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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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中的卫生安全风险及法律防范

发表于:2020-06-30 17:49 作者:admin

张戈跃 马令法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广西 崇左 532200)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力度的加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食用菌出口增长迅速,但食用菌出口贸易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却日益凸显。通过分析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成因,提出了我国要成为食用菌国际贸易强国,必须加大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努力推进食用菌卫生安全标准及认证体系建设,鼓励食用菌产业走集约化、生态化经营之路,同时政府也要加大食用菌产业的安全卫生执法力度等法律防范措施。

进入新时代以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渐迫切,人们更加注重生活的品质和饮食健康。食用菌作为一种“保健食品”,自古被称为“山之珍品”,实验证明,其可以有效的减少冠心病、心脑血管病的发生,具有提高免疫力、抗癌降脂的功效。鉴于此,世界粮农组织在每日健康食谱“一荤一素”的基础上增加“一菌”,因此可以说食用菌已经成为国际主流营养食品,国际市场的需求量很大。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家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国际贸易日渐便利,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量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在出口贸易中我国食用菌卫生安全问题越发凸显,食用菌产业也因此常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不对此加以重视和解决,我国食用菌产业势必会在将来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进而影响我国整个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食用菌产业出口贸易现状

我国野生菌资源大约有900多种,占世界野生菌资源的近三分之一强,其中能够人工栽培的菌种有近100种,形成商品的约有50种,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有20种以上。[1]由于众所周知的食用菌所具有的巨大价值,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用菌产业经历由小变大,由粗放型生产到现代化生产的过程,年产量逐年大幅度提升,从1978年的年产量6万吨到目前的3700多万吨,从不到世界食用菌总产量占比的6%到目前的超过世界食用菌总产量占比的77%强,[2]可以说我国是已经是世界上名副其实的食用菌生产大国。

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的对象主要为东南亚国家、日本以及我国的港澳台等地区,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食用菌出口逐渐向欧美市场拓展,少部分也销往澳洲地区和非洲。根据国家海关和统计局5年来的统计数据(图1),我国食用菌出口2015年出口虽有下降,但整体上还是呈增长态势。出口各类食(药)用菌产品从2014年的51.47万吨万吨(干鲜混合计算)到2018年的70.31万吨(干鲜混计),货值也从2014年的28.33亿美元上升至44.54亿美元,分别增长36.6%和57.2%,年均增长7.2%和11.44%,可以说我国是食用菌出口势头强劲,已成为世界上食用菌贸易大国。

1  近5年我国食用菌出口总量及出口货值

年份

项目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出口总量(干鲜混合计算:万吨)

51.47

50.7

54.79

63.08

70.31

货值(亿美元)

28.33

29.79

31.7

38.4

44.54

数据来源:国家海关和统计局

二、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中卫生安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中的卫生安全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问题主要是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杂物超标。首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为发展工业,“三废”无限制排放,水、空气、土壤污染严重。同时,化肥、农药(特别是高残留性农药六六六及滴滴涕)在农业生产中也被大量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增产,但也对土壤以及水源等农业环境造成污染。而食用菌栽培所需要的培养基正是农作物废弃物,农业环境中的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就很容易被食用菌间接吸收。其次,食用菌栽培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也较为普遍。比如为了增产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大剂量使用农药以及频繁使用农药都会导致农药不能及时降解从而影响食用菌产品卫生安全。通过在2019年5-8月间的数据可以看出,仅美国对我国出口食用菌产品实施自动扣留或拒绝进口的各种原因中,都有农残超标的因素(图2)。最后,采摘及后期加工中由于操作不当也会影响食用菌卫生安全。比如,对食用菌喷洒农药后没过安全间隔期就开始采摘,采摘后不适当的喷药灭虫,在包装时过度使用保鲜剂等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残及各种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风险(图2)。此外,不成熟、不科学的食用菌加工工艺,晾晒、运输及储存过程中不注意卫生安全,就容易使食用菌中混入人体毛发、土灰、砂石以及其他植物种子等杂物,造成食用菌产品杂物超标。

图2  20195-8月美国对我国出口食用菌产品实施自动扣留或拒绝进口情况及原因

月份

批次

原因

5

9

多菌灵农残标签错误

6

3

多菌灵沙门氏菌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或其他不适合食用的物质,农残

7

4

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或其他不适合食用的物质、农残

8

12

疑似为未批准的新药全部或部分含有污秽的、腐烂的、分解的物质或不适合食用,多菌灵、甲拌磷砜、乙霉威、克百威、咪鲜胺

数据来源:食品伙伴网.

(二)我国食用菌出口贸易中卫生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等非关税措施日益严格。绿色贸易壁垒

(Green Trade Barriers)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生态理念,以保护国内贸易为目的,颁行的生态环境卫生安全法规、条例、公约以及技术标准、包装标识以及检验制度,设置的涉及环境保护及卫生安全等技术性非关税壁垒措施等。它具体包包括了合格认证体系、绿色检疫制度、特定技术标准、包装标志等四个方面。比如在合格认证体系方面,美国有至少55个认证标准,如果不符合这个认证标准,将被拒绝入境。在绿色检疫制度方面,如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规定食用菌中除双孢蘑菇、侧耳、平菇中铅含量不超过0.3mg/kg外,其他真菌类中铅含量均不能超过0.1mg/kg,而我国现行的食用菌及其制品中铅含量标准为不能超过1.0mg/kg,且不区分食用菌品种及干鲜品等产品形式,这样的标准明显宽松于欧盟,导致出口受阻。[3]在特种技术方面,仅欧盟的检验技术标准就多达10万多个。包装标志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包装物的要求必须节约环保,必须使用无污染、能降解、无废弃物产生的包装,对包装的颜色、文字说明、密闭性以及运输方式都有严格要求。此外,国外发达国家每年都还会通过不断修改食品进口的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管制。而国内对国际贸易绿色壁垒规则出台的背景以及运行机制还不太了解,近年来我国食用菌出口因违反有些国家食用菌卫生安全标准被拒绝或者被没收的情况屡见报端,我们也只是多从规则存在的不对等性、不公平性、歧视性等贸易保护的角度去看待这些问题,而没有科学理性的分析生态文明、健康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主流,严重的认识偏差导致国内对食用菌出口贸易中的卫生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2.我国食用菌卫生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一是现有的食用菌卫生标准建设滞后,一些特定技术标准、包装标识、绿色检疫制度缺失。早在1986年中国卫生部和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制定了《食用菌卫生标准》(GB7096-86),虽经两次修订,但从该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和指标来看,检测项目及指标体系偏少,农药指标体系还只包含两种农药,对重金属污染、亚硫酸盐、多菌灵、甲醛以及水、空气及突然污染未做要求。虽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今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9)中规定了23项食用菌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4]但与欧盟(470项)、日本(565项)等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还很大。[5]二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生产技术标准。我国食用菌资源多,也仅有产量最大的四大食用菌(香菇、黑木耳、平菇、双抱蘑菇)制定有生产技术标准,但我国还有其他许多珍惜的菌类在国际上的需求日渐旺盛,为了满足国际市场,有必要建立一套通用食用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3.我国食用菌企业卫生安全认证意识差。我国食用菌企业普遍规模较小,食用菌栽培大多采用一家一户的家庭作坊式种植,缺乏技术指导,很难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应,也使得新技术、新产品难以推广,最终导致食用菌成品品质不高,这种没有品质保证的食用菌产品很难形成知名品牌。菌农和菌企多关系食用菌的产量而很少关心食用菌的质量,为了增加产量活着重量在食用菌栽培、加工、运输的各个环节随意用药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食用菌产品在国内也是刚刚普及,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导致一些菌农菌企对出口不热心,对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卫生质量标准、认证标准、认证体系不重视、不了解,导致食用菌产品由于得不到有效认证而出现出口受挫。

4.我国食用菌卫生检测、执法监管机制建设薄弱。我国食用菌卫生安全检测体系还有待完善,食用菌检测机构除了市、县两级外,一些大中专院校也设置有菌类检测机构,此外还有海关进出口检疫部门的检测。由于主管部门不同,检测机构职能交叉重叠,重复检测及检测项目不全现象时有发生。此外,还存在的收费不合理,检测速度慢等问题,造成食用菌企业检测成本过高。而现有卫生安全标准又特别倾向于食用菌终端产品的检验,对食用菌的栽培、采摘、加工过程所出现的卫生安全风险控制不够,难以适应我国食用菌产品大规模出口的需要。同时,我国对食用菌安全生产的监管乏力,一些地方由于食用菌产业是其支柱产业,政府也担心监管执法过严会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监管执法效果不明显。此外,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尚未实现从“农户-基地-企业-出口”等配套监管体系,菌类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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