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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货币升贴水下的 进出口报价调整方法

发表于:2017-05-17 16:19 作者:admin

单冰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摘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进出口业务中,汇率变化对进出口价格的影响不容忽视。由于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通常被用来计价的各种主要货币的市值波动较大,往往面临着货币的升水与贴水问题,在外贸实际业务中,进出口商往往遇到对方要求将一种货币的进出口报价改变为另一种货币的报价,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改变计价货币以规避汇率风险。本文通过对货币升贴水情况下进出口报价调整方法的探究,希望可以帮助我国外贸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贸易的竞争力。


计价货币是指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点,用来计价的货币,可以是出口国家的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家的货币或者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还可以是某一种记帐单位,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在汇率浮动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就可以实现进口少付、出口多收的目的。而面对货币升贴水情况下,如何报价才能既防范汇率风险、又使双方都能够接受?以及进出口报价计价货币转换时,到底如何进行价格调整?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收汇用软币、付汇用硬币时的报价调整 

虽然在进出贸易中,原则上应到收汇采用硬币,付汇采用软币,但有特殊情况下往往导致这种做法不能实现,而此时外汇风险依然存在。价格调整方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的调整、把外汇风险分摊到价格中去,来达到减少外汇风险的一种弥补性措施。交易各方通常在合同中订立“价格调整条款”,通过调整基本价格来反映汇率的波动,主要有加价保值法和压价保值法。

(一)加价保值法

加价保值法主要用于出口贸易中,是指出口企业接受以软币计价成交时,将汇价变动所造成的损失摊入出口商品的价格中以转嫁汇率风险。加价的幅度相当于软币的预期贬值率,这又分为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两种情况,其公式为:即期交易情况下:加价后的商品单价=原单价×(1+计价货币贬值率);远期交易情况下:加价后的商品单价=原单价×(1+计价货币贬值率+计价货币利率)期数

两种情况下的计价货币贬值率主要是根据该货币在近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来推算的。远期交易情况下的加价方法较为复杂,不仅考虑计价货币预期贬值情况,还要考虑计价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变化(即因延期收汇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例如,我国某家电出口商Q出口空调到非洲,一直以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现成交一笔贸易合约,销售1 000台空调,每台单价为5 000元人民币,1年后结汇。

人民币现在为软货币,假定年贬值率预计为6.67%(根据2016年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累计下调4 434基点,美元升值6.67%预测),每台空调的原单价为5000元人民币,这样Q家电出口商加价后的商品单价应调整为:  5 000×(l6.67%)= 5 333.5元人民币。

再如,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改为2年后结汇,人民币现在年利率水平为1.5%,则加价后的商品单价应调整为:  5 000×(l6.67%1.5%2= 5850.4元。这样,通过加价调整法,Q家电出口商将未来收汇时,使用软币人民币计价,汇率贬值的风险以及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均摊在出口价格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收汇少收的风险。

此外,加价保值法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实现,如加大支付条款中的预收定金比例;提前或增加每次付款的比例;增加其他费用开支等。

(二)压价保值法

压价保值法主要用于进口贸易中,是指进口商不得不接受硬货币计价购买商品时,将预计的汇价损失,从商品价格中剔除,以转嫁外汇风险。压价的幅度相当于硬币的预期升值率,这又分为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两种情况,其公式为:即期交易情况下:压价后的商品单价=原单价×(1-计价货币升值率);远期交易情况下:压价后的商品单价=原单价×(1-计价货币升值率)期数

计价货币升值率主要是根据该货币在近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变动情况来推算的。

例如,我某家电出口商W从国外进口压缩机用于空调生产。20172月成交一笔贸易合约,进口压缩机1000台,每台单价为300美元 ,1年后付汇。

美元现在为硬币,假定年升值率预计为6.67%(根据2016年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累计下调4 434基点,美元升值6.67%预测),每台空调的原单价为300美元,压价后的商品单格应调整为:  300×(l-6.67%)= 280.0美元 。

再如,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改为2年后付汇,则压价后的商品价格应调整为:  

300×(l-6.67%)2261.3美元 。

此外,压价保值法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实现,如缩小支付条款中的预付定金比例;推迟或减少每次付款的比例;减少其他费用开支等。

加价或压价保值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汇率波动的风险,但一方收益往往以另一方的受损为代价,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故运用这种方法往往要与商品的购销意图、商品质量、市场需求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例如,如果我方出口商品为滞销商品,用软货币报价时,加价往往不利于成交,我方出口商就应该放弃加价或少加价,反之,如果我方出口商品为畅销商品,国际市场价格趋涨,用硬货币报价,即使不降价对方也容易接受;如果进口商品为我方急需且是畅销商品,用硬货币报价,我方进口商则不应过分强调压价或少压价,反之,如果进口商品为滞销品,国际市场价格趋跌,用软货币报价,即使压价对方也可能接受。

二、利用货币平价条款均摊汇率风险

 在进出口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从签订合同起到完成货币结算都需要间隔一段时间,为防止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双方可事先经过协商,在合同中加列货币平价条款即在确定商品价格和基本汇率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加列某种公式,支付时将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结算货币价值的增减额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摊汇率波动造成的收益或损失,进而化解外汇风险对贸易双方预期利润造成的影响。由于该条款体现了贸易的公平性,一般由贸易地位较平等的双方签订并实施。虽然此条款只能减少一部分风险或损失,但其在现实中操作的可行性较高,可以用双方认同的两种货币计价调整后的结果选择结汇。

现以我国某家电出口商H向美国出口价值为10 000 美元的空调为例,假定签约日11日,1 美元=6.0000元人民币,结汇日(或结算日)1231日, 1 美元=7.0000元人民币,双方签约时合同中加列货币平价条款即使用双方认同的美元或人民币货币调整后的平均汇率水平选择结汇。以美元计价调整后的结汇公式为:美元价调整后的价格=签约时等值人民币÷[(签约时美元汇价十结价时美元汇价)÷2];以人民币计价调整后的结汇公式为:人民币计价调整后价格=签约等值美元÷[(签约时人民币汇价十结汇时人民币汇价)÷2]

下面我们就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和说明:

    (一)第一种情况:以美元计价调整后的结果结汇

例如,我国H出口商以10 000美元计价向美国出口一批货款,若签约时汇价为1美元=6.0000元人民币,货款折合等值60 000元人民币,结汇时1美元=7.0000元人民币,双方签约时合同中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以美元计价调整。结汇日这批以美元计价的货款的售价调整为:

    按照美元价调整后的价格=签约时等值人民币÷[(签约时美元汇价十结价时美元汇价)÷2]=60 000÷[(6.0000+7.0000÷2]=9 230.8美元。
   
因加列货币平价条款,美国进口商结汇日实付货款为9 230.8美元,而不是最早签约日的10 000 美元,美国进口商少付769.2美元(10 000-9 230.8=769.2美元,折合人民币769.2×7=5 384.4)。

因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中国出口商H收汇日实收金额为64 615.6元人民币(9230.8×7=64 615.6),按计价货币美元10 000元货款计算,中国出口商H签约日折合应收货款10 000×6=60 000美元,加列货币平价条款,相当于比签约日多收64 615.6-60 000=4 615.6人民币;如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中国出口商H可按签约日的货款售价10 000美元,收汇日折合10 000×7=70 000元人民币收汇。加列货币平价条款比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中国出口商H结汇日少收70 000-64 615.6=5 384.4元人民币,但依然比签约日多收4 615.6元人民币。
    
可见,由于美元升值,本可以为以硬币美元计价的中国出口商H带来结汇时多收10 000元人民币(10 000×7-10 000×6=10000)的好处,但通过加列货币平价条款,这10 000元人民币的额外收益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了均摊:即中国出口商多收4615.6元人民币,而美国进口商少付769.2美元(折合人民币769.2×7=5384.4)。中美双方大体分担了汇率变动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二)第二种情况:以人民币计价计价调整后的结果结汇

还是上例中,假定现在我国H出口商以60 000人民币计价向美国出口一批货款,若签约时汇价为1美元=6.0000元人民币,货款折合等值10 000美元,结汇时1美元=7.0000元人民币,而签约时合1元人民币=0.1667美元,结汇时合1元人民币=0.1429 美元,双方签约时合同中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以人民币计价调整。结汇日这批以人民币计价的货款的售价调整为: 按照人民币计价调整后价格=签约等值美元÷[(签约时人民币汇价十结汇时人民币汇价)÷2]=10 000÷[(0.1667+0.1429÷2]=64 599.5元人民币。

因加列货币平价条款,美国进口商结汇日应付9 228.5美元(64 599.5÷7=9 228.5),按计价货币人民币60 000元货款计算,美国进口商签约日折合应付货款60 000÷6=10 000美元,相当于结汇日比签约日少付10 000-9 228.5=771.5美元(折合人民币771.5×7=5400.5);如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按计价货币人民币60 000元货款计算,美国进口商货款签约日折合应付10 000美元,美国进口商结汇日应付60 000÷7=8 571.4美元,相当于结汇时可节约10 000-8 571.4=1 428.6美元(折合1 428.6×710 000元人民币)。加列货币平价条款比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美国进口商多付657.1美元(9 228.5-8 571.4=657.1,折合人民币657.1×74599.5)。

因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中国出口商H收汇日实收金额为64 599.5元人民币,如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按签约日的货款60 000元民币收汇,加列货币平价条款比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中国出口商H多收64 599.5-60 000=4 599.5元人民币。
    
可见,由于人民币贬值,如不加列货币平价条款,本来可以为以软币人民币计价的美国进口商带来结汇时少付1 428.6美元(折合人民币1 428.6×710 000元)的好处,但因加列货币平价条款,美国进口商只少付了771.5美元(10 000-9 228.5=771.5美元,折合人民币771.5×7=5 400.5),多出的人民币10 000-5 400.5=4 599.5元,正好让渡给中国出口商收汇日多收4 599.5元人民币(即中国出口商由于选择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而后来由于人民币贬值带来的损失,通过货币平价条款多收入4 599.5元人民币得到了部分弥补)。中美双方大体分担了汇率变动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以上说明,货币平价条款可以将外汇风险大致平摊给买卖双方,所以这种条款易被双方所接受,在进出口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三、制定货币保值条款共担汇率风险

制定货币保值条款是指在交易谈判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在经济合同中加入一些合理的保值条款,以降低汇率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担外汇风险。货币保值条款包括硬货币保值、“一篮子”货币保值和黄金保值等。

以“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为例,其主要操作方法是在签订贸易、投资或信贷等协定时,确定以某种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后,即按当时的市场汇率,将合约中该货币的结算额折算成相应的“一篮子货币”数额,到结汇时,再按结汇时的市场汇价,将签约时折好的“一篮子货币”数额,再折回相应的计价货币数额以进行偿付。用“一篮子货币”保值的原理是因为“一篮子货币”由多种货币组合,可以利用多种货币之间的负相关效应,来综合抵消或降低汇率波动的风险。目前“一篮子货币”中使用较多的是特别提款权(SDR),目前它是一种以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加权平均值的货币篮子,币值较为稳定,是较为理想的保值工具。

例如我国某外贸公司R出口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一年后收汇,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保值货币。当时签约日USD1=SDR0.7288,则100万美元的贷款折合72.88SDR;收汇日假定美元贬值为USD1=SDR0.6288,则我方外贸公司R应收货款为72.88÷0.6288=115.90万美元。如不加列SDR“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我方外贸公司R则会因美元贬值白白损失115.9100=15.9万美元。

实践证明,使用“一篮子”货币保值实用且有效,已经广泛用于进出口业务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等业务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软币与硬币转换时的报价调整

   (一)进口报价时调整的方法

    在进口报价中,一软一硬两种货币的进口报价时,远期汇率是确定接受软币加价幅度的根据。以软币报价的加价幅度不能超过该软币与该硬币的远期汇率,否则宁可接受硬币报价。

例如:我方某外贸公司G从德国进口精密仪器,三个月后付款,德国出口商报价为每台500美元。已知当日法兰克福外汇市场即期汇率为EUR1=USD0.8515,欧元3个月远期汇率EUR1=USD0.8452。如我方外贸公司G要求德国进口商以欧元报价,则我方外贸公司G可接受的欧元报价最高为多少?

分析:欧元为软币,欧元3个月远期贴水0.8 452-0.8 515=-0.006363点,而美元为硬币,我方外贸公司G作为进口商,当然希望以软币欧元计价,而德方作为出口商则希望以硬币美元计价。这时,我方外贸公司G改用软币计价,售价中应将软币的贬值率加上,否则对方是不会同意用软币出口的。所以,我方外贸公司G可接受的最高欧元报价为591.58欧元即500÷0.8 452=591.58欧元,而不是即期市场的587.20欧元即500÷0.8 515=587.20欧元,这个价格德方是绝不会答应的。但如果德方报价高于591.58欧元,我方外贸公司G也绝不能答应的,因为这相当于变相提高了售价。可见,在进口报价软硬货币转换时,以软币报价的加价幅度不能超过该软币与该硬币的远期汇率,否则宁可接受硬币报价。

   (二)出口报价时调整的方法

本国出口商在接受国外进口商延期付款方式办理商品货款结算时,国外进口商会要求本国出口商同时以两种货币报出商品的价格。如果一种货币为升水货币,另一种货币为贴水货币,出口商在报价时应掌握以下方法:一是出口商延期收款时,报价应仍按即期收款的升水货币报价;二是以贴水货币(软币)报价时应按一定方法计算出远期实际汇率,以贴水后的实际汇率报价即以贴水货币报价时,为弥补贴水损失,应加上贴水货币的贬值率(贴水率)后报价。

    例如:我方外贸公司M向德国出口食品原料,如即期付款每吨报价800欧元,现德方将在我方外贸公司M货物发运后3个月后付款,要求我方外贸公司M以美元和欧元重新报价。已知当日法兰克福外汇市场的汇价为:即期汇率EUR1=USD 0.8 515/0.8 534,3个月远期汇水数:127/103。则我方外贸公司M应如何以美元和欧元重新报价?

分析:即期汇率EUR1=USD0.8 515/0.8 5343个月远期汇率汇水数:127/103,则3个月远期汇率:EUR1=USD 0.8 388/0.8 431,欧元贴水为软币,我方外贸公司M为出口商,应尽量用升水货币即硬币美元收汇,但改为美元报价其价值不应低于原先的报价货币800欧元的价值即必须保证假定我方外贸公司M即期按X美元来报价,收到此美元款项在外汇市场抛售后,保证能收到原先即期收款的报价800欧元,故以欧元转换成美元的即期报价应调整为:

 X÷0.8534=800,由此可得到:X=800×0.8534= 682.72美元。因此,我方外贸公司M即期美元报价为682.72,美元因为是硬币,故我方外贸公司M延期3个月收款时,报价仍可按即期收款的升水货币682.72美元报价。

如果以软币欧元报价,为弥补贴水损失,我方外贸公司M应加上贴水货币欧元的贬值率(贴水率)后报价:因我方外贸公司M的美元报价为682.72USD,故我方外贸公司M应保证如转换为欧元款项Y来报价,按银行报出的3个月远期汇价,在外汇市场抛售此欧元款项,3个月后保证能收到原来以硬币报价的美元款项682.72Y×0.8388=682.72),故我方外贸公司M延期3个月收款时,欧元报价应调整为:     Y=682.72÷0.8388=813.92欧元。

如果延期三个月收款,我方外贸公司M仍以原先800欧元报价,不仅面临延迟收汇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面临欧元贬值的风险,通过加上贴水货币欧元的贴水率后报价813.92欧元,一定程度减轻了软币贬值的风险。当然采取硬币美元报价,无论即期还是延期三个月,都可按升水货币美元的原价每吨682.72美元报价。

2017年,世界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全球贸易呈现趋势性放缓态势,我国对外贸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而进出口报价,既是学问,又是艺术,并最终关乎到我国进出口商的切身利益。我国外贸公司人员应综合分析各项信息,全方位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掌握货币升贴水下进出口报价的调整方法,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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