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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对中墨经贸的不利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发表于:2020-08-25 14:24 作者:admin

张语恒*

锦州银行抚顺分行  辽宁抚顺  113000

摘要:基于中墨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日渐优化的前提下,《美墨加协定》中的原产地、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规则的变化以及针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约束,无疑会对中墨经贸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美墨加协定》生效后会抑制中国汽车、纺织品对墨出口,约束中墨自由协定谈判进程以及强化墨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基于此,中国应该采取合理措施规避原产地规则变化,加大对墨直接投资力度并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尽快启动中墨自贸协定谈判以及通关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等改革来获取墨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美墨加协定》(USMCA)是美国主导下的北美区域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181130日正式签署,取代了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是特朗普上台后缔结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协定。墨西哥是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国。因USMCA提高纺织品、汽车等原产地要求,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有更多的约束性歧视,对中墨经贸关系将会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中国应该对此做好应对之策。

一、中墨经贸关系视角下USMCA主要内容的变化

(一)汽车、纺织品等原产地规则变化

在汽车原产地规则方面的要求有四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提升了汽车价值链净含量,从原来的62.5%提升到75%;第二,提升了汽车原材料的价值链净含量,从原来的41.2%提升到70%;第三,提升了汽车主要零部件的原产地价值链含量,从原来的40%提升到60-75%之间;第四,提高了汽车生产工人的时薪,不能少于16美元/小时。显然,原产地价值含量的提升,必然会影响中国汽车配件对墨西哥的出口。在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方面也有一些变化:第一,降低了原产地价值含量。非原材料不能超过纺织品重量的10%,弹性纺线重量不能超过纺织品重量的7%,否则就不能视为原产商品。第二,关税优惠水平的降低。墨对加的出口优惠水平不变,但墨对美出口优惠水平降低。换言之,墨对美出口非原产国纺织品不能在享受最低关税。第三,原材料原产地含量下降。黄麻线和植物纱线等原料不再要求必须来自于成员国,但针织类原料必须要来自于成员国。由此而言,纺织品原产地含量要求有所降低,但关税优惠水平也相应下降。如果中国纺织品借道墨西哥出口美国,将会比之前面临更多的关税。

(二)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规则的变化

《美墨加协定》涉及到的领域十分广泛,在一些重要的议题上,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而言:第一,汇率问题。要求成员国必须实施市场汇率制,避免行政干预对汇率市场的影响。第二,数字贸易问题。要求成员国要开放数据,推进数据自由流通,保护源代码及算法。第三,知识产权问题。延长了版权、生物制药数据、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的保护期。第四,国有企业问题。首先在竞争政策上,要保障消费者利益,确保国有企业政策的透明及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其次在垄断条款中,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平等竞争,公开垄断信息的透明性。第五,劳工及环保问题。在劳工标准方面,要求成员国必须遵守国际劳工条约,提高劳工标准,确保劳资谈判在工人工资提升中的主导权;在环保方面,要求遵守国际环保方面的公约,确保多边贸易体系环保标准及壁垒的执行。虽然这些规则变化对中墨贸易关系并不会造成直接影响,但如果未来中墨开展贸易协定谈判,这些规则将成为墨西哥谈判的模板。

(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约束

一方面,协定约束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权利。协定规定,如果成员国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需要在谈判前3个月通知其他各方;在公布谈判文本之前的1个月之内,其他成员方有权审查文本内容;如果任一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了自贸协定,其他成员方可以在6个月后有权终止《美墨加协定》。美国坚持在该协定中设立歧视性条款,旨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孤立中国。

另一方面,该协定好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使用做了一定的限制。美墨之间依然可以适用ISDS,但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之间发生投资纠纷,不能适用ISDSISDS作为一种仲裁机制,其程序简洁、适用方式直接,对降低投资纠纷解决成本及费用有明显作用,是当前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投资纠纷通行的解决机制。按照该协定规定ISDS适用条件,如果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投资发生纠纷,就无法适用ISDS,对中国企业在墨西哥的投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中墨经贸关系的现状

(一)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中墨两国自从1972年建交以来,特别是2013年两国确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按联合国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 Database)统计显示,2018年两国双边贸易额为514.12亿美元,比2000年的时候增加了25.8倍。在贸易规模扩大的同时,中国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从2000年的7.18亿美元扩大到2018年的265.32亿美元。对于中国而言,虽然中墨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占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中的比例依然较小,2018年中国对墨出口以及从墨进口分别占中国出口和进口额的1.39%0.74%。对于墨西哥而言,中墨贸易规模在其对外贸易规模中的比例不断扩大,2018年达到了18.2%,但远远低于墨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8年墨美贸易规模占其对外贸易规模的47.89%。总体看,中国对墨出口的比重是不断上升的,双边贸易潜力较大。

(二)双边贸易结构日渐优化

在贸易规模扩大的同时,贸易结构也在不断优化,贸易领域不断拓宽。2018年中国对墨出口的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运输设备、钢铁、大型设备零部件,分别占出口比重的18.5%13.5%7.98%。另外,纺织品、耐用品、半耐用品、载人客车的出口比重也在不断提高。就出口结构看,中国对墨出口商品较为集中,前三位商品占到了出口比重的近40%,出口的运输设备及钢铁多数是半加工品。《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包括半加工品在内。而墨西哥对中国出口商品排在前三位的加工工业品、初级工业品及燃料(包括润滑剂),这三类商品占到了对华出口比重的30%,其他类型的产品出口比重也有所提升,如农产品,2018年比重占到了5.2%。由此可见,墨西哥对中国出口商品虽然较为集中,但与中国对墨出口相比,比重更加平衡。对中国而言,多数产品出口市场是欧美日市场,墨西哥主要出口市场也是美国,在同类产品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三)双边直接投资流存量较小

中墨双边直接投资起步较晚,两国之间的相互投资及在各自对外投资中的占比较小。从投资流量上看,2018年,墨对华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280万美元,占中国当年利用外资总额的0.01%;而中国对墨直接投资流量也较小,仅为1.78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拉美地区投资总额的1.22%,占中国当年对外投资总额的0.1%。中国对墨直接投资不仅规模小,还存在较大的波动,在2015年投资流量为负值,2016年达最高值为2.25亿美元,而2017-2018的投资额再也没有上升到2亿美元。从投资存量看,到2019年底,墨对华直接投资存量仅为1.23亿美元,比重还不到中国利用外资存量的0.01%;中国对墨投资存量为9.98亿美元,占中国对拉美投资存量的0.9%,占中国对外投资总存量的0.04%。一直以来,墨西哥属于投资风险较大的国家,中国企业对墨投资失败率从数量上看超过了20%,从价值上衡量超过了50%

三、《美墨加协定》对中墨经贸关系的不利影响

(一)抑制中国汽车及其零部件和纺织品对墨出口

最近几年,墨从美、加两国进口汽车配件的比重是呈下降之势。2018年,墨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轿车零部件比重为62.4%,低于协定中75%的要求;从美、加两国进行的载客汽车及轻型卡车零部件的比重分别是62.85%54.21%,低于协定中72.5%的要求;从美、加两国进口的重型卡车零部件占比分别61.25%37.45%,也低于65%的要求。而墨对美、加两国的汽车出口比重却一直是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重型卡车的出口比重在不断上升,2018年墨对美国出口重型卡车占其对外出口比重的35.6%;对加拿大出口占其对外出口比重的20.1%,分别比2014年增长了9.2%2.3%。由此看,在协定生效后,基于原产地含量的要求,墨必然会加大从美、加两国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比例,同时对美的重型卡车出口比重也会增加。就中墨两国汽车及零部件贸易而言,2018年中国对墨出口汽车零部件,占墨进口汽车零部件比重的8.16%;对墨出口的轿车、皮卡及重型货车占墨进口汽车总额的7.89%。一旦墨西哥加大从美、加两国进口汽车及零部件的比重,对中国的进口就必然减少,同时还会抑制中国的钢铁、铝、玻璃等汽车原材料的对墨出口。

在从纺织品贸易看,由于协定中有原产地含量的要求,同样会抑制中国对墨的纺织品及原料的出口。2018年,墨从美、加两国进口的纺织品及原料达到了其进口量的65.8%,但比2017年下降了8.31%;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及原料的比重占进口量的15%左右,比2017年上升了1.01%。协定要求,成员国从非成员国进口的纺织品及原料比重不能超过10%。可见2018年墨西哥从美、加两国的进口比重无法达到协定之要求。协定生效后,当美国维持对墨关税水平优惠不变的情况下,墨必然会从美国大量进口纺织品及原料,势必会影响中国纱线、纺织物等产品的出口。

(二)约束中墨两国自贸协定的谈判进程

《美墨加协定》无疑是一个涵盖领域十分广泛且标准较高的自贸协定。首先,从其涵盖的领域看,汇率条款和日落条款的存在,对中墨将来的贸易协定谈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协定要求成员国维持市场汇率制度,禁止政府干预汇率市场。如果将来中墨进行自贸协定谈判,汇率条款必然会列入其中,对中国汇率制度安排提出了挑战。日落条款的存在,也对协定的履行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协定规定生效16年后即行终止,且规定每6年重新审查。这一方面有利于美墨加三国的合作,同时也给成员国提出了更高的自由贸易要求,增大了协定实施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中墨两国进行自贸协定谈判,日落条款一旦适用,必然会对中墨经贸关系的稳定造成冲击。

其次,就《美墨加协定》确立的高标准看,对中墨自贸协定谈判也有诸多的不利影响。一是数字贸易中要求进行源代码保护,即计算机服务器并不必然设在成员国境内,而中国电子商务、云计算等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就是计算机服务器必须在中国境内。二是劳工标准方面,协定设置了较高标准,尽管中国劳工权益得到较大改善,但全球8个国际劳工公约,中国政府之批准了4个,中国劳工权益保护状况有待改善。三是环保标准方面,《美墨加协定》与TPP一样,均设置高的环保标准,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持,禁止野生动植物贸易等,而这些方面中国相关立法并不成熟,公众参与度更是较低。四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定延长了版权、电子商标、域名等保护期限,与中国法律有较大冲突。此外,国有企业规则、竞争政策等,与中国标准并不一致。虽然协定设立的议题范围及谈判标准很高,短期内对中墨经贸并不会产生太大冲击。但从长远看,一方面,墨必然会将该协定作为与中国进行自贸协定谈判的蓝本;另一方面,墨与中国自贸协定谈判必须要征得美、加的同意,基于中美贸易摩擦前景不明,很可能墨与中国的自贸协定谈判会被美国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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