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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剖析海运出口载货船舶搁浅后的业务处理

发表于:2017-05-20 17:12 作者:admin

廉国恩  赵劼  燕京理工学院


摘要:在出口货物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各种风险,船舶搁浅就是其中之一。当搁浅事故发生后,出口商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并与其积极沟通,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密切关注船公司对货物受损状态的说明,只有多方协商沟通,并采取正确有效的业务处理才能减少损失。本文通过对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业务中遭遇的两则载货船舶搁浅货物受损案例的回顾与分析,总结出处理该类事件的业务经验,希望对业界同行有所帮助。   

海洋运输是我国货物出口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在海洋运输中,可能会发生由于航道狭窄、恶劣气象以及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而导致载货船舶搁浅,进而使出口货物受损,影响出口合同的履行。当由于船舶搁浅而致使货物受损后,出口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妥善解决并降低损失?本文将结合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则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剖析,总结出船舶搁浅后妥善处理方式,以期对其他外贸公司遇到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业务回顾及业务处理

(一)业务回顾

2013年7月3日,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部收到了货代发来的通知:“关于承运贵司货物的“富盛”轮,很遗憾并抱歉的通知贵方,该轮于7月2号夜里驶往釜山锚地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出现严重船损及货损,据来自船东消息,船舶航行中发生搁浅事故并折为两段,前一段,包括 1、2、3、4 舱,舱体沉没,后一段漂浮。5、7、8 舱货物基本全损,6舱货物目前看来基本完好,船东正在安排6舱货物的卸货(作为救助活动的一部分),目前已有部分6舱货物卸至码头。贵司货物装在6舱,有来自船东的新的情况再通知。”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在6舱的货物是一批球墨铸管,价值95916.78美元。这笔业务是该公司出口部与沙特一家新客户签订的一份贸易术语为CIF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30%生产前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2013年5月末,公司出口部收到30%的预付款后开始组织生产,6月初,公司根据备货情况在“富盛”轮预定了从中国连云港至沙特达曼的舱位。6月24日按船公司要求完成装运。当日,该轮从中国连云港启运,驶往沙特达曼,预计航程25天。随后,该公司给沙特进口商传真了提单复印件,提示其按合同规定支付70%的余款。不料,7月2号夜里货轮在驶往釜山锚地的过程中发生搁浅事故。

(二)业务处理

1、申请保险索赔。该公司出口部收到货代关于船舶搁浅消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密切关注船公司关于货物状态等情况的进一步说明。8月9日,出口部收到货代通知,货物已全部被救助上岸,货物整体完好,但是部分货物出现了划伤、水泥脱落、表面生锈的情况。于是该公司向保险公司征询是否可以判定货物全损,保险公司认为损失程度没有达到全损程度,不同意按全损处理。随后,该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寻求合适的解决办法。最终,保险公司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结合该公司“最大程度协助国外客户解决问题”的意愿,提出建议:由保险公司承担转运费用将货物转运到目的港,到目的港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目的港勘察费,通过勘察确认货物损坏程度后再进行赔偿。该公司经与国外客户反复沟通后,接纳了保险公司的建议。

2、按保险公司要求与货代合作转运货物。货物被救助上岸后,在安排转运时,经过与货代以及釜山港代理等的沟通,发现釜山港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去达曼的散货船,只能安排集装箱运输。而釜山港又没有任何集装箱运输球墨铸管的经验(该产品如果无装箱经验,会造成产品的损坏或者运输成本的增加)。货代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给予装货指导,通过提供照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帮助釜山港顺利完成装箱,11月初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货轮驶离釜山港。

3、向国外客户表明我方积极助理此事的态度。船舶搁浅发生后,该公司出口部立即将该事件的简要情况通知给国外客户,等待客户关于此事件的反馈。国外客户得知载货船舶搁浅,货物遭受损失后,要求退还预付款。该公司业务员耐心向其解释国际贸易惯例以及《INCOTERMS2010》关于CIF贸易术语风险的划分问题,并反复强调该公司一定会协助其处理后续事宜。在保险公司提出合理建议后,立即与国外客户沟通,使其了解我国保险公司积极处理此事的态度,得到了国外客户的理解与支持,客户接受了等待货物转运后勘察再索赔的建议,为问题的妥善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业务进展跟踪。在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争得国外客户同意后,该公司立即安排货物转运至达曼,同时一再提醒客户:货物到达曼后不要立即提货,第一时间应联系当地保险公司的勘察代理确定损失,以便要求索赔。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协助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也不推卸责任,国外客户于7月17日主动支付了70%的余款,于是,该公司放单给客户。

2014年初,货物到达达曼,由于客户急于用货,并且管子只是表面产生了问题,并不影响使用,客户并未联系保险公司目的港勘察代理而是直接将货物提走并且用于施工。该公司出口部后续继续跟踪该批球磨铸管的使用情况。客户反馈该批货物没有产生进一步的问题,最终客户也没有要求进一步的索赔。至此,一则因载货船舶搁浅而带来的、可能造成客户不支付余款的风险因出口商的积极协助得到了圆满解决,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且长期保留了客户关系。

二、案例二:业务回顾及业务处理

(一)业务回顾

2012年3月15日深夜,某集装箱货轮在福州搁浅触礁,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2.63公吨铝圆片拼箱装载该货轮上。该批货物属于一份贸易术语为CIF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30%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2012年3月初,该公司收到客户30%的预付款,于是公司在该货轮上预定了舱位。3月13日,该公司按要求在上海港完成装运,3月14日该货轮从上海启航继续下一个港口装货。不料,第二天深夜该货轮在福州搁浅触礁,造成了该公司所配载货物的损失。

(二)业务处理

1、按保险公司要求,多方协调,安排退运。该海轮搁浅后,2.63公吨铝圆片被从福州口岸打捞上岸,交由福州口岸海关处理。该公司在获悉情况后,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于货物存在残值,保险公司要求处理残值后才予以索赔。于是,该公司多次在货代的协助下与船东沟通提货事宜,但是由于该批货物从上海出运,船舶搁浅后货物被福州口岸海关控制,需要退关后才可以提货,但是横跨2个关区,退关手续存在困难。同时,保险公司还不允许退回上海海关,导致货物的提取出现很大难度。在综合分析情况后,该公司物流部提出了多个方案,并与海关、船东、保险公司多次协调,最终确认从上海海关办理退运,将退运证明提供给福州海关,并顺利提货。

2、主动退还客户预付款。搁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负责该批货物出口的业务员主动联系国外客户,向其说明情况。考虑到货物在我国海域搁浅,虽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因未收余款,保险单还在该公司处,货物遭受的损失程度又较大,于是,该公司主动退还客户30%的预付款。国外客户对此表示非常满意,收到退还的预付款后,未就该事件提出任何要求。并且后续其它合同的合作亦非常愉快。

3、国内销售,处理残值。提货后,该公司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由业务部联系国内买家,抓紧时间处理受损货物残值。虽然耗时较长,最终还是在国内找到了出价较高的买家,收到残值货款273490.00元人民币。

4、跟踪索赔。货物残值妥善处理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出示了残值购买商的付款证明。于是,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予了赔偿,至2013年8月8日索赔事项处理完毕,该公司收到了保险公司保险索赔款47701.20美元,获得了10%的保险溢价。至此,搁浅货物全部处理完毕,总计造成人民币损失1189元。

三、船舶搁浅后的业务处理启示

(一)出口商要主动处理

以上两个案件中所涉及的两批出口货物均采用的CIF贸易术语,且出口商均以完成装运,货物上船并离港。按《INCOTERMS2010》的规定,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按惯例,出口商可以据理力争,让进口商付清余款取得保险单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甚至可以暂时扣押船舶搁浅信息,毕竟船舶都是在离开装运港不久就发生的搁浅,这样,进口商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清余款。但是,该公司没有因风险转移而坐视不管或有意隐瞒信息。在“富盛”轮搁浅事件中,该公司得知载货船舶搁浅后,出口部业务员立即通知了国外客户,并一再表示会协助客户处理后续事宜,得到了客户的理解与支持,最终收取了余款。集装箱货物在福州搁浅触礁事件中,载货船舶在驶往福州港装货的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该公司负责该批货物出口的业务员同样主动向国外客户说明情况,并退还了预付款,得到了国外客户的好评,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客户关系。

(二)要力争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船舶搁浅发生后,出口商要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并取得客户理解。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出口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都是CIF,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风险以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完成交货义务为转移界限,但是很多客户并不理解,或者说在发生风险时不愿意照这个来理解。客户毕竟是客户,作为出口商应熟知国际贸易惯例,在事件发生后得不到客户认同时,能够详尽地向其做出解释,使其理解,以便在后续处理时得到客户的支持与帮助。

“富盛”轮搁浅事件中,客户一度想放弃履行合同,并且索要合同的预付款,正是该公司积极处理事件的态度以及业务员对客户关于国际贸易惯例耐心的解释,使客户最终放弃了违约的想法,并接受了等待货物转运后勘察再索赔的建议,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一场贸易纠纷发生,并赢得了客户。

(三)要选择信誉好的货代

货代作为出口商的货运代理人,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安排货物的运输、转运、装卸等事宜。当货物遭遇海上风险时,货代处理问题的态度、业务能力对于事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富盛”轮搁浅事件中,货代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就将船舶搁浅、货物遭受损失的详细情况告知了出口商,承诺继续关注货物的发展动态,同时积极协助出口商解决索赔中出现的问题。在安排货物转运过程中,货代主动通过照片、视频等资料指导釜山港装箱,将货主的损失降到最低,为索赔事件的快速解决和避免再次造成损失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

集装箱货轮福州搁浅触礁事件中,货代作为中间人,在出口商、海关和货代三者中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与沟通作用,协调两地海关,沟通船东,为出口商快速解决来货物退运事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四)协调各方,合力解决问题

发生船舶搁浅,只靠进出口商很难快速、妥善地解决问题。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出口商主动积极联系货代、保险公司和客户,合力解决问题,从而减少损失。

“富盛”轮搁浅事件中,出口商、货代、保险公司三家合作,出口商多次与保险公司就索赔事宜进行沟通。货代第一时间通知了出口商,并跟踪事件进展,在釜山港缺少装箱经验的情况下,主动提供帮助。保险公司在接到出口商报案后,没有简单地将理赔推给目的港代理,而是提出了将货物转运至达曼、由目的港勘察核定损失后给予赔偿的建议,主动承担了转运运费和目的港的勘察费,并与目的港代理进行了沟通,打消了客户认为索赔困难的顾虑。

集装箱货物在福州搁浅触礁事件中,因被保险货物存在残值,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提出要先处理残值再进行索赔;要处理残值,就必须提货,因货物在上海报关出境,在福州遇险打捞上岸后被福州海关控制,究竟该在哪个海关办理退关手续是个问题,而且保险公司还不同意将受损货物退运回上海。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物流部提出了多个解决方案,积极与海关、保险公司、船东协商放货事宜,最终顺利提货。

(五)重视货物海运保险的投保

货物海运保险在这两个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这两批货物未办理海运保险,出口商将会承担上百万人民币的损失。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时,出口商应视出口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环境等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以及有威望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投保,不要太在意保险费的高低,毕竟这点多付出的保险费也就占到货物总价值的千分之几,不会太多地影响到出口商品的利润率。如果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为了规避装运港发货人仓库至买方所安排的载货船舶船上这段期间的风险,出口商亦应办理海运保险。甚至,有些业务中即使国外客户不要求保险(贸易术语使用CFRFOB),出口商最好也帮客户投一份海运保险,虽然多承担了并不高的海运保险费,但是在遇到类似意外事故的时候,可以很大程度地帮助出口商促进事件的解决,有效减少损失,并维持好客户关系,以利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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