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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贸易术语在外贸实践中的应用及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9-08-14 17:20 作者:admin

楼前飞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随着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成熟,点对点、门到门交货得以实现,国外买方在交易磋商中要求以D组贸易术语(DATDAPDDP)成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完成D组贸易术语下的对外报价与合同商订工作已经成为卖方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件将通过对D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研究,具体阐述分析和阐述D组贸易术语的应用场景以及应用时的注意事项。以期卖方能够在外贸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D组贸易术语,适应新形势下国外买方的报价要求,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D组贸易术语是指交货地点在最终目的地的一组术语,其中DDelivered(交货)的英文缩写,在《2010通则》中包含DATDAPDDP三种。随着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成熟,点对点、门到门运输得以实现,外贸实践中要求以卖方责任较大的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买方也越来越多。所以国内卖方有必要深入了解D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以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能够在对外报价及合同商订过程中正确应用D组贸易术语,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外买方需求。

一、D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

(一)DAT

DAT全称Delivered at Terminal, 即终点站交货,后加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终点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终点站可以是进口国国内的海港、空港、内陆港、车站或两国边境的过境点以及上述地点内的特定位置(码头、集装箱堆场、仓库、运输站等),具体以进出口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DAT Ulan Ude937605),Russia(俄罗斯乌兰乌德火车站交货,937605是火车站代码)。

在此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到指定终点站并卸货后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在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之前,所有出口清关、运输与保险、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手续均由卖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也由卖方承担。买方或其代理人在终点站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后,需要自行办理进口清关、转运到最终目的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

(二)DAP

DAP全称Delivered at Place, 即目的地交货,后加指定目的地,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指定目的地可以进口国境内的任何地点或两国边境的过境点,具体以进出口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DAP Ulan UdeRussia(俄罗斯乌兰乌德交货,可以是乌兰乌德内的任何地点);再如DAP Manzhouli, China(中国满洲里交货,即在过境点完成交货)。

在此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到指定交货地点,并在货物仍置于运输工具之上准备卸货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在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之前,所有出口清关、运输与保险、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以及卸货后转运到最终目的地等手续均由卖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也由卖方承担。买方或其代理人在指定地点受领卖方交付的货物后,需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及卸货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在同一运输方式下,DAP=DAT+进口国转运工作(如果需要),即在目的地为进口国指定地点时增加了卖方在终点站卸货后继续将货物转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如买方仓库)的责任、费用及风险。

(三)DDP

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 即目的地完税交货,也被称为FISFree In Store),后加进口国指定目的地,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以及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指定目的地通常是买方的营业处所或仓库,具体以进出口合同中约定为准。如DDP Ulan UdeRussia(俄罗斯乌兰乌德完税交货,可以是乌兰乌德内的任何地点)。

DDP是《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大的一种。在此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运到进口国指定交货地点,并在货物仍置于运输工具之上准备卸货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在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之前,所有出口清关、运输与保险、进口清关、进口国国内转运等手续均由卖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也由卖方承担。买方或其代理人在指定地点(营业处所或仓库)等着货到并安排卸货即可。

二、D组贸易术语在外贸实践中的应用

D组贸易术语在外贸实践中多用于国外买方不能或不愿承担运输甚至是进口清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业务中,同时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货物多是通过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方式完成点到点、门到门的运输工作。由于当下80%左右的进出口货物都是以装箱为运输载体,在终点站的装卸费用低到可以忽略,实务中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又无需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多用DAP,而不是卖方负责卸货的DAT,因为DAP的交货地点包含了DAT,且卸货问题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应用DAT不有现实意义。在大宗散货整船运输(如原木、矿砂、谷物运输)中也鲜有买方要求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因为大宗散货整船运输的装卸以及滞期、速遣等费用较高,买方首选的贸易术语是FOB,以便能够对全程运输加以控制,达到降低费用与风险的目的。从实际工作来看,DAP当下多用于到我国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缅甸、外蒙等在边境口岸过境点交货的买卖合同中,当然也同样可以用于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货的买卖合同中。DDPDAP相比增加了卖方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的责任,如果卖方不能在进口国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或无法获得办理相关手续的准确费用,建议用DAP代替DDP,以防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

除上述集装箱运输外,DAPDDP在跨境电商(CTOC业务)或样品寄送等小批量货物的快递运输中也有所应用,上述情况下的货物由于体积小、货值低且在免税额度内,通常无需正式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应用DAP还是DDP区别不大,但是实务中为了防止进口国免清关货值的突然降低,还是建议应用DAP,由买方承担可能发生(小概率事件)的进口清关手续办理及税费缴纳责任与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在货量较大时,会选择一些专线物流公司提供的“双清包税”(“双清”是指出口国清关进口国清关;“包税”是指包进口国清关时的关税等税金,除限制出口的货物外出口时不会产生关税等税金)服务,并据此在对外成交时应用DDP。但是可以肯定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有重大的逃税嫌疑,很多国家已经开始严查,一旦被查到,将会产生扣货、罚款的巨大风险。所以在货量较大时,应根据己方实际情况选用DAP或是DDP,正常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以确保整个交易合法、合规。

三、应用D组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一)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是到货合同

在《2010通则》的11种贸易术语中,DATDAPDDP以外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在出口国内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以D组三种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则是到货合同,卖方需要在边境口岸的过境点或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所谓“到货”包含二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到货时间,也就是交货时间,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货物实际到达指定地点并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的时间,而不是货物从卖方营业处所或仓库发出的时间;二是风险承担,在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不仅要承担从装运地到指定目的地运输责任以及费用,还要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之前的所有风险,只有将合格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处置后才算完成交货,风险才能转移给买方。

D组贸易术语下,从卖方发出货物到买方收到货物,可能存在各种风险。涵盖政治风险(战争、社会冲突)、商业风险(客户违约、无法收汇)、物流风险(承运人原因致货物损坏或灭失)或行政风险(复杂的海关程序或产品标准提高)。上述任何一种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导致费用增加并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在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通常应该是来自法律法规及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而且需要在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及费用,以防钱货两空的风险发生。对于欠发达国家或发达国家的偏僻地区,如果卖方或货运代理不能在进口国完全控制货物以及货物的运输与清关工作,即使买方同意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也要慎重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以防上述风险发生导致无法按时交货而被买方拒收货物或索赔的问题发生。

(二)D组贸易术语下出口产品作价

很多卖方在核算D组贸易术语下出口产品价格时会参照CIP贸易术语,认为DATDAP价格组成部分与CIP几乎相同,DDP也仅仅是增加了进口国清关手续及相应税费。单纯从表面的价格组成上来看这样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并没有真正理解D组贸易术语的实质。如上文所述,D组贸易术语是到货合同,而CIP贸易术语为装运合同,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区间远远大于CIP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区间。按照基本的经济学观点,高风险必然要获取高收益,所以建议相同产品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时,作价要比CIP贸易术语成交时提高5%-10%的利润率作为高风险的回报。尤其是以DDP贸易术语成交时,在进口国清关时大概率会产生原本没有核算在内的费用,必须提高相应利润率,作为对可能意外发生费用的预防和补偿。

D组贸易术语下,如果不是在边境口岸的过境点交货,DAPDDP都需要核算进口国国内转运以及送货上门的费用, DDP还需要核算进口关税在内的相关税费。所以卖方需要买方提供包括邮编在内的详细名址,在铁路运输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火车站代码,同时将出口产品品名、海关编码、详细包装资料(件数、毛净重、体积)等信息给货运代理,以便货运代理核实准确的进口国费用。由于时差以及必要的费用确认所需时间,通常来说获得相对准确的进口国费用需要3-5个工作日,耗时较长。此外,如上文所述,由于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费用及风险的区间过长,为了平衡进口国国内区段的费用以及风险,卖方作价时会比CIP贸易术语价格提升5%-10%的利润率。然而在最初的交易磋商期间,较长的报价时间以及相对较高的利润率要求都可能导致买方转向其他供应商。所以对于非以航空快递形式发运的货物,买方要求报DAPDDP价格时,可以先报CIP价格供买方参考,同时告知买方DAPDDP价格将在稍后的时间提供。由于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点对点运输已经相对成熟,且无需考虑运输途中可能增加的额外风险和费用,CIP贸易术语下价格核算要比D组贸易术语下价格核算快速和准确很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时间让客户知道一个相对准确且较低的价格,避免核算DAPDDP价格的报价时效延迟以及因提升利润率导致的相对高价问题给卖方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国际商会出版的《2010通则》在世界范围内的销量都非常有限,很多买方可能根本没有真正阅读过《2010通则》,不是非常清楚不同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所以在应用DAPDDP报价时时还要说明价格基于真正的D组贸易术语核算,并详细列明价格中所包含的责任、义务、费用以及相应区间,说明与CIP的不同。避免有些卖方通过把CIP价格说成DAPDDP价格先吸引走买方,后以CIP签订买卖合同的现象发生。因为即使买方最终认识到这一问题,考虑到交货时间等问题也无法转向其他供应商,真正报DAPDDP价格的卖方则失去了这一订单。

(四)DDP贸易术语下的进出口清关

DDP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实务中通常是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缴纳相应税费,但是正常情况下仍然需要以买方的名义或抬头办理进口申报及税费缴纳手续。即买方无需亲自办理进口清关及税费缴纳手续,但是要提供相应抬头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卖方办理。因为大多数卖方没有在进口国办理清关的资质,所以需要买方的抬头进行。由于进口国的进口清关工作是委托货运代理进行,所以在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确保合作的货运代理在目的地有自己分公司或可靠的合作伙伴,有在进口国办理清关以及安排内陆运输、转运货物的能力,能够帮助卖方有效控制和应对货物在进口国可能发生的所有意外状况。如果进口国买方不具备以其名义办理进口清关的资质,则要求货运代理人自行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清关能力。目前有一些专线物流公司具备这样的能力,对于他们来说已经不是单纯的货代企业,同时还具备贸易企业的资质,可以贸易和物流同步进行。如果货运代理对进口国清关手续不能提供足够的保证,那么就要争取以DAP贸易术语成交,由买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笔者认为,由买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更为合适和合理,因为买方更容易在其当地获得准确的费用并应对进口清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问题。

DDP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正常收汇,不管是海运、空运、汽运、火车运输还是快递运输都可以正式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出口申报时要在报关单草稿上分别注明出口货物的FOB金额、运费以及保险费金额,方便报关行申报以及后期的出口退税申报(以FOB金额为基数)。但是通常来说不要在运输单据上显示详细的运费,特别是在空运或快递运输方式下不能在运输单据上显示公布运费率,以防进口清关时产生高额的关税。因为各国海关一般以到岸价(含运费及保险费的价格)作为关税征收基数,如果在运输单据上显示了运费率加高公布的运费率,在进口清关时就需要缴纳较高的关税,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对于卖方来说正确的做法是,只要国外买方没有明确要求在运输单据上显示具体运费数额就一定不要显示,在运输单据运费栏打上“AS ARRANGED(按照安排)”即可,把运费的具体数额处理权留给具体办理进口清关的责任人。如果承运人要求在运输单据上必须显示公布运费率,则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加盖其证实章的实际运费的补充说明,随运输单据一同用于进口清关,避免因较高公布运费产生的高关税问题。另外从财务合规角度来说,如果是以D组贸易术语成交并发运货物,对应的要有运输相关的进项发票,而且金额应该与出口报关单上申报的运费金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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