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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维护和发展多边经贸规则问题

发表于:2019-05-28 16:21 作者:admin

李潇潇    河北大学


摘要:多边经贸规则是WTO制度体系的核心,维护着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不仅为区域经贸合作提供着有益约束,也跟随着全球经贸合作的开展而发展着。由于现有多边经贸体制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多边经贸体制自身存在不足等原因,全球多边经贸规则遇到严峻的问题和挑战。对于我国而言,在多边经贸规则遇阻,贸易区域化大潮涌现的情况下,应坚定维护多边经贸规则不动摇,努力通过坚持多边规则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注重发挥“一带一路”平台作用,同时加快自贸区谈判和国内自贸区规则创新,确保多边经贸规则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多边经贸规则是世贸组织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为全球经贸合作开展和经济繁荣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保障。进入新世纪以来,加入WTO的中国成为多边经贸体制的重要受益者,一直以来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和多边体制。全球金融危机后,受累于世界经济复苏的乏力,反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贸易摩擦频繁出现。以多哈回合谈判为核心的多边经贸体制改革迟迟没有推进,陷入僵局,多边经贸规则和体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此同时,全球区域经贸合作如火如荼推进,区域化发展表现出强劲的势头,各国达成的区域经贸合作规则在为多边经贸规则提供有益补充的同时,也给多边经贸规则带来了强烈的挑战。如何在多边经贸规则与区域化发展中寻求平衡,维护好多边经贸规则,是摆在中国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多边经贸规则在全球经贸合作中的重要性

(一)多边经贸规则维护着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多边经贸规则是世贸组织存在的核心要义,体现着全球经贸合作的公平、公正,维护着全球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世贸组织现有成员160多个,贸易总额超过全球贸易的90%以上。世贸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在过去七十年间的所有制度成果都是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尤其是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上,多边经贸规则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4年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就是多边贸易的最新成果,也是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后最重要的成果。这一协定生效后,可以推动发展中国家贸易成本下降13-15%左右,发达国家贸易成本也将下降10%左右,全球贸易出口从中受益接近1万亿美元[1]。面对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以及区域经贸合作的兴起,WTO秉持着开放的态度,承认地区贸易协议在推动贸易自由化,扩大全球贸易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正是这种积极开放的态度,也为区域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坚决维护、努力推动多边经贸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即使是在多哈回合谈判陷入暂时困境后,也始终发挥大国引领作用,在全球范围内维护着多边经贸规则。应该说,在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愈演愈烈,全球经贸合作出现了很大问题,如果没有多边经贸规则,全球经贸合作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将会更大,不公平带来的贸易摩擦也会更多,极有可能地给全球经贸合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多边经贸规则在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中起到了压舱石的关键性作用,是当今全球经贸合作不可或缺的机制。

(二)多边经贸规则为区域经贸合作提供着有益约束

近年来区域经贸合作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也是在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困境后各国发展对外经贸合作的必然选择,但作为全球经贸合作体制的核心要义,多边经贸规则依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区域经贸安排的规则基础和纪律约束。正是有了多边经贸规则,才使得区域经贸合作没有出现碎片化效应。一方面,虽然现在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超过300个,但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大部分规则都是从WTO规则中演变而来的,比如SPS措施、比如关税管理规则,比如服务条款和投资措施等,原有的WTO规则中公平公正原则,协定一致原则等精神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都得到了体现。只不过相对于原有的WTO经贸规则,多数区域贸易协定追求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更高,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也更强。这主要是因为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更少,更具有针对性,往往是具备某个相同基础,或是实现某个特定目标而成立的,在规则标准上可以进行“量身定制”。另一方面,原有的WTO经贸规则本来就有一些普惠的,可以对区域贸易规则实现约束,也就是说,一些特定国家间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有些条款是必须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的,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全球经贸合作中的公平公正。比如,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不受GATT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制,任何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设定的知识产权立法改变,都必须按照最惠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的WTO成员。正是因为WTO规则是当今全球经贸规则中最核心的规则,也是为各国最普遍接受的规则,才能确保区域经贸合作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行,从这个角度来说,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并不是多边规则的推翻与重新修订,而是多边规则的完善、提升和加强。

(三)非多边规则的相关经贸合作安排推动着多边规则的发展

虽然目前多哈谈判处于停滞,以美国、欧盟等为主的发达国家对于推动WTO改革也是时冷时热,使得多边贸易规则发展似乎已陷入困境,但事实上,无论是当前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还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事实上都是多边经贸规则的有益补充,也有助于多边经贸规则的发展。一方面,多边经贸规则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已被证明是推动全球贸易取得巨大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特别是在推动全球化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全球各国的普遍推崇。在此情况下,未来的自贸区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发展都有可能成为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基础。以美国为例,在多边规则暂时停滞的情况下,其所推行的竞争中立政策先后在2012年美欧国际投资共同原则声明和TPP谈判中得到采用,反映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际经贸规则主张,在将来的WTO改革中,进入全球多边经贸规则中的可能性非常大。类似情况早有先例,伯尔尼联盟的出口信贷规则,就是在先进入《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安排》,之后再被WTO机制才将其纳入,走过了先民间规则,再到WTO规则的递进。相对于WTO的多边规则,区域贸易谈判等非多边谈判成本更低,更易达成协议,更易得到执行,等到其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后,再成为多边规则的内容,这种曲线救国的成本显然要低得多。另一方面,非多边规则的其它经贸安排可以更快实现更高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公平化水平。比如,各国在加入WTO时会对其平均关税水平进行承诺,但在相关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平均关税水平往往要低得多。以我国为例,入世时承诺的平均关税水平是9.8%,但现在我国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平均关税水平都低于这个水平。当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区域贸易谈判和自由贸易谈判中遇到类似情况后,其所能接受的多边规则下的自由化、便利化与公平化水平也会相应地得到提升,这显然可以更好地为多哈回合谈判等多边谈判积蓄基础。

二、当前多边经贸规则遭遇的困境

(一)现有多边经贸体制存在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现行的多边经贸体制是WTO体制的核心,其继承于之前的关贸总协定。诞生于二战之后的关贸总协定,是以美国为主导的战胜国对全球治理权利的分配,体现的也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诉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全球价值链内在发生改变,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分布和交易方式也随之改变,各国的生产与经贸合作从以往的一地一国转而基于全球价值链下的规则竞争,在此情况下,在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需求下,更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的WTO取代之前的关贸总协定。但无论怎么变,有一点没有变化,即主导者依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WTO所有规则制定中,发达国家显然有着极大的话语权,享有绝大部分的制度红利。而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多边规则中来的代价则是要开放国内市场。以中国为例,为了加入WTO和之前的关贸总协定,先后经过了近二十年的谈判,付出一系列的让步才在新世纪成为其成员。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尚且如此,其它发展中国家待遇可能还要更差。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以金砖国家为代表,2013年,发展中国家GDP占全球的50.4%,首次超过发达国家,到2018年,这一比例进一步提升到54%。同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已从1990年的17%上升到2018年的52.7%,外国直接投资占比超30%。特别是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货物贸易国和服务贸易国,而且按照当前的发展势头,中国有望最早在2028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如此一来,壮大起来的发展中国家已不甘心仅仅被动接受发达国家主导的多边规则,而是要寻求多边经贸规则的改变,以期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二)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不断提高。2018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为23%,如果计算附加值,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已超过了52%。随之而来的就是围绕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的经贸规则诉求,这些诉求绝大部分超出了原有的GATS项下的服务贸易承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风起云涌,网络经济以及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服务贸易催生了很多的贸易业态、贸易内容。虽然各国都看到了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但在多边规则体制下,有关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的相关条款很难达成一致。一方面,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远比发展中国家更发达,其对服务贸易新规则的需求更加迫切,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经济体之外的发展中国家则可以静待事态发展。近几年来的全球经贸发展特别是区域贸易协定发展都表明了这一点,服务贸易的相关议题往往更加受到发达国家重视,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规模和水平都比较低下,在相关贸易规则上有建树的议题并不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属于输出国,众多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在WTO的多边规则下围绕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的相关条款,肯定会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警惕,从而增加协定的通过难度。在此情况下,在多边规则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大家都会更加倾向于绕开多边规则,选择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达成相关规则。历史上,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让出利益太多,使得很多发展中国家难免带着不信任的眼光来审视,更加大了谈判难度。

(三)多边经贸体制自身存在不足

以WTO规则为核心的多边经贸体制自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阻碍了其发展,使多边经贸体制在面对全球经贸合作新变化中应对能力不足。一方面,多边体制在管辖范围、职责与功能方面存在无限外延的困惑。比如,WTO的农业协议规则的落实以及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不彻底等,都表现出多边规则总是想着要约束尽可能多的经贸合作问题,但往往受到规则制定与谈判的滞后性,其对新出现问题的预见性并不能达到人们预想的结果。另一方面,多边体制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上存在问题。WTO的成员超过160个,任何一个议题要想成为WTO规则,往往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共同认可,从议题提交到开始谈判,再到最后形成决策,时间的跨度非常长。而且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这种漫长且范围十分广的谈判要达成协议十分不易。此外,多边规则虽然体现了对每个成员的尊重,表象公平做得非常到位,但其决策程序上的缺乏透明度,以及缺乏公平也多次受到各成员国的质疑。新世纪以来全球经贸合作中出现了众多的新变化,急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调整与约束,这种低效率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显然很难适应,多边规则受到质疑与挑战,甚至是被搁置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中国维护多边经贸规则的对策建议

(一)坚定维护多边经贸规则不动摇

虽然当前多边经贸体制遭遇到了经贸合作区域化的极大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多边经贸体制依然是未来发展趋势,即使是区域经贸安排,其最终的发展也会以多边经贸体制为终极目标。相对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经贸体制,当前的区域经贸体制虽然在规则上更加自主、自由,可以快速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问题,形成更适应贸易新要求的规则,但因其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而产生的贸易净损失依然很大。虽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各个成员国可以享受到高度的经贸自由化和便利化,但对于非成员国而言,贸易壁垒与保护主义却会更加突出,一个国家不可能参加所有的区域贸易协定,总体上来说,贸易壁垒与保护主义就会制约全球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与经济的长期增长。从这个角度而言,区域贸易发展到最后,肯定是要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上来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全球各国的经贸利益最大化。对于我国而言,必须坚定维护多边经贸规则不动摇,巩固在WTO中的地位,寻求在新规则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积极推动WTO改革,使WTO规则更加适应当前的国际经贸合作大势,摆脱谈判停滞的现状。既积极回应欧盟、美国关于WTO改革的相关提案,又积极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新规则的制定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8]。另一方面,积极顺应经贸合作区域化的潮流,加快对外经贸合作。截止目前,我国不仅积极开展区域贸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已有16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4个,无论是经贸合作的广度还是深度,都与发达国家有着较大差距,应努力加入TPP、TTIP等当前比较主流的区域贸易协定,为我国对外经贸合作赢得更好的外部环境。

(二)努力通过坚持多边规则提升全球贸易治理话语权

当前的多边经贸规则出现停滞与受到的挑战,反映了全球贸易治理变革的客观需求。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多边规则中获得了巨大收益,维护多边经贸规则核心地位,符合我国的现实和长期需求。应进一步讲究技巧,努力在这种变革中提升话语权。一是努力发挥多边贸易谈判的引领作用。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有实力有地位也有影响力在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重点是统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在各方利益中找到共同点与平衡点,寻求更加务实的合作,以经贸合作的共赢推动多边经贸规则的改革。二是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虽然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贸易便利与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诉求也与发达国家相类似,但从对外贸易质量以及国内经济发展质量来看,我们还是要坚定发展中国家立场,规范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更多的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争取利益,倡导更加包容开放的多边经贸体制。三是积极参与融入发展中国家集团。多哈回合谈判利益错综复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非常大,而在当前的谈判决策程序下,谈判难度也非常大。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就是组建谈判集团,以中国为例,就应该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集团中发挥更大作用,以期能够打破当前的谈判僵局。四是发挥好金砖国家平台作用。金砖国家是全球经贸合作中一个重要力量,经济实力和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壮大,使金砖国家在联合国、世贸组织等多个多边机制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大。金砖国家内部加强经贸合作协调,达成一致后共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可以影响到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取得突破[9]。这些举措,无论是哪个方面取得突破,都意味着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中话语权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维护多边经贸规则。

(三)注重发挥“一带一路”平台作用

“一带一路”旨在推进沿线国家的市场开放,促进沿线国家的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中具有典范性。与区域贸易协定不同,“一带一路”提供的是一个平台,具有极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而且其中既有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其达成的相关贸易协定,非常具有代表性。一是设立丝路国家理事会,加快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以“一带一路”为基础,面向全球的经贸合作网络,并在理事会框架下围绕各国普遍关心的议题开展活动,间接推动全球经贸治理。二是协调推进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制度互联互通。从为全球经贸治理作贡献的角度来看,仅有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不够,如果缺少制度和政策的互联互通,效果会大打折扣。相反的,实现二者的协调推进,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沿线国家力量,从而使“一带一路”在多边规则制定中以一个整体出现,体现最大的合力。三是加快沿线国家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自贸区谈判,在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之外,形成一个与众不同的,更加开放包容的经贸合作平台。现在是多边规则重构遇到困难,区域贸易协定又具有排斥性,如果“一带一路”自贸区得以成立,并且其经贸规则对外具有包容性,则可以大大提升其吸引力,成为新时期全球经贸合作的新选择。而且“一带一路”沿线有着64个国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是一股很强大的力量,对于WTO框架下的多边规则谈判也是一个非常大的促进。

(四)加快自贸区谈判和国内自贸区规则创新

维护全球经贸事务中的多边规则是长期目标,在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也要顺应经贸合作区域化的大潮,积极推进自贸区谈判,加快国内自贸区规则创新,实现维护多边经贸规则的曲线救国。一方面,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从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有助于争取更多维护多边规则的力量出发,综合考虑、精心选择谈判对象开展自贸区谈判,逐步建立起中国主导、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紧跟国际经贸发展趋势,立足国内改革成果,及时吸收有助于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谈判条款,确保建设高水平的自贸区。尤其是要在环境保护、电子商务、投资保护等新议题上有所作为,进一步丰富自贸区的制度体系,对接与引领多边规则重构。比如,在中国与新西兰的自贸区谈判中,服务贸易谈判是重点,负面清单模式成为一个典型模式。另一方面,推动国内自贸区规则的试点与创新。虽然我国努力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提升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但不可否认,欧美依然占据着很大的主动权,其代表的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也是我国改革的长期目标。自贸区战略是我国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的重要平台,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有针对性地纳入国际经贸规则新议题,既为应对国际经贸新规则重构起到探索和积累经验作用,为我国未来参与全球经贸多边合作提供参考,又对内形成更加深入开放的经贸制度,从体制机制上打破开启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障碍,加快营造公平有序、法制化的营商环境,为我国在服务业开放、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方面的改革提供助力,进而为中国推动全球多边经贸合作机制探索科学道路,更好地提升我国在国际多边经贸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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