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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金融合作中的障碍及完善策略

发表于:2017-05-17 15:03 作者:admin

张滢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摘要:中东欧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沿线地区,加大与当地16国的经贸金融合作,对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增长,推进我国向欧洲其他区域延伸具有重要作用。自201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举办以来,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经贸金融合作逐渐加强,贸易合作总额不断扩大且领域多元化,前景较为广阔。然而,当前双边经贸金融合作中仍面临着中东欧地区的经贸金融环境未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障碍。由此,本文从金融支持机构、合作机制、信息交流平台等方面,提出了促进中国与中东欧双边经贸金融合作的完善对策。


随着中东欧各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当地投资环境也日益改善。2013年“一带一路”的提出,促进了我国与中东欧各国在发展规划和战略上的高度融合与对接,为双边经贸金融务实合作提供了契机。现阶段,我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的经贸合作已形成一定规模,双边进出口贸易与投资总额较高,经贸金融合作基础较好。201611月初,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中,与会17国领导人重申了构建持久务实高效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对接“16+1”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意愿。并围绕“互联、创新、相融、共济”的主题,共同制定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纲要》,进一步巩固了现有经贸金融合作。由此,如何充分发挥“一带一路”战略与双边合作基础作用,深化中国与中东欧双边经贸金融合作,促进双方经济实现互利共赢,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金融合作的优势分析

(一)我国与中东欧各国间的经贸合作基础良好

2016年年底,我国已与中东欧国家间开展了长达66年的贸易往来,且双边合作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波兰与捷克分别是我国在当地的最大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且我国也是波兰与捷克在亚洲的最大贸易伙伴,以及排位较前的投资来源国与投资国。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日渐加快,与中东欧地区间的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据中国国际贸易总促进会预计,2016年全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双边贸易额将超过600亿美元,较2010年增加190亿美元。并且,我国对中东欧的累计投资额将超过60亿美元,较3年前增长71.4%。以捷克为例,据光明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初,中捷累计双向投资额达34亿美元。其中,我国对捷克的投资总额为16亿美元,占我国对中东欧16国投资总额的32%。此外,我国对中东欧地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也较多。例如,2013-2015年间,我国对中东欧国家共发放近30亿美元的政策性优惠贷款。2015年,我国对中东欧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与能源等领域,设立了100亿美元的专项贷款。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经贸金融合作不断加强,双边经贸进一步合作的基础较为良好。

(二)中东欧国家的税负较轻,营商环境优越

中国与中东欧地区日渐增强的经贸金融合作,离不开中东欧国家较轻的税负。以马其顿为例,2016年,马其顿对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统一征收10%的税率,且免征企业留存收益税;为在科技产业开发区内经营的企业提供特殊税务优惠,即免征区内企业10年的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并且,外商投资公司缴纳10%的税率后,可通过马其顿国家银行授权的支行开展境外汇款。再以波兰为例,2016年该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按年收入85528兹拉提为标准,适用32%18%的累进税率。而欧盟成员国的平均个人所得税税率达38.41%,较波兰高出6.41%20.41%。同时,波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而欧盟成员国与全球平均的税率分别达23.6%25%。此外,该国的增值税税率为23%,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8%5%,且部分行业享有豁免权。中东欧地区较轻的税负,为我国投资者创造了优越的营商环境。据世界银行公布的《2017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190个国家中,中东欧16国的总体营商环境较为优越,其中马其顿、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与波兰的排名较为靠前,分别位居第10、第12、第1421和第24

(三)双边经贸金融合作领域多样,合作潜力较大

现阶段,我国与中东欧之间的经贸金融合作领域较为广泛,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且合作潜力较大。以捷克为例,中捷两国在农业、航空、媒体、科技与核电等领域的合作较强,合作规模与水平较高。如201410月,中国华信能源注资6.43亿欧元,购买了捷克J&T金融集团30%的股权,并提出共同开展欧洲市场的能源、银行与文化传播等多领域业务。20159月至今,我国企业共在捷克投入约8.4亿美元,用于投资收购房地产、金融、体育与啤酒酿造等行业。除捷克外,我国与其他中东欧国家的经贸金融合作领域也较广。如201511月,中广核同罗马尼亚国家核电签署了总投资约72亿欧元的框架合作协议,包括对切尔纳沃德核电站34号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退役。201611月,华为提出将支持罗马尼亚智慧城市建设。另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4月初,我国共对波兰诸多领域投资3.54亿美元,包括商贸服务、新能源、生物医药与机械电子制造等。

(四)双边经贸金融合作的资金支持系统较为完备

当前,我国与中东欧经贸金融合作的资金支持体系较为健全。一方面,双边经贸金融合作拥有互设的金融支持机构。例如,20158月底,中国银行在布拉格设立的分行成立;20166月,中国工商银行与捷克签署了工商银行捷克分行建设备忘录,并将于年内在布拉格设立完成,为两国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捷克也在我国市场设立了相应金融机构。例如,2010年底,捷克PPF集团下属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我国正式开业,截止2016年,该公司业务已延伸至全国14个省份的260个城市,且贷款金额已达200亿元之多。另一方面,双边经贸金融合作基金较为完备。2014年底,我国决定建立的中国—中东欧协同投融资合作框架中,包括人民币中东欧合作基金、规模投资基金30亿美元和专项贷款100亿美元等。201611月,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并设立了100亿欧元的中国—中东欧基金,计划撬动500亿欧元的项目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双边经贸金融合作。总体而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金融合作的有序开展,离不开双边完备的金融支持机构与基金。

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金融合作面临的障碍

(一)中东欧地区的经贸金融环境尚未完善

现阶段,双方经贸金融环境仍未完善,制约了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经贸金融合作。中东欧多数国家均有外债,金融环境较差,不利于我国经贸金融合作。据克央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4月底,克罗地亚外债总额高达444亿欧元。其中,金融机构外债总额为55亿欧元。并且,斯洛文尼亚国家的外债也较多。据TRADING ECONOMICS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7月,斯洛文尼亚的外债总额已达90.7亿欧元。另据欧盟委员会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63月,罗马尼亚仍面临着持续不均衡的公共财政高危,其债务水平仍较高。预计到2026年,罗马尼亚公共总债务将上升至GDP60%,将严重制约我国对当地的投资。此外,中东欧国家还存在外资流入降低问题,抑制了双边经贸金融合作。据克《媒体摘编》数据显示,2015年前9个月,克罗地亚外国直接投资总额6.661亿欧元,明显低于去年同期28亿欧元的数目。另据波黑经济规划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波黑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2.419亿欧元,同比上年下降34.8%。可见,当前中东欧国家经贸金融环境不够完善,外债数目巨大且外资流入减少,严重影响了我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经贸金融合作往来。

(二)中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

目前,中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以波兰为例,据汇投网20167月显示,当前波兰各类道路总里程虽已超过41.2万公里,密度达89.7公里/百平方公里。但其中优质公路占比较小,快速公路与高速相对不足。并且,波兰的铁路与技术设施也较为滞后,铁路设备与技术老化现象严重。现有时速不超过60公里/h的线路,占铁路线路总数的近1/2,而因技术问题限速或停运的铁路线约占33.3%,严重制约了我国与波兰之间的经贸合作。再如,匈牙利的匈塞铁路,全长350公里。其中匈牙利境内166公里,塞尔维亚境内是184公里。但大多数分路段均为单线,且屡遭战乱破坏,加之年久失修,设备严重老化,导致铁路的平均时速仅为3540公里,极大地减慢了我国与匈牙利之间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速度,抑制了双边经贸合作步伐。以此看出,中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致使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不畅。

(三)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的经贸监管较为混乱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的贸易管理混乱,是双边经贸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据新浪财经20168月报道,在中铁公司投资波兰基建的项目中,就设备租赁费用管理而言,波兰设备分包商的酬劳主要以小时计算,设备分包商记录清晰具体。而我国设备分包商的酬劳大多模糊不清,且设备分包商的记录不明确。并且,在桥梁钢板桩问题上,波兰仅在中标的A2项目C段,就包含高架桥等22座各类桥梁。诸多工程量均超过项目说明书文件的规定数量,如桥梁打入桩的项目说明书规定为8000m,但实际施工中却达60000m,超过说明书规定的6.5倍,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顺利投资波兰进程。此外,双边经贸监管存在混乱,致使质量要求不一致,抑制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进程。具体而言,在修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波兰方工程师对质量要求较为严苛,而中铁公司则认为公路厚度达到合同要求的一半即可。双方在公路建设质量方面未达成一致共识,不仅制约了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而且造成中铁公司严重亏损。即项目合同总价为4.72亿美元,而中铁公司的总投入资金为7.86亿美元,整体亏损了将近4亿美元。总体而言,我国与东中欧国家之间的经贸监管较为混乱,且质量标准存在较大分歧,致使双边经贸难以顺利实施。

(四)双边经贸金融合作规模较小,投资增速缓慢

近年来,尽管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不断推进,但双边经贸合作规模依然不大。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61-3月,立陶宛与我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2.3亿美元,下降4.3%。其中,立陶宛对中国出口0.3亿美元,尽管增长19.1%,但占其出口总额的0.6%,仅提升0.1%。立陶宛自中国进口2亿美元,下降7.1%,占进口总额的3.3%,降低0.1%。立陶宛贸易逆差1.7亿美元,下降10.7%,对双边经贸金融合作产生了巨大阻碍。并且,尽管我国与中东欧16国的进出口贸易有所增长,但由于欧洲经济整体发展较为缓慢,致使我国与中东欧双边贸易增速较慢。据IMF的预测,预计2016年全年,欧元区经济可增长1.64%。区内19个国家中,有14个国家经济的增速较2015年有所提振,但斯洛文尼亚等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增速却在下滑。另据澎湃新闻网数据显示,20161-9月,我国与中东欧双边进出口贸易达430亿美元,但增长速度却较为缓慢,同比仅增长4%。此外,中国与中东欧双边的投资增速缓慢现象严重,远不及对所有欧洲地区的投资增速,致使对我国直接投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据新华社网显示,201611月,我国在中东欧的直接投资仅为对欧洲直接投资存量的2%,较上年微增0.05%

三、完善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金融合作的策略建议

(一)互设双边金融分支机构,促进多领域金融业务开展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有效经贸金融合作基础是创新双方的融资模式,鼓励借贷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充分利用“双边经贸金融合作100亿美元专项贷款”。基于此,加强双边金融分支机构的互设。如我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应有效发挥“丝路基金”效用,不断设立类似“金砖国家银行”或拟组建立的“上合组织开发银行”金融机构。与此同时,我国应有效发挥人民币国际化作用,贸易投资活动中不断增加人民币结算比重,探索人民币双边合作基金,强化建立双边金融分支机构。以此推动人民币与中东欧国家的货币直接交易业务,并向多领域金融业务拓展。比如,基于互设的金融分支机构,不断扩大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支持中东欧国家在我国发行人民币债券。尤其在基建投资中,大量引入跨境人民币信贷,扩大基础设施领域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此外,在成熟条件下,在中东欧试点工作中应推出RQFI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互设金融分支部门。并扩大本币互换协议与双边监管备忘录的签订范围,提升商业性投资与金融合作的规模。

(二)完善双边金融合作机制,深化经贸合作关系

为全面深化双方经贸合作关系,我国应完善与中东欧的经贸金融合作机制。应在已建立的诸多领域与层级差异化合作机制基础上,全方位、多角度拓展金融与投资服务合作。具体而言,应强化政府对企业投资的支持与引导,包括投资规模、领域与方式等,加快构建专项投资合作机制;并以“丝绸之路”与“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重视“小多边”、“次区域”与“16+1”合作,成立双边投资促进联系机制与主体协商合作机制,提升双边经贸金融合作水平。同时,应加快落实中国与中东友好合作12项举措、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等,建立双边政策机制,深化双方经济贸易战略互信与务实合作。此外,可基于既有合作常设秘书处,建立介于“上合模式”与“金砖模”间的中国-中东欧合作发展机制,推进双方电力基础设施与交通网络建设,逐步对接“一带一路”建设。

(三)借助欧盟金融支持机构,规避双边经贸合作风险

中东欧国家地处欧洲大陆,与欧盟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应借助欧盟现有金融支持机构力量,有效规避我国与中东欧经贸金融合作风险。例如,我国应积极发挥西欧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等对中东欧的主导与支持效用,凭借我国与该银行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扩宽并延展与中东欧国家的经贸金融合作范围。并且,我国企业在投资中东欧地区市场时,可以借助欧盟发达的海外保险业务,规避企业跨境金融投资与贸易合作等方面的风险。此外,我国可借助欧盟于2015年形成的新性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新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等,对我国与中东欧的经贸合作、金融活动等进行监管。并积极推动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发挥自身作用,有效监管中东欧国家的保险业、银行业与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等,从而有效规避我国与中东欧合作中隐藏的各项风险。

(四)搭建金融合作信息交流平台,优化金融投资环境

根据这些国家的多元化性与异质性特点,应创建金融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并将其当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单元实施政策设计。譬如,基于原有“16+1”与“1+1”的整体框架上,增设“B3+1”即“波罗海”3+中国、“V4+1”即“维谢格拉德”4+中国、中国+欧盟+中东欧等多轨式金融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双边应加快创建金融合作园区。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优惠和专项配套政策,大量吸引意向企业投资经贸金融合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双边经贸金融合作提供载体平台。同时,推动举办中国与中东欧金融投资推介会和研讨会。定期举办专业化展会,通过交流、推介、洽谈等方式,强化双向金融投资宣传力度,了解双方项目,优化金融投资环境。此外,促进设立双边行业联盟组织。充分利用双方互补优势,搭建双边技术合作中心、重要行业标准互认中心等专业平台,促进行业经贸金融合作深入发展。

(五)以政府为主导,推进双边战略性金融合作

中东欧16国与我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同,且各国资源禀赋、工业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较大。因此,在我国与中东欧之间的经贸合作中,应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将推进双边金融合作纳入“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在此过程中,我国应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战略性合作原则,立足于双方经济互补情况、大宗商品、能源资源与产业重组等战略,选取各国的重点项目进行投资。同时,政府应充分考虑中东欧国家的多样化、差异化与特殊性,紧抓传统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包括波兰、捷克、匈牙利与罗马尼亚等。并以上述国家为支点,推进与拉脱维亚、波黑、黑山与马其顿等其他国家的战略性金融合作。另外,政府应注重把控全局,综合考虑与统筹双边贸易合作战略与“一带一路”外交战略等,与中东欧国家结成长期稳固的利益与发展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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