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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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标准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及对策

发表于:2019-03-28 14:52 作者:admin

韦大宇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2018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通过了《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旨在确保跨境电子商务的全球统一标准以及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本文在介绍跨境电商给世界海关带来挑战的基础上,全面解读了《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基本内容,分析了跨境电商标准对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建设、单一窗口建设、海关通关改革、提高边境口岸物流效率和完善贸易便利化规则等5个方面的影响,并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

近年来,随着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作为跨境电商监管链条的关键环节,世界各国海关在监管、税收、安全和统计等方面正面临着巨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个挑战,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世界海关组织(WCO)专门成立了跨境电商工作组,2017年10月中国海关接任该工作组主席,并受世界海关组织的委托牵头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2018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通过了《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标志着我国在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将对国际贸易便利化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内容及解读

(一)《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简介

《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为概述,简要分析了跨境电商的现状、特征和趋势;第二部分是目标、原则和立法,提出了制定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的目标,并明确了跨境电商框架的8项原则及各国立法相关要求;第三部分是实施战略、监督、益处和能力建设,要求各国海关根据实际对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制定实施步骤和安排,并进行跟踪监督,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共同提高跨境电商监管能力;第四部分是管理跨境电商的关键原则和标准,是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的核心和重点,从电子数据的预处理和风险管理、便利化和程序简化、公平和高效的税款征收、安全与可靠、合作关系、公众关注推广和能力建设、评估和分析以及利用变革性技术方法等8个方面提出了15项跨境电商标准,以下将逐条详细解读。

(二)电子数据的预处理和风险管理标准条款

电子数据的预处理和风险管理标准条款包括建立电子数据预处理的法律框架、使用国际标准进行电子数据预处理、便利化的风险管理以及控制和使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与数字分析法等4个方面的标准。其中,建立电子数据预处理的法律框架标准提出跨境电商利益相关方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时,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和所有权的保护。使用国际标准进行电子数据预处理标准建议各国应重视WCO和其他国际标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以利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便利化的风险管理以及控制标准提出海关部门应通过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使用非侵入式查验技术与数字分析法标准提出海关部门在插眼跨境电商货物过程中所采用的设备和分析方法。

(三)便利化和程序简化标准条款

便利化和程序简化标准包括简化的清关手续和扩展AEO理念至跨境电商领域两个标准。其中,简化的清关手续标准要求跨境电商货物在清关的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清关手续和程序进行简化,以促进跨境电商贸易的便利化。扩展AEO理念至跨境电商领域标准提出在跨境电商贸易领域也适用该理念,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WCO)签署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包含的AEO制度先进理念扩展到跨境电商贸易领域,从而通过企业信用认证,促进海关监管和通关的便利。

(四)公平和高效的税款征收标准条款

公平和高效的税款征收标准条款包括税款征收模式和最低起征点两个标准。其中,税款征收模式标准提出各国海关部门和税务部门应根据跨境电商多样化的商业模式,采用多样化的税款征收模式。最低起征点标准要求各国政府需要根据国内实际情况,确定跨境电商货物税款的最低起征点。

(五)安全与可靠标准条款

安全和可靠标准条款包括阻止欺诈与非法贸易和跨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两个标准。其中,阻止欺诈与非法贸易标准强调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建立分析和调查非法跨境电商贸易程序,阻断欺诈贸易和非法贸易行为的发生。跨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标准要求各国政府通过建立包括单一窗口在内的相关电子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防范跨境电商贸易过程中存在的分析,并促进合法正当贸易。

(六)合作关系标准条款

合作关系标准条款包括公共与私人的合作关系和国际合作两个标准。其中,公共与私人的合作关系标准主要是为了顺应跨境电商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海关部门作为跨境电商物流转移的关键角色,应当加强与其他边境机构以及跨境电商利益相关方沟通、协调与合作,以实现贸易便利化的目标。国际合作标准要求各国海关应将传统的合作业务范围拓展到跨境电商领域,通过各国海关紧密合作,共同实现跨境电商贸易的合法合规,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

(七)公众关注、推广和能力建设标准条款

公众关注、推广和能力建设标准条款是关于公众的关注和推广的标准,特别是在跨境电商驱动贸易创新发展的背景下,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推广,让更多的买家、卖家和更多跨境电商利益相关方知晓跨境电商相关的监管要求、风险和责任。

(八)评估和分析标准条款

评估和分析标准条款是关于评估机制的标准,要求海关部门、政府其他部门以及跨境电商贸易利益相关方通过国际统一标准所统计的跨境电商数据来做出正确的决策,以制定和评估跨境电商的相关政策。

(九)利用变革性技术方法标准条款

利用变革性技术方法标准条款是关于探索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的标准,主要强调了跨境电商发展与技术进步和创新密不可分,海关部门应加强与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公司和学术机构紧密合作,借助持续的技术创新提高海关监管的效率和提升跨境电商贸易的便利性。

二、跨境电商标准对贸易便利化的影响

(一)有利于推进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

随着全球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传统外贸已由“集装箱”式贸易转向“多批次,小批量”的碎片化交易,跨境电商订单数量与规模都急剧增长。跨境电商海量的订单改变了各国海关对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边境管理方式,大量的非营利的个人消费者成为主要进口方,拉长供应链的同时将边境管理延伸到国内消费者,给各国海关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世界海关组织制定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并要求各国海关机构根据其财力和物力资源制定实施的步骤和安排,推进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有效的能力建设。由此,各国政府将改善交通设施,促进国内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延伸国际物流的覆盖范围,提高物流配送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的基础设施指标。

(二)有利于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与应用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已生效的《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努力建设或维持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在电子数据的预处理和风险管理标准条款中也明确要求“电商利益相关人和海关间通过基于通用报文规范和统一、标准化数据包的国家电子联接(如单一窗口),建立和强化信息交换”,有利于简化清关手续,有效控制风险。可以预见,《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的推广与实施,将会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与应用,促进世界各国统一数据平台的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海关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三)有利于推进海关通关改革,提升监管水平

跨境电商以其全球化的属性和强大的冲击力,促使各国政府部门特别是海关机构必须进行主动和提前思考,推进海关通关改革,利用未来的技术提出解决方案以迎接新兴的跨境电商的挑战。因此,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各国海关要不断优化流程,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不仅要对边境管理的各个点进行监管,更应该注重“关、检、税、汇”有效贯通,推进边境管理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各国海关需要不断推进通关流程的优化和改革,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设边境管理统一数据平台,从根本上解决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在提升监管水平的同时有效促进服务,实现跨境贸易的飞跃式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边境口岸物流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的推广与实施,将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协议》的有效执行,促进合法贸易的便利化和海关清关程序的简化。特别是各国海关在边境口岸管理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和推进“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提升口岸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有效减少货物抵港、装卸、堆放、理货、申报、查验、放行、提离等环节的耗时,缩短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从而有效提升边境口岸物流效率。此外,《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的推广与实施,还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国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更加广泛使用互联网和新技术,提升国际贸易业务的处理效率,从而不断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五)有利于完善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统一规则

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利益诉求的差异,很难形成一个国际性的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统一规则。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并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成为世界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与服务的首个指导性文件,填补了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国际法立法的空白,为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国际统一规则提供了范本。但《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主要是以海关监管层面为主的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立法,在全球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的态势下,还需要更多的国际组织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具有立法主体的国际组织和机构,都可以制定涵盖面更加广泛的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规则,形成更加完善得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统一国际规则。

三、我国提升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的对策

(一)深化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改革

我国是《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制定的发起国和牵头国,但在跨境电商监管方面仍然有诸多不足,特别是在监管与服务、标准与流程控制、执行灵活度等方面有较大提升空间。因此,我国需要在全面实施《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改革,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制度体系。一方面,根据货物分类要求对跨境电商的进出口业务流程重新设计,探索适应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需要推进贸易便利化的信息化改革,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无缝对接电子化的监管系统和跨境电商商业业务流程系统,在有效进行风险监控的基础上实现高效运作。

(二)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近几年来,海关总署会同其他政府部门共同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推广工作,“单一窗口”主要申报应用率已达到80%以上。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单一窗口”建设,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的服务功能纳入“单一窗口”。为了实现“单一窗口”核心价值,还需要不断优化通关数据、单据和流程,推进跨部门之间数据在“单一窗口”交换和共享,形成服务类信息、代理类信息和监管类信息聚合效应,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带来“双赢”的便利局面。此外,还需要在进一步完善“单一窗口”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在全国各口岸推广应用,形成更加开放和国际化的“单一窗口”,为国际大通关合作打下扎实基础。

(三)不断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我国作为跨境电商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在推动跨境电商探索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管理理念融入到了《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中。其中“创新协同”理念就包含了海关监管模式的创新,提出跨境电商作为新生事物,不能用传统的监管方式对待,需要政府不同部门共同合作,进行协同监管。在跨境电商领域,我国海关总署提出了以订单、支付凭证和物流单据为主信息监管方式,得到世界海关组织的认可并写进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因此,随着跨境电商不断发展,我国需要从整体上设计一套适合跨境电商特点的货物监管制度,不断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提升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建设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边境口岸物流效率,需要不断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建设。通过建设全国性的口岸物流平台,有效连接政府、执法机构、口岸生产企业、物流服务商、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跨境电商贸易便利水平具有重要提升作用。因此,我国需要继续以深化“单一窗口”建设为契机,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优化通关流程,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自动化程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跨境电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等通关环节的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实现各类单据信息电子化流转。另一方面,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可以在统一平台上办理各类手续,减少各类单据换单环节,实现报检、报关同步“并联”受理,实现无纸操作、减少单证流转环节和时间。

(五)推进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立法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跨境电商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在推动全球跨境电商健康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很多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能将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理念和经验融入《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说明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实践经验得到了世界海关行业的广泛认可,标志我国在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为了进一步输出我国跨境电商的实践经验,掌握全球跨境电商市场的话语权,我国在已颁布《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跨境电商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贸易便利化立法工作,制定适应跨境电商新业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制度,并将其推向国际,主导全球跨境电商新规则的制定权。

(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深化 “放管服”改革,创新海关监管方式,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首先,结合跨境电商贸易的特征,以优化简化通关流程为宗旨,不断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减少跨境电商进出口各个环节的审批事项和规范审批行为,取消不必要的税费,完善我国跨境电商贸易海关监管体系。其次,在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建设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口岸监管能力,提高口岸物流作业效率和物流服务效能。再次,根据跨境电商贸易实际,结合行业企业需求,挖掘制约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短板,有针对性采取降低通关时间和成本措施,提升海关整体通关效率,促进我国口岸高效便利。最后,在总结上海、北京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经验基础上,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措施及时复制推广,并借鉴国际通行的口岸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跨境贸易便利度评价体系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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