰(2012年)指出新加坡以家庭为主要提供地进行照护服务。政府根据参保人身份、家庭月收入及接受照护服务类型提供不同比例津贴。居家和日间照护最高可获得80%的政府津贴,疗养院照护可获得最高75%的津贴(如表2所示),可见政府通过津贴比例不同鼓励乐龄人士接受居家和日间照护。

政府对不同类型照护服务提供的津贴  

家庭收入结构

居家和日间照护

(非社区医院)疗养院全天候照护

家庭月收入:新元

新加坡公民

永久居民

新加坡公民

永久居民

700

80%

55%

75%

50%

701≤月收入≤1100

75%

50%

60%

40%

1101≤月收入≤1600

60%

40%

50%

30%

1601≤月收入≤1800

50%

30%

40%

20%

1801≤月收入≤2600

30%

15%

20%

10%

2601

0%

0%

0%

0%

数据来源:Ministry of Health Singapore

(六)筹资渠道广泛

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补贴外,筹资渠道非常广泛,其一,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的主要筹资来源是参保人缴纳的保费, 根据参保人初次参保年龄和性别不同确定保费,并且之后每年只需支付相同保费就可享有终身保障的权利,女性预期寿命较长所以保费较同年龄男性高一些。例如,乐龄健保400计划规定40周岁人群需要交费26年,男性保费是174.96新元/年,女性保费是217.76新元/年;而参保时64岁的人群需要交费2年就可享受终身保障权利,当然其保费较高,男性保费是2380.17新元/年,女性保费是3131.62新元/年。其二,乐龄助行基金能提供用于长期照护辅助设备、居家保健用品或往返照护机构交通费用的补贴。其三 ,外籍女佣减税计划是为聘请外籍用人照护年长或残疾家人的家庭减少外籍女佣税,每月只付60新元即可。其四,女佣雇主补贴可以为符合条件聘请外籍女佣照护中重度失能人员的家庭每月提供120新元。第五,看护者培训津贴可为照护人员提供每年200新元的培训津贴,为其学习照护失能家庭成员减轻负担。最后是建国一代残疾人士援助计划,可为符合条件的建国一代人士提供100新元/月的照护津贴。

 

二、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明显的原因分析

(一)明晰的长期照护保险责任主体定位

随着全球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长期照护已经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如何平衡巨大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挑战之一。

与欧美国家应对老龄化问题不同,新加坡在2000年踏入老龄化社会后的两年就实施了乐龄健保计划。政府明确提出了家庭和个人对失能照护负首要责任,政府负责制定长期照护保险计划及监管,保证公平及效率。因此在后期实施过程中,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都是基于参保人个人是否选择退出基础上来进行的。一旦参保人选择退出自动受保计划,未来就要承担由于年龄或身体重度失能不符合长期照护保险承保条件的风险,政府将不再为其提供其他救助。这有利于构筑个人和家庭的长期照护主体意识,形成付费方可享受社会服务的社会观念,避免搭便车及政府包办一切的传统做法。

(二)兼顾公平与竞争的公私合营PPP模式

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用了公私合营的PPP模式,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契约关系发挥各自的优势。首先,政府能够从传统公共服务提供者角色转变成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参与者而不是实施者,同时减轻了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只需对长期照护服务的特殊需求群体如符合条件的建国一代残疾人士提供援助,其他的则通过减税、津贴等方式进行必要干预保证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即可。其次,由于政府承担部分风险这就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在通过PPP模式参与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时,能够集中精力运用自身专业的精算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推出满足参保人需求的多样化长期照护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长期照护保险服务。双方都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互惠互利的长期合作关系。

(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发展提供了持续的资金

实施以来,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的参保人群日益增多,索赔人数也随之提高,但是截止目前没有出现类似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压力巨大的问题得益于其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不同于德国、日本主要来自政府补贴和保费收缴的筹资方式,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除了政府对建国一代残疾人士的援助外,还制定了基本乐龄健保计划等5项计划,综合运用了政府资金、保费收缴、减税、补贴及津贴等多种筹资方式,而且明确规定根据每5年实施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修订,不时仍会推出其他的筹资计划,这为其制度改革乃至变更预留了较大弹性空间,同时能够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持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

(四)支持长期照护产业的发展

新加坡政府支持照护产业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制定看护者培训津贴计划,支持照护教育培训事业发展,鼓励家庭成员学习照护专业技能,提高全社会的照护服务能力。二是政府以津贴的形式鼓励失能人员使用居家和日间照护服务、疗养院服务,间接提高了长期照护服务需求者的购买力,有利于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供给的增加。

三、新加坡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制定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虽然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法》[2]等现有法律对失能人员的生活照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均未将失能人员生活照护涵盖在内,后者仅覆盖老年人群体,因此都难以解决现有4000万各类失能人员的巨大长期照护服务需求。

随着失能人员不断增加和传统家庭照护功能缺失,制定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变得必不可少,国家可以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增加“长期照护保险条款或者颁布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法》等方式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化,进而将保障范围、相关参与者权利义务、受益资格、待遇给付、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制度化,有利于形成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经济支持提供法律支撑,并且为整合社区、照护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照护服务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实现社会基本养老服务的均等化提供制度支撑。

(二)探索适合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

现有试点地区实施情况反映出不同省市人口结构、人文习惯、财政收支、家庭收入等差距明显,再结合原有社会保险经办过程中存在的城乡差异化和地域差异化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融资机制、保险给付待遇、照护服务输送等重要问题,未来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可以选择PPP模式。原因主要是两点:

首先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国际经验和我国试点地区的做法通常由“政府+社会+个人或家庭共同筹资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进行经营。但经营模式选择对长期照护保险的持续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例如日本实施政府负责经办、管理等全套服务的模式,导致政府财政负担压力巨大;美国政府只负责对特定人群如退伍军人和低收入人群的补贴救助承担兜底责任,导致覆盖人员严重不足,失能风险敞口较大;新加坡实施公私合营的PPP模式,参保人具有自愿选择性退出”权利,数十年参保人满意度和经营效果良好。

其次,PPP经营模式下,相关政策灵活调整,相关参与者权责明确。政府专司政策制定、失能鉴定标准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等职能,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财政兜底,既减轻了财政负担,还过度参与造成的福利社会化问题。其他参与者均可根据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通过招投标方式灵活调整,经办机构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发挥精算定价优势设计合同约定保险缴费和赔付责任;照护服务机构如养老机构、护理院等自愿申请通过资质评估方可成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提供服务数量及质量获得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

(三)设立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筹资责任

合理的筹资机制是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试点地区主要依赖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缴费占比较小,政府对特定人群提供照护补贴,基本形成了“个人+社会+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筹资机制。但是考虑到初创阶段及保障水平,长期照护保险保障的是失能人员生活照料费用,而不是医疗费用,因此长期照护保险不可能长期依赖医疗保险基金经营,必然要建立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来保证该制度的持续实施。只有充足的保费来源才能为各类失能人员获得长期照护服务提供资金支持。为此,要经过保险精算定价技术,通过全国范围失能人员调查、论证,反复测算确定个人、社会、政府的出资比例,根据缴费和享受待遇相挂钩原则测算保险赔付比例,进而设立专门的筹资机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明确政府要承担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成本责任,明确个人筹资的责任。鼓励企业为员工缴纳长期照护保险的费用。

(四)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服务体系,满足失能人员的照护需求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供照护服务,因此长期照护服务供给、照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配套体系必须跟得上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提出的“推动居家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发展…”规划,结合我国现有养老机构和照护机构床位不足、照护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我国应该加快制定长期照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布局照护服务机构的规模、地点、设施类型,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缩小地域差距。同时重视护理教育发展,加强宣传提高护理职业待遇,摒弃对护理、护工人员的职业歧视,通过发挥现有高职院校专业优势、新建照护服务培训基地等方式加快人才培养,建立护理职业职称制度,明确照护人员等级并实施持证上岗,只有足够的照护人员储备队伍才能提供专业服务,才能使参保人相信可以获得专业照护服务,才会放心投保,这是建立和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重要人文基础。

(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照护保险经办服务

商业保险公司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具有数据优势、产品开发优势、精算定价优势、客户优势、经营布局优势,在我国缺乏专业长期照护保险公司的现状下,人寿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发展。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标方式参与长期照护保险的经办服务,利用专业的保险管理资源,负责投保人身份认证、保费收缴、失能程度鉴定、评估审核、赔付理算、案卷管理、与照护服务供给方协商费用以及保险给付等环节,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已有信息业务管理系统直接用于长期照护保险的经办管理,减少了政府的前期投入,降低制度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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