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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能否避免“公有地悲剧”——全球气候大会《巴黎协定》通过后的思考

发表于:2016-04-08 11:10 作者:admin

胡少甫  武汉纺织大学 

   全球气候变暖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已成为全世界各国无法回避的问题。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到2015年《巴黎协定》的通过,国际社会围绕着应对气候变暖的作出了坚苦卓绝的努力,这充分体现了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困局的决心。尽管《巴黎协定》的通过标志着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但是否最终能避免人类地球村的“公有地悲剧?”仍值得观察和思考。

    一、全球气候变暖使人类地球村陷入“公有地悲剧”的困境

全球气候变暖是一种自然现象,可以用观测到的科学数据来体现。科学数据显示,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 呈上升趋势。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进入新世纪后,各地的高温记录经常被打破,自然灾难频发。2003年,致命热浪横扫了整个欧洲,这可能是科学家在20世纪初开始跟踪的酷暑趋势的预兆。资料显示,在最近50到100年中,酷热热浪的发生频率比往常高出了两到四倍。2015年的全球平均气温为14.79摄氏度,比2014年高出0.16摄氏度,这是史无前例的增幅,也比20世纪的平均气温高出0.9摄氏度。

   全球气候变暖己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人类地球村及其生态系统带来的灾难:包括极端天气变化、冰川消融、永久冻土层融化、珊瑚礁死亡、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改变、致命性的自然灾害频发等等。这些改变已不再是科学家的预言,从地球村的北极到赤道,人类已开始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挣扎着求发展,已陷入到当代版的“公有地悲剧”之中。

    所谓“公有地悲剧”, 是讲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个小镇所遭遇的悲惨结局。悲剧起源于草地是公共物品,不具有排它性,随着镇上人口数量与羊群数量增加,公有草地变成了不毛之地,镇上居民不得不背井离乡,过着流浪的生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悲剧?因为人性的理性弱点,人们无法应对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之间的冲突。从镇上居民的集体理性来说,养羊的数量超过了草地再生能力,对大家都不利;但从单个居民角度来说,多养羊是个人理性选择,我家多养羊对他家的羊产生无草吃的负外部性是不承担代价的,不养白不养。结果因为“公有草地”不堪重负而彻底荒芜,其环境的变化最终导致了这个欧洲小镇被毁灭 的结局。

   同样,人类地球村共同拥有的气候环境也就是典型的“公有地”, 也正面临着“公有地悲剧” 的难题。对人类来说, 保持全球良好宜居的气候环境是集体理性, 是全人类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从单个国家、单个商厂和单个家庭来说,往往是以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个体获得更多发展的理性选择。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和生活模式建立在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基础上的,越是生产发达与生活进步,就越意味依赖石化能源的程度越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就越多。在漫长的工业化过程,人类并没有意思到以化石燃料为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有什么不妥,人们顶多认为工业废气的排放会导致伦敦式的“雾都”天气增多。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科学家才开始发现全球气温升高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有关。

   尽管如此,由于人类社会仍然处在几百年来以化石能源为主的旧的发展模式之中,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是走“先排放,在治理”的工业化道路,虽然它们掌握了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但处于本国的利益考虑又不愿无偿提供给其他国家,反而是把大量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又大都处在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加上又缺少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导致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因为大气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排放者的行为无法阻止也不承担任何代价,不排白不排,因此,具有负外部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个人理性选择。结果是过去四十年(1970-2010)来,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此间所排放温室气体占到1750年以来的总人为排放量一半左右,且78%的排放增长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化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此造成的气候环境的破坏使人类地球村距离“公有地悲剧” 越走越近。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公有地悲剧”, 本质上是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解决的办法只能靠公权力的“看得见的手”。 譬如说,通过法律法令来限制牧民每户养羊的数量,或者基于经济手段如罚款、收税等方法来调节养羊的数量与规模,就可以很轻松地化解中世纪欧洲小镇的“共有地悲剧”。但这个解决办法看似简单,里面却隐含着二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一要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第二管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均拥有充分信息。

   然而,人类地球村要应对气候变暖的困局就变得异常复杂。首先,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主权之上的超级政府,因此也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有人认为,不是有国际法吗?国际法的效力与国内法是不可比的,因为法律的效力需要司法的有效性作保证的。如果一个国家不积极参与减排,国际社会也无策,只能听之任之。第二,各国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是不够充分的。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并不像卖多少东西一样,是可以无异议计算监控的。目前, 碳排放是一个估算而不是测量, 因而存有水份。比如说,美国页岩气的排放数据就存在着争论。第三,由于气候变暖成因复杂,既有碳排放的存量的历史问题,又有增量,加上每一个国家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摆脱贫与发展经济的两难难题,如何厘清与承担排放责任就变得异常复杂。第四,减排意味着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影响人们的经济福利。因此,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受着国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掣阻。这也是为什么二十多年来联合国气候谈判一波三折、波谲云诡、进展缓慢的关键因素。

 

     二、从《东京协定书》签订看全球各国的理性选择

气候变化既是一个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 又是一个混杂着环境、经济发展与政治利益的难题。在如何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迄今为止,在联合国主持下的各国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1994年) 的标志性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为其后国际气候谈判作了奠基性的平台;第二阶段(1995年—2005年) 的主要成果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结与生效,为国际社会进行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 的巨大成果是《巴黎协定》的诞生,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暖开辟了新纪元。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公约》谈判进程,1992年6月,在巴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66个国家签订了《公约》,1994年3月2日生效。《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与此同时,《公约》为缔约方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其后二十多年的全球气候大会中被不断发挥演义、又始终恪守的核心原则。


1994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应对气候变化大会,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之一的是《京都议定书》达成。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参加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49个,大会通过艰辛谈判与努力,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同意发到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少燃气排放中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明确规定《公约》附件一中的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 2%,其中,欧盟减排8%,日本、加拿大减排6%,俄罗斯、新西兰、乌克兰排放与1990年持平等,排放总量最大、人均排放最高的美国须减排7%1998年美国签署了该协定书,但随后共和党上台,布什总统以减排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为借口,于20013月拒绝批准。(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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